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及稽查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國家為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而采取的一項稅收措施,對我國城市的開發、建設、維護和改造以及加速城市維護建設事業的發展都起著重要的作用。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及征收範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是指國家製定的用以調整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與繳納權利及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基本規範,是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並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一)納稅義務人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負有繳納“三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製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三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要指出的是,進口貨物單位和個人其進口的貨物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但不繳納城建稅,這主要是因為貨物沒有享受城市公用事業和市政設施的好處。
(二)征收範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範圍,包括城市、縣城、建製鎮、工礦區。應根據行政區劃作為劃分標準。
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簡稱“三稅”)實行先征後返、先征後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對“三稅”補罰時,城建稅也要補罰,但“三稅”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城建稅的計稅依據。對於因減免稅而需要進行“三稅”退庫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也可同時退庫。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收優惠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收優惠主要是減免稅。按照現行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減免稅主要規定有六類。
1.民政福利企業符合免征營業稅的,同時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符合返還所征增值稅的,在返還已征增值稅的同時返還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2.海關代征稅款免稅。海關對進口產品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時候,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時候,不退還已經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3.自2010年5月25日起,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4.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持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憑證》),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時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5.關於文化體製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稅收政策。
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轉製方案確定。其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製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上述稅收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6.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
(1)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三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