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十。
台灣調補
康熙三十三年題準:台灣各官,均令遴選調補;三年俸滿,如能稱職,以應升之缺即用。
雍正七年題準:凡調往台灣各官,道員到任三年,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二年,該督、撫於本省內地屬官內遴選賢能之人,乘冬月北風之時到台,與舊員協辦;至半年之後,則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內地。協辦之時,一體算俸。其調往官員內,除庸劣不堪者該督、撫隨時題參外,其餘官員均於期滿調回內地之日,該督、撫查核,分別具題:如果實心辦事、地方寧謐,道、府由該督、撫給谘送部引見,候旨升用;同知、通判、知縣均留於本省,遇有應升之缺,該督、撫即行具題升補。至經曆、縣丞以下佐雜微員及教職等官,事務簡少,毋庸協辦。俟到任三年,如果稱職,出具考語,谘部以應升之缺即用;仍令督、撫於各官將滿三年之時,即豫行揀選內地人員調往,令俸滿之人交代清楚,回內地候升。
乾隆五年議準:台灣各官既從內地揀選,則內地員缺又需人署理;該督、撫酌量需人之時,即奏聞請旨揀發,以備台疆、內地兩處調補委署之用。
七年議準:台灣調回官員如一時無應升之缺,令該督、撫分別題谘,以原官補用;將應升之處帶於新任至調往所遺內地等缺,谘部別行銓選。
又議準:知府督催錢糧,較承追經征錢糧之州、縣責任稍輕;嗣後台灣府知府員缺,倘所屬知府內實無合例可調之人,其任內有督催錢糧未完一分以下者,由部於題覆本內聲明請旨。其台灣知縣員缺,仍令該督、撫將應行調補之人,題講調補;如實無可以調補之人,於應升人員內揀選升補,毋庸將錢糧未完一分以下之人題請調補。
八年議準:台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亦照道員、佐雜、教職等官,一例三年期滿;督、撫於五月以前先行於內地人員內遴選調補。其舊員期滿後,即調回內地,毋庸協辦;該督、撫仍照例查核具題,分別升用。
三十四年議準:嗣後台灣文職各官,凡籍隸廣東人員,俱令回避,不準升調。
三十六諭:‘前據崔應階奏“台灣地方半係粵莊,俱廣東人民居住。若地方官亦係粵人,恐不無瞻徇同鄉;即或遇事秉公,又易生怨滋事,辦理頗為掣肘。請嗣後廣東人任台灣文職者,概令回避”一摺,彼時以其為調劑官民起見,似亦防微杜漸之道,是以批交該部議覆準行。今金門鎮總兵龔宣來京陛見,召對之次,詢以台灣地方情形;據稱“前歲冬間閩、粵莊民讎殺一案,曾經派委文武員弁內籍隸閩、粵者分莊曉諭,伊等以同鄉相信,易於聽從,旋即解散。況現在台灣郡武職閩籍並不回避,而文職則概屏粵人;設遇兩莊間有構爭之事,若專令閩籍武弁往諭粵莊,未必不疑其偏向,恐不足以服其心,於海外情形轉屬無益”等語。所奏似屬有理。台地閩、粵錯居,易生讎釁;若不過私相聚鬥,豈能盡以官法繩之!又不便聽其積嫌滋事。是員弁等之隨宜調輯,亦不可少;而佐雜兼用粵人,頗覺相宜。況閩人仕台地武職之例並未更改,獨於粵籍文員申以例禁,事理亦未平允。即或因縣令職司民牧,倘於寄居粵戶瞻徇鄉情,公事不無掣肘,尚可雲杜漸防微;若佐雜微員本非親民之官,既無慮其亦嫌疑,且可資以消弭釁鬥。慎選粵籍中之明幹者,遷調數人任隸台郡,於地方公務實有益而無損。崔應階前奏仍不拘大小文員概令回避,未免因噎廢食,所謂知其一而不知其又有一也。著傳諭鍾音,將此另行詳細妥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定:嗣後調台文員,照武職不回避閩人之例,無分粵籍。惟知縣與民切近,除惠、潮、嘉三屬人員不預選調外,餘俱奧別省通行精擇。其佐雜中但有粵籍明白幹練之員,仍舊選調。
