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其中,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
①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③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曆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三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其中,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是指:
①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
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③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以上所稱的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七八十年代,由國有企業批準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製的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三年期滿為止。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三年期滿為止。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與稅率
(一)計稅依據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為計稅依據,與“三稅”同時繳納。按照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三稅”為計稅依據,指的是“三稅”的實繳稅額,並不包括企業因為沒有按期納稅所應繳納的滯納金或因違反稅法規定而應繳納的罰款。
供貨企業向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銷售出口產品時,以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後的餘額,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自2010年12月1日起,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征收,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上述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