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6章 誰能與狼共舞(2)(1 / 3)

龍岩卷煙廠購買七匹狼標誌和商標的初衷是為獨占香煙商品上使用七匹狼商標,因此,在其已經使用“七匹狼(一條奔狼)”圖形的情形下,再將以其外包裝“七匹狼(一條奔狼)”圖形注冊的商標為自己所有,應該說是能夠達到獨占商標使用權的目的。因此,龍岩卷煙廠在上述協議簽訂後並未認真查核已經使用的七匹狼外包裝圖形與轉讓商標圖形上的差異,並主觀地認為,轉讓的商標與其已經使用的七匹狼香煙外包裝相同,故仍繼續使用其原包裝。直至爭議出現後才發現,益安公司轉讓給龍岩卷煙廠的七匹狼商標是帶有外框的“七條奔狼(即帶有六個疊影的奔狼)”,與七匹狼香煙一直使用的七匹狼標誌(一條奔狼)不是同一圖形。這就出現了兩個問題:

其一,因龍岩卷煙廠購買的商標與實際使用的外包裝圖形不相同,導致七匹狼香煙外包裝的使用仍沒有以合法形式受到法律保護。其二,龍岩卷煙廠花了970萬元巨款買下的七匹狼(七條奔狼)商標,因沒有使用已超過3年,將麵臨被申請撤銷的局麵。不但970萬元巨款打了水漂,龍岩卷煙廠剛剛打造起來的閩煙第一品牌也將蕩然無存,他們不得不采取尋求行政和司法的救濟,以求反敗為勝。自此,龍岩卷煙廠開始了與七匹狼集團的商標大戰。龍岩卷煙廠先後針對七匹狼集團在香煙等相關商品上注冊的七匹狼文字及圖形的多個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申請要求撤銷,以確定龍岩卷煙廠對七匹狼標識的合法使用權。

第二起紛爭是龍岩卷煙廠與七匹狼集團就七匹狼香煙外包裝的外觀設計產生的爭議。

在七匹狼集團與龍岩卷煙廠達成開發七匹狼香煙的協議後,龍岩卷煙廠就開始著手對七匹狼香煙外包裝的設計,該香煙於1995年11月上市。1995年12月,七匹狼集團董事長周連期以個人名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七匹狼香煙的外觀設計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於1996年12月授予周連期該外觀設計專利權。龍岩卷煙廠不服,向專利複審委員會申請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專利複審委員會經審查裁決,宣告了該外觀設計專利無效。七匹狼集團不服,由此引發了一場行政訴訟,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裁決最終被法院維持。

第三個紛爭是龍岩卷煙廠與益安公司就“與狼共舞”申請商標產生的爭議。

1999年2月,益安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在香煙和雪茄煙商品上申請注冊“與狼共舞”圖形及文字組合商標,同年5月又在香煙非貴重金屬香煙盒、非貴重金屬香煙缸等商品上申請了“與狼共舞”“D.WOLVES圖形”兩商標。商標局經初審後給予公告。龍岩卷煙廠就該初審公告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經商標局審查,認為“與狼共舞,盡顯英雄本色”為龍岩卷煙廠在香煙廣告中最先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作出不予核準上述兩商標申請的裁定。益安公司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維持了商標局的裁決。益安公司就此裁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決。

除了以上七匹狼係列商標及與七匹狼相近似商標以外,無論是七匹狼集團還是龍岩卷煙廠所麵臨的爭議還不止於此。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經檢索,現在各類商品已經注冊或正在申請注冊的七匹狼商標或與七匹狼有關的商標已逾百個,但其中隻有73個是七匹狼集團注冊的,其他注冊主體是誰,與七匹狼集團是否有關,我們不得而知。可見,對七匹狼商標的保衛戰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