三十九年議準:泉州府屬之晉江、安溪、同安三學、漳州府屬之龍溪、漳浦、平和、詔安四學各教諭、訓導,均改為調缺。嗣後缺出,於現任內揀選調補。至台灣府學訓導及台灣、鳳山、諸羅、彰化等四學各教諭、訓導,遇有缺出,先盡漳、泉七學調缺教職內揀調;倘或不敷或人地未宜,仍於通省教職內一體揀選調補。
四十一年諭:‘台灣文職官員知縣以上年過四十無子者,方準攜眷前往;此例未知始自何時,殊可不必。該處雖遠隔重洋,自設立府縣以來地方寧謐,與閩省內地無異;且各員攜眷赴任,不致內顧分心,於辦公亦甚有益。王道本乎人情,舊例未為允協。嗣後台灣文武各官,無論年歲若幹、有無子嗣,如有願帶眷口者,俱準其攜帶;其不願帶者,亦聽其自便。著為令’。
四十四年諭:‘三寶奏:“福建台灣道張棟三年屆滿,應遴員更調;請將興泉永道俞成調補’等語。俞成著準其調補台灣道員缺。至摺內稱“興泉永道係由部請旨之缺,應請簡員補用”,固屬照例辦理;但俞成員缺既請員簡放,而張棟回至內地又複空閑待補,仍須另請題缺。與其多此周折,何如即令對調之為直捷耶!所有興泉永道員缺,著即令張棟補授。嗣後如有台灣道、府期滿調回者,即照此辦理。著為令’。
又議準:嗣後台灣俸滿各員調回之日,令該督、撫詳加甄別,果係才守兼優、政績卓著,保題升用。如無實在政績而年力壯強、尚堪驅策者,將俸滿應升之處查銷,仍以原官補用。其有雖無劣述而辦事因循、年力就衰者,即行查參,勒令休致;悉照煙瘴報滿之員,一例辦理。
四十八年諭:‘嗣後台灣總兵、道、府各員,俱著改為五年任滿。若一體更換,未免俱易生手;著將總兵、道、府各員輪間更換,每過兩年更換一員。該處前後交代,常有久任熟諳之員經理,於海疆重地自有裨益。其如何輪年更換之處?著軍機大臣會同吏、兵二部妥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定:嗣後台灣總兵、道、府各員,概以五年報滿。如遇升遷事故、因事更換,其總兵、道、府三員內有一員在台灣已曆二年者,其兩員屆應報滿之期,俱準其調回內地。如未有曆俸二年之員,兩員同年報滿,不得一律更換;應令該督、撫酌定一員,奏明留任。俟未滿二年者扣足二年,再將俸滿留任之員調回。
五十六年議準:嗣後同知、通判、知縣以及佐雜等官俸滿調回內地之例,一並停止。其中如有辦事熟諳之員,計其到任已在五年以上者,無論該省有無薦舉卓異,遇有台灣應升之缺,該督、撫即按其品級,隨時酌量題請升用。其內地應升之缺,仍照曆俸五年之例,一體分別題谘辦理。至該員等論俸推升,應與內地人員通行較俸。其調補台灣到任未屆五年者,雖底俸較深,亦不準其升用;令扣滿五年,再行按班升選。再,台灣巡檢一項,並無應升之缺;其到任五年以上者果能辦事諳習,即照苗疆、海疆之例,量予主簿升銜;俟再滿三年後,查係始終奮勉者,照升銜遇缺升轉。
嘉慶十五年議準:嗣後台灣廳、縣等官五年俸滿,除台灣應升缺出仍照例先盡升用外,遇有內地應分之缺,即照廣東瓊州府屬之例,先升台俸期滿一人、次用內地應升一人,分班輪用。
十六年議準:台灣府添設噶瑪蘭通判一缺,駐紮五圍。缺出時,即於台地現任人員內酌量調補。
又奏準:瑪噶蘭添設縣丞一員,分駐頭圍;並於羅東地方添設巡檢一員,管司獄事。
十九年議定:台灣道並台灣府知府缺出,俱由吏部請旨簡用。
同治九年諭:‘嗣後遇有台灣府缺出,即著該督、撫奏明請旨,於閩、浙兩省知府內揀員調補。倘一時不得其人,並準於應升人員內擇其人地相宜者奏明題補,以重要缺。欽此’。遵旨議定:台灣知府缺出,如閩、浙兩省均無可調之員,準於候補知府及應升人員內一體遴選。惟初任人員難勝海外要缺之任,應於曾任實缺知府並由曾任地方正印保升知府各員內揀選請補。
