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吏部(1 / 3)

官製

漢員遴選

處分例

各省吏額

官製

各省督撫

各省學政等官

各省布政使司

各省按察使司

各省道員

各省知府等官

各省直隸州知州等官

各省知縣等官

各省督撫

直隸總督一人,駐保定府;兩江總督一人,駐江寧府;閩浙總督一人,駐福州府;湖廣總督一人,駐武昌府;陝甘總督一人,駐蘭州府;四川總督一人,駐成都府;兩廣總督一人,駐廣州府;雲貴總督一人,駐雲南府;山東河南河道總督一人,駐山東濟寧州;漕運總督一人,駐江蘇淮安府。直隸巡撫,總督兼管;山東巡撫一人,駐濟南府;山西巡撫一人,駐太原府;河南巡撫一人,駐開封府;江蘇巡撫一人,駐蘇州府;安徽巡撫一人,駐安慶府;江西巡撫一人,駐南昌府;福建台灣巡撫一人,駐台北府;浙江巡撫一人,駐杭州府;湖北巡撫一人,駐武昌府;湖南巡撫一人,駐長沙府;陝西巡撫一人,駐西安府;甘肅新疆巡撫一人,駐烏魯木齊;四川巡撫,總督兼管;廣東巡撫一人,駐廣州府;廣西巡撫一人,駐桂林府;雲南巡撫一人,駐雲南府;貴州巡撫一人,駐貴陽府。凡總督例兼都察院右都禦史銜,其應否兼兵部尚書銜,由吏部請旨定奪;巡撫例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銜,其應否兼兵部侍郎街,由吏部請旨定奪(山東、山西、河南、安徽、江西五省巡撫,皆兼提督銜;貴州巡撫,兼節製兵馬銜)。

光緒十一年諭:‘福建巡撫改為台灣巡撫,常川駐紮。福建巡撫事,即著浙閩總督兼管’。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三。

各省學政等官

學政,順天、山東、山西、河南、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各一人,奉天府府丞兼學政一人,福建台灣巡撫兼管台灣等府學政事務一人。滿洲教授,順天一人;教授,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順天一人、直隸九人、山東十一人、山西九人、河南九人、江蘇八人、安徽八人、江西十三人、福建九人、台灣二人、浙江十一人、湖北九人、湖南八人、陝西七人、甘肅八人、新疆一人、四川十三人、廣東九人、廣西十一人、雲南十七人、貴州十二人。學正,奉天五人、黑龍江一人、順天五人、直隸十七人、山東十一人、山西十六人、河南十人、江蘇六人、安徽九人、江西二人、福建二人、浙江一人、湖北七人、湖南七人、陝西十人、甘肅八人、四川十八人、廣東十一人、廣西十九人、雲南三十人、貴州十四人。教諭,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順天十四人、直隸九十九人、山東九十一人、山西五十八人、河南一百人、江蘇四十五人、安徽四十八人、江西七十四人、福建六十人、台灣四人、浙江七十六人、湖北五十四人、湖南五十六人、陝西四十四人、甘肅二十人、四川八十三人、廣東七十一人、廣西四十一人、雲南三十二人、貴州三十二人。滿洲訓導,順天一人;訓導,奉天十人、吉林五人、順天二十二人、直隸一百一十五人、山東一百九人、山西九十三人、河南一百三人、江蘇五十九人、安徽六十五人、江西九十二人、福建七十二人、台灣四人、浙江八十七人、湖北六十九人、湖南七十人、陝西八十人、甘肅四十四人、新疆一人、四川一百二十一人、廣東九十人、廣西六十二人、雲南七十六人、貴州五十九人。國初,各省並設督學道帶按察司僉事銜,以各部郎中由進士出身者循資補用;惟順天、江南、浙江為提督學政。凡府、廳儒學,設教授、訓導;州儒學,設學正、訓導;縣儒學,設教諭、訓導:皆因地置員。

雍正三年議準:福建設台灣府彰化縣教諭一人。

五年諭:‘台灣遠隔重洋,向來督學官員難以案臨考試,是以將學政交與台灣道兼管。朕思道員有管理地方之責;又兼學致,未免稍繁。每年既派禦史二員前往台灣巡察,應將學政交與漢禦史管理,甚為妥協;嗣後永著為例’。

