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幾天後,寶盈網站一位自稱“白小姐”的人主動與王欣聯係,告訴他可以提供一種“殺全成”的網絡平台與王欣合作。所謂“殺全成”就是不與上莊結算賭資,而是由網站提供投注號,王欣每月按照賭客使用的投注號數量向寶盈網支付租號費,每個號每月租費1000元。王欣感到這種方式有利可圖,便同意了。於是寶盈網給王欣開通了一個登陸網站的二級代理權限,並告訴他使用多少號要先交錢才能開通。於是,王欣找來了一個叫孫雪鬆的人,把投注號向他出租,每個號1500元,並約定一次最少要租10個號。王欣終於成為了發展三級代理的上莊。此後,寶盈網為了“鼓勵”王欣,還主動將租號費降為500元。不到半年,王欣已經為孫雪鬆開了5個三級代理號碼(每個號碼內含10個投注號),收來的租號費達60多萬元,孫雪鬆發展了賭客七八十人。
王欣以為自己作賭球莊家很隱蔽,殊不知公安機關早就注意上了他,並采取秘密措施進行監控和偵查。當警方實施抓捕時,王欣正在家中毫無顧忌地盯著電腦,瀏覽著賭球網站頁麵,同時警方從他的住所裏還搜出了結算賭資的信用卡和一個投注報表,報表上記載著每個賭客的登錄號和信用卡號碼、投注筆數和金額、輸贏結果、欠下的賭資、結清的賬目……在王欣的記錄中是以萬元為單位的,1萬元為1,30萬元是30,如果是幾千元的輸贏在他眼裏隻是零點幾而已。在王欣的賭賬記錄中,賭球的輸贏總額達到了1億多元,賭客的輸贏都在幾十萬元以上,最多的輸了上百萬元。
王欣案發後,公安機關委托北京市網絡行業協會對其賭球使用的筆記本電腦進行了鑒定,證實王欣用這個電腦進行賭博網站的下級用戶管理。經過電子數據恢複,提取出王欣的下級投注用戶和代理商共投注了37325筆,涉案金額超過1.1億元,而王欣自己也投注了36萬餘元。
在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控辯雙方就王欣賭博罪的認定並無異議,但在投注金額等方麵展開了激烈的唇槍舌戰。雙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5點:1.是否應將王欣個人投注金額排除在認定賭博罪數額之外;2.是否應將電腦記錄的重合部分排除;3.本案是否是一起共同犯罪,王欣是否為從犯;4.是否存在電腦恢複出來的界麵有一些三級代理是別人管理的情形;5.是否所有投注並非是王欣控製,是否應將未受控製的投注金額排除。
王欣的辯護律師認為,王欣使用的網絡平台是代理商共同使用,網絡並非他一人控製,數個代理商都可以使用這個界麵,因此王欣電腦顯示出的投注金額不完全是王欣所為。同時檢察院指控王欣管理的賭資達1.2億元,其中代理商和下級投注用戶統計表中“日期”字節完全相同的下級用戶投注記錄有748筆,累計金額280萬餘元,這筆重合金額在指控中已去除。但辯護人認為,代理商統計表中“日期”字節包含下級投注用戶統計表中“日期”字節的下級用戶的投注有760筆,投注金額497萬餘元,這部分重合金額有重複計算的可能也應當去除。
對此,檢察機關指出,王欣曾經供述他登錄的二級代理、三級代理及下注界麵,都是他下轄管理的。同時鑒定人也說明在王欣使用的筆記本電腦上恢複的下注成功頁麵、信息查詢頁麵、瀏覽頁麵都是這台電腦所有人控製的,與他人無關。
辯護人還提出王欣在代理賭球的同時也參與賭博,因此應將其個人投注金額從總額中扣除。在王欣把三級代理號碼出租給他人時,隻是收取租號費,並不實際控製賭客的投注金額,因此這部分金額也應當扣減。同時,辯護人認為王欣在網絡賭球中是從犯,他的行為僅僅是賭博的一個環節,賭博人員的召集和網絡平台的提供都不是王欣所為,他隻是起到了介紹和牽線搭橋的作用,因此犯罪後果相對較輕,社會危害不大,不能把賭客網絡賭球的所有罪責都歸結在王欣一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