十一年奏定:台灣府淡水廳原有複設訓導改為複設教諭、噶瑪蘭廳添複設訓導,均作為台灣調補要缺,於泉、漳七學教職內揀選調補。倘人地未宜,仍於通省教職內一體揀選。
光緒元年諭:‘沈葆楨等奏“履勘琅〈王喬〉情形擬建城設官”一摺,沈葆楨於上年十二月親往琅〈王喬〉詳加履勘,擬於車城南猴洞地方建設縣治,名曰恒春,先設知縣一員以資治理,係為因地製宜起見;即著照所議行’。
又奏:請添設台北府,自彰化以北直達後山,胥歸控製。奉諭:‘前據沈葆楨等先後具奏“台北擬建府廳縣治、請移紮南北路同知、酌改台灣營製、台屬考試請歸巡撫主政”各摺片,當派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妥議具奏。茲據奏稱:“沈葆楨等所奏各節,係為因時製宜起見;自應準如所請”等語。著照軍機大臣等所議,準其於台北艋舺地方添設知府一缺,名為台北府,仍隸於台灣兵備道;附府添設知縣一缺,名為淡水縣;其竹塹地方原設淡水廳同知,即行裁汰,改設新竹知縣一缺;並於噶瑪蘭廳舊治,添設宜蘭縣知縣一缺;即改噶瑪蘭廳通判為台北府分防通判,移紮雞籠地方’。
又議準:台灣南路同知移紮埤南、北路同知移紮水沙連,均改為“撫民同知”。
四年議定:台北府添設教授一,新竹、宜蘭縣各設訓導一,淡水廳教諭改為淡水縣教諭,均作為要缺,由泉、漳七學調補;倘有不敷,仍於通省教職內揀選調補。
五年議準:台北府知府,作為題調要缺。台北府分防雞籠通判(由噶瑪蘭通判改設)作為升調要缺,於現任人員揀選升調;如無堪以升調之員,即以候補人員請補。淡水縣知縣作為題調要缺,新竹縣、宜蘭縣並台灣府屬之恒春縣均作為中缺,於內地揀選調補;如無堪調之員,即以曾任實缺候補並進士即用請補。彰化縣艋舺縣丞裁汰,改為台北府經曆兼司獄;淡水廳竹塹巡檢裁汰,改為新竹縣典史;噶瑪蘭羅東巡檢裁汰,改為宜蘭縣典史,並添設淡水縣典史;彰化縣南投社縣丞,移紮鹿港;台灣縣羅漢門巡檢改設南投社,屬彰化縣。佐雜各缺,均作為海外調缺;於內地現任人員調補,或由候補人員請補。
十年議準:台灣埔裏社添設撫民通判,歸台灣府考核,於內地現任人員調補;如無人,以現任人員請升並候補人員酌補。台灣縣羅漢門巡檢移紮八罩地方,歸澎湖通判管轄;於現任人員調補,或以候補人員酌補。
十一年,欽奉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後懿旨:‘醇親王奕譞等“遵籌海防善後事宜”摺內奏稱:“台灣要區,宜有大員駐紮”等語。台灣為南洋門戶,關係緊要;自應因時變通,以資控製。著將福建巡撫改為台灣巡撫,常川駐紮。福建巡撫事,即著閩浙總督兼管。所有一切改設事宜,該督、撫詳細籌議,奏明辦理。欽此’。遵旨議定:台灣改設行省,仿照甘肅新疆,名曰福建台灣巡撫;司、道以下各官考核大計,均由巡撫主政,仍照舊會總督銜辦理。添設福建台灣布政使一員、布庫大使一員;台灣道向兼按察使銜,毋庸另設臬司,添按司獄一員。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十五。
處分例
外官甄別去留
邊遠事件展限
行查外省職名限期
文憑定限
台灣、瓊州給憑限期
嚴查幕友
書役
台灣民人偷越番地
軍政
邊禁
海防
外省承審事件
禁止聚眾
修造
外官甄別去留
雍正六年議準:台灣地方文職同知以下等官有貪酷乖張以致起釁生事者,將不行揭報之道、府降三級調用,不行查參之巡台禦史降二級調用;瞻徇隱匿、不行告知督、撫之武職,皆照不行察報例降一級留任。如武職遊、守以下等官有貪酷乖張以致起釁生事者,將不行揭報之副將、參將降三級調用,不行查參之總兵官降二級調用;瞻徇隱匿,不行告知提、鎮之文職,亦照不行察報例降一級留任。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十二