十一年,福建設台灣府學並台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學訓道各一人

乾隆十七年議準:提督福建台灣學政關防,仍歸台灣道兼管。

同治十一年,改福建台灣府淡水廳複設訓導為複設教諭,設噶瑪蘭廳複設訓導一人。

光緒二年奏準:台灣考試,歸巡撫主政。

四年,福建台灣設台北府教授一人,改設新竹、宜蘭二縣訓導各一人。

又議準:台灣新竹縣訓導,作為經製之缺;宜蘭縣訓導係由噶瑪蘭廳複設訓導改設,仍為複設訓導之缺。

又改台灣淡水廳複設教諭為淡水縣複設教諭。

又裁台灣、嘉義二縣訓導各一人。

各省布政使司

直隸布政使一人、經曆一人、理問一人、庫大使一人;山東布政使一人、經曆一人、庫大使一人;山西布政使一人、經曆一人、照磨一人、庫大使一人;河南布政使一人、經曆一人、庫大使一人;江蘇蘇州布政使一人、理問一人、庫大使一人,江寧布政使一人、理問一人、庫大使一人、倉大使一人;安徽布政使一人、經曆一人、庫大使一人;江西布政使一人、經曆一人、理問一人、庫大使一人;福建布政使一人、經曆一人、都事一人、照磨一人、庫大使一人;台灣布政使一人、庫大使一人;浙江布政使一人、經曆一人、理問一人、照磨一人、庫大使一人;湖北布政使一人、經曆一人、照磨一人、庫大使一人;湖南布政使一人、理問一人、庫大使一人;陝西布政使一人、經曆一人、理問一人、庫大使一人;甘肅布政使一人、照磨一人、庫大使一人;新疆布政使一人、經曆一人、布都事兼糧道庫大使一人、庫大使一人;四川布政使一人、經曆一人、照磨一人、庫大使一人;廣東布政使一人、經曆一人、照磨一人、庫大使一人;廣西布政使一人、經曆一人、庫大使一人;雲南布政使一人、經曆一人、庫大使一人;貴州布政使一人、經曆一人、庫大使一人。

光緒十三年,福建台灣設布政使一人,庫大使一人。

各省按察使司

直隸按察使一人、經曆一人、司獄一人;山東按察使一人、經曆一人、司獄一人;山西按察使一人、經曆一人、司獄一人;河南按察使一人、經曆一人、司獄一人;江蘇

按察使一人、經曆一人、司獄一人;安徽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獄一人;江西按察使一人、經曆一人、知事一人、司獄一人;福建按察使一人、經曆一人、照磨一人、司獄一人;台灣道兼按察使銜一人、司獄一人;浙江按察使一人、經曆一人、照磨一人、司獄一人;湖北按察使一人、經曆一人、司獄一人;湖南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獄一人;陝西按察使一人、經曆一人、司獄一人;甘肅按察使一人、司獄一人;新疆鎮迪道兼按察使銜一人、司獄一人;四川按察使一人、經曆一人、司獄一人;廣東按察使一人、經曆一人、司獄一人;廣西按察使一人、經曆一人、司獄一人;雲南按察使一人、經曆一人、司獄一人;貴州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獄一人。

光緒十三年奏準:福建台灣道向兼按察使銜,一切刑名均歸管理;設司獄一人,作為按察司司獄。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四。

