正文 第七節其他稅種稽查案例(1 / 3)

案例一

印花稅稽查案例

1.案例稽查基本情況

某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於2010年8月10日對甲公司2009年度印花稅繳納情況進行稽查。經檢查有關賬簿憑證,發現下列資料:

(1)與某租賃公司簽訂一項融資租賃合同,設備租賃費總額100萬元,租期5年,每年支付租金20萬元。

(2)7月初與保險公司簽訂財產保險合同1份,保險標的物價值總額4000萬元,按12‰的比例支付保險費48萬元。

(3)與工商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總金額為400萬元,又分2次填開借據領取該筆借款,金額分別是300萬元、100萬元。

(4)與某科研公司簽訂一份技術開發合同,合同總金額為400萬元。合同規定,研究開發費用320萬元、報酬80萬元。

(5)與甲公司簽訂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價款50萬元;與乙公司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價款100萬元。

(6)與某建築公司簽訂一項建築工程承包合同,金額500萬元。

(7)甲公司因兼並另一家國有企業,使得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總額增加400萬元,被兼並企業的資金賬簿已按規定繳納過印花稅。

2.稅務分析與處理

(1)對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按借款合同計稅。

應納印花稅=20×0.05‰=0.001(萬元)

(2)人壽保險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征稅的合同,故不征稅。財產保險合同按保險費金額的1‰計算貼花。

應納印花稅=48×1‰=0.048(萬元)

(3)借款合同既簽合同,又分開填開借據的,隻就合同金額計算貼花。

應納印花稅=400×0.05‰=0.02(萬元)

(4)技術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對技術開發合同,隻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單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貼花。

應納印花稅=80×0.3‰=0.024(萬元)

(5)與甲公司簽訂的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應按技術合同計稅;與乙公司簽訂的專利權轉讓合同應按財產轉移書據合同計稅。

應納印花稅=50×0.3‰+100×0.5‰=0.065(萬元)

(6)應納印花稅=500×0.3‰=0.15(萬元)

(7)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國有、集體企業兼並,對並入單位的資產,凡已按資金總額貼花的,接收單位對並入的資金不再補貼印花。

綜上,該企業應納印花稅=10+480+200+240+650+1500=3080(元)

案例二

油田企業資源稅稽查案例

1.案例檢查基本情況

新疆某油田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原油開采、提煉生產業務,在開采原油過程中,開采天然氣,2010年7月和8月發生下列經濟業務:

7月份: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采的原油2200噸,不含稅銷售額1210000元,合同規定,貨款分兩個月支付,本月支付70%,其餘貨款於2010年8月15日支付。由於購貨方資金緊張,2010年7月支付貨款800000元。

(2)采用預收貨款方式向A企業銷售稠油3000噸,不含稅銷售額1800000元,當月預收20%的款項,不含稅金額為360000元,合同規定8月5日發貨,並收回剩餘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