邊遠事件展限
康熙二十四年議準:福建督、撫管理台灣府事件,因阻隔重洋,以八個月為限。
二十五年覆準:台灣欽部事件,限十個月具題。
乾隆二十五年覆準:廣東瓊州府屬承辦欽部事件及承查等項展限一月,台灣展限兩月。
行查外省職名限期
光緒十一年定:台灣巡撫衙門至京七千二百五十裏,限七十二日。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十九。
文憑定限
雍正七年議準:各官自京赴任,計道裏遠近酌量憑限造冊移送吏科,台灣限百有十日。
台灣、瓊州給憑限期
康熙四十三年議準:福建台灣、廣東瓊州遠隔海洋,升員領憑於交代兩月定限外,再展限兩月;教職領憑於一月正限外,再展限一月(道光四年定:於正限兩月外,再展限兩月)。起解各項人犯於兩月正限外,再展限兩月;命案於六月正限外,再展限兩月。官員歸旗,仍限三月內回旗,毋庸展限。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十。
嚴查幕友
道光二十七年奏準:台灣地方如有閑居幕友,該地方官並不認真驅逐或於內地幕友任其私渡,經該督、撫題參,即照兩司不實力訪查例:係徇庇,降三級調用;係失察,降一級留任。又議準:上司濫邀屬員充當幕友進署辦事者,革職;其濫充幕友之屬員,亦革職。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十七。
書役
乾隆五十三年諭:‘據徐嗣曾奏:台地府、縣差役,膽敢私設班館,擅置刑板拶指等件,句黨盤踞,肆惡殃民。徐嗣曾將為首各犯定擬斬決,所辦甚是。但此等蠹役,自係地方官倚為耳目,不肖者縱其貪婪、昏聵者受其蒙蔽;以致該役等有恃無恐,擾害良善。於吏治民生,大有關係。台灣既查有此弊,恐各省亦有所不免。著傳諭各督、撫,務嚴飭問刑衙門將班房等項名目永行禁革,以除奸蠹而絕弊端。如有任令差役等設立班館、私置刑具各情事,一經發覺,不特將縱容之地方官從重治罪,並將失察之各上司一並嚴加議處,決不姑貸。仍著年終奏聞有無此弊’。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十八。
台灣民人偷越番地
乾隆二年覆準:台灣民人偷越番地,該地方文武官弁如有實力巡查,一年之內拿獲十名者,將拿獲之該地方文武官弁紀錄一次;再有拿獲,按數遞加議敘。倘不實力巡查,至有偷越之事別經發覺,將該管文武官弁照失察民人擅入苗地例,降一級調用;上司罰俸一年。若有賄縱情弊,照私放出口例,將該管官革職,計贓論罪。如兵役人等不實力巡查,致有偷越情事,查明兵役有無受賄故縱情弊,將失察兵役之該管文武官弁係失察,照失察衙役犯贓例議處;係故縱,照縱役貪贓例革職。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十九。
軍政
雍正六年議準:凡修造戰船不能堅固,未至應修年限損壞者,著落承修官賠修六分、督修官賠修四分,仍將承修官革職、督修官降二級調用。至修造戰船,應於定限之外稍寬限期,小修勒限四月完工,大修拆造勒限六月完工。廣東、福建、浙江、江南、江西、湖廣等省,凡屆修造年分,各該協營於修期兩月之前,豫先估計,造冊申報督、撫;一麵具題,一麵檄行監修官豫先撥銀,即行辦料。惟廣東之瓊州、福建之台灣遠隔重洋,於修期四月之前領銀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