各省道員

直隸,口北道、霸昌道、大名道、熱河道、清河道、通永道、天津道、津海關道、永定河道各一人;通永道庫大使一人、霸昌道關大使一人;奉天,驛巡道、奉錦山海道、東邊道各一人;東邊道庫大使一人。吉林,分巡道一人。山東,濟東泰武臨道、登萊青道、兗沂曹濟道、督糧道、運河道各一人;糧道庫大使一人。山西,冀寧道、雁平道、歸綏道、河東道各一人;河東道庫大使一人。河南,南汝光道、河陝汝道、河北道、糧鹽道、開歸陳許兼理河務道各一人。江蘇,蘇鬆太道、常鎮通海道、淮揚海道、徐州道、鹽法道、蘇鬆糧道、江安糧道各一人;糧道庫大使各一人。安徽,安廬滁和道、徽寧池太廣道、鳳穎六泗道各一人。江西,廣饒九南道、贛南吉寧道、督糧兼巡南撫建道、鹽法兼巡瑞袁臨道各一人;糧道庫大使一人。福建,糧儲兼巡福寧道、鹽法道、興泉永道、延建邵道、汀漳龍道各一人。台灣,台灣道兼按察使銜一人;台灣鹽道庫大使一人、司獄一人。浙江,督糧道、杭嘉湖道、寧紹台道、金衢嚴道、溫處道各一人。湖北,督糧道、漢黃德道、安襄鄖荊道、荊宜施道、鹽法兼分守武昌道各一人;糧道庫大使一人。湖南,糧儲道、嶽常澧道、辰永沅靖道、衡永郴桂道、鹽法兼分巡長寶道各一人;糧道庫大使一人。陝西,潼商道、陝安道、延榆綏道、督糧兼分守西幹鄜道、鹽法兼分巡鳳邠道各一人;糧道倉大使一人。甘肅,甘涼道、蘭州道、鹽法兼分巡平慶涇固化道、鞏秦階道、西寧道、安肅道、鹽法兼分巡寧夏道各一人。新疆,鎮迪道兼按察使銜一人,伊塔道、阿克蘇道、喀什噶爾道各一人;道庫大使三人,兼按司獄一人。四川,川東道、川北道、川南永寧道、建昌道、成綿龍茂道、鹽茶道各一人;鹽茶道庫大使一人。廣東,肇羅道、惠潮嘉道、南韶連道、高廉欽道、雷瓊道、督糧道各一人;高廉、雷瓊道庫大使各一人。廣西,左江道、右江道、太平思順道、鹽法兼分守桂平梧道、太平思順道各一人。雲南,鹽法道、迤東道、迤西道、迤南道、糧儲道、臨安開廣道各一人;鹽法、臨安道庫大使各一人。貴州,貴西道、貴東道、糧儲道各一人。

雍正五年定:福建興泉道加巡海道銜,移紮廈門;改台廈道為台灣道。

乾隆三十二年定:福建興泉永道、汀漳龍道、台灣道均加兵備銜。

五十三年諭:‘凡遇有補放台灣道員者,俱著加按察使銜,俾得自行奏事’。

光緒十三年,福建台灣道設司獄一人。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五。

各省知府等官

台灣省屬台灣、台南、台北知府各一人,撫民理番同知駐水沙一人,澎湖、埔裏社地方通判各一人,經曆一人、經曆兼司獄事一人,澎湖八罩巡檢一人。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台灣府,設知府等官。

雍正元年,福建台灣府設淡水捕盜同知一人。

五年,福建設台灣府通判一人,駐澎湖;裁澎湖巡檢一人。

九年,改福建台灣府淡水同知駐竹塹。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六。

乾隆三十一年,福建裁泉州府西倉同知,改設台灣府北路理番同知一人;其南路台灣、鳳山兩縣社民甚少,改海防同知為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

三十二年,改福建台灣府淡水同知所屬八裏岔巡檢為淡水廳屬新莊巡檢。

五十一年,改福建台灣府理番同知駐鹿仔港。

嘉慶十六年,福建設台灣府噶瑪蘭通判一人,駐五圍;設羅東巡檢一人,兼司獄事。

光緒元年,福建台灣置台北府,設知府一人;裁淡水廳同知一人。

又改台灣澎湖廳屬(按應為彰化縣屬)噶瑪蘭通判為台北府分防通判,駐基隆;移台灣南路同知駐卑南;改北路同知為中路同知,駐紮水沙連:各加“撫民”字樣。

八年,福建台灣府設撫民通判一人,駐埔裏社。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七。

各省直隸州知州等官

台灣省,台東直隸州知州、州同、州判、吏目各一人。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八。

各省知縣等官

福建台灣,台灣府屬台灣、彰化、雲林、苗栗四縣、台南府屬安平、鳳山、嘉義、恒春四縣、台北府屬淡水、新竹、宜蘭三縣知縣各一人、典史各一人,彰化、鳳山、嘉義三縣縣丞各一人,噶瑪蘭縣丞一人,台灣縣葫蘆墩、彰化縣、淡水廳大甲、鳳山縣枋寮、嘉義縣鬥六門、佳裏興巡檢各一人。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九。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台灣、鳳山、諸羅三縣,隸台灣府;各設知縣、典史等官。

雍正元年,析福建台灣府諸羅縣北半線地方置彰化縣,仍隸台灣府,設知縣、典史等官。

九年,移福建台灣縣縣丞駐羅漢門;鳳山縣萬丹地方,添設縣丞一人,管轄淡水、枋寮口等處;移原設淡水巡檢駐大昆麓;諸羅縣笨港地方,添設縣丞一人;移原設之佳裏興巡檢駐鹽水港。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十。

乾隆二十六年,移福建台灣府鳳山縣萬丹縣丞駐阿裏港,移台灣縣新港司巡檢駐郡城。

五十二年,改福建台灣府諸羅縣為嘉義縣。

又改建福建台灣府鳳山縣城於埤頭街,移下淡水巡檢駐舊城,移阿裏港縣丞駐下淡水。設北路鬥六門縣丞一人,歸嘉義縣轄;移原設巡檢駐大武。

五十四年,改福建台灣縣羅漢門縣丞為羅漢門巡檢,改新莊巡檢為新莊縣丞。

嘉慶十六年,福建設台灣府噶瑪蘭通判所屬縣丞一人,隸彰化縣。

道光二十七年,改福建嘉義縣鬥六門縣丞歸嘉義、彰化二縣管轄。又改台灣縣羅漢門巡檢歸台灣、鳳山二縣管轄。

同治八年,移福建台灣府鳳山縣興隆裏巡檢駐枋寮。

光緒元年,於福建台灣置台北府,以淡水、新竹、宜蘭三縣隸之;各設知縣、典史等官。又於台灣南猴洞地方置恒春縣,隸台灣府;設知縣、典史等官。並改台灣縣羅漢門巡檢為彰化縣南投社巡檢,裁彰化縣艋舺縣丞一人。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十一。

漢員遴選

台灣各員題補

台灣調補

台灣各員題補

乾隆十四年議準:福建台灣一府越在海外,均由內地調補;既應核其年力,又須察其辦事才情。若亦以三年俸滿始準調補,恐合例者未即勝任、勝任者又難合例;於海外要區,鮮有裨益。嗣後內地各缺不得援照此例,惟台屬各官無論閱俸年限,仍照舊例遴選題補。

嘉慶十六年奏準:台俸期滿人員,奏明如有內地應升缺出,即與內地應升人員分缺間用;並添設噶瑪蘭通判等官,照台俸升用。

十九年定:台灣道、府缺出,俱由吏部知照軍機處請旨簡用。其餘各缺,俱令該督於內地屬員內揀選賢能之員,調補升用。

同治九年諭:‘嗣後遇有台灣府缺出,即著該督、撫奏明請旨,於閩、浙兩省知府內揀員調補。倘一時不得其人,並準於應升人員內擇其人地相宜者奏明題補,以重要缺。欽此’。遵旨議定:台灣府知府一缺,如閩、浙兩省知府中均無可調之員,準於候補知府中之曾任實缺知府並由曾任地方正印保升知府及應升人員內一體揀選,奏請升補。

光緒元年,福建台灣府琅〈王喬〉猴洞地方建設縣治,名曰恒春,作為調缺。

又,福建台北艋舺地方添設知府一缺,名曰台北府;附府添設知縣一缺,名曰淡水縣;又裁汰淡水廳同知,於竹塹地方改設新竹縣知縣一缺;並於噶瑪蘭舊治,添設宜蘭縣知縣一缺;改噶瑪蘭通判為台北府分防通判,移紮雞籠地方:俱作為調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