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二章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1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44號《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業經2001年2月13日農業部第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農作物。

第二章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四條農業部設立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審定。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

第五條品種審定委員會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麵的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每屆任期5年。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六條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條品種審定委員會按作物種類設立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由9-13人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條在具有生態多樣性的地區,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可以在設區的市、自治州設立審定小組,承擔適宜於在特定生態區域內推廣應用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初審工作。各審定小組由7-11人組成,設組長1名,副組長1一2名。

第九條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會,由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各審定小組組長,辦公室主任組成。

第三章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申請品種審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X可以直接向國家品種審定委員會或省級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種子科研、生產、經營機構代理。

第十一條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以及農業部確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國家或省級審定,申請者可以申請國家審定或省級審定,也可以同時申請國家審定和省級審定,也可以同時向幾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申請審定。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省級審定。從境外引進的農作物品種和轉基因農作物品種的審定權限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人工選育或發現並經過玫良;

(二)與現有品種(本級品審會已受理或審定通過的品種)有明顯區別;

(三)遺傳性狀相對穩定;

(四)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五)具有適當的名稱。

第十三條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向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申請書。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係人、電話號碼、傳真、國籍;

(二)品種選育的單位或個人;

(三)作物種類和品種暫定名稱。品種暫定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規定;

(四)建議的試驗區域和栽培要點;

(五)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種的親本血緣、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六)品種(含雜交種親本)特征描述以及標準圖片。

轉基因品種還應當提供在試驗區域內的安全性評價批準書。在完成品種試驗提交審定前,還應提供安全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書2個月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者。

對於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者在1個月內交納試驗費和試驗種子。對於交納試驗費和試驗種子的,由辦公室安排品種試驗。逾期不交納試驗費或者試驗種子的,視同撤回申請。

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個月內陳述意見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複的視同撤回申請;修正後仍然不合格的,駁回申請。

第四章品種試驗

第十五條品種試驗包括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具體試驗辦法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製定並發布。

第十六條每一個品種的區域試驗在同一生態類型區不少於5個試驗點,試驗重複不少於3次,試驗時間不少於兩個生產周期。

區域試驗應當對品種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農藝性狀進行鑒定。

第十七條每一個品種的生產試驗在同一生態類型區不少於5個試驗點,一個試驗點的種植麵積不少於300平方米,不大於3000平方米,試驗時間為一個生產周期。

生產試驗是存接近大田生產的條件下,對品種的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等進一步驗證,同時總結配栽培技術。

第十八條抗逆性鑒定、品質檢測結果以品種審定委員會指定的測試機構的結果為準。

第十九條每一個生產周期結束後3個月內,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品種試驗結果彙總並及時通知申請者。第五章審定與公告

第二十條對於完成品種試驗程序的品種,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3個月內彙總結果,並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或者審定小組初審。專業委員會(審定小組)應當在2個月內完成初審工作。

第二十—條專業委員會(審定小組)初審品種時應當召開會議,到會委員達到該專業委員會(審定小組)委員總數2/3以上會議有效。對品種的初審,根據審定標準,采用無計名投票表決,讚成票數超過該專業委員會(審定小組)委員總數1/2以上的品種,通過初審。

第二十二條初審實行回避製度。專業委員會主任(審定小組組長)認為可能影響初審結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回避。

專業委員會主任(審定小組組長)的回避,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決定。

專業委員會(審定小組)根據需要,可以邀請申請者到會介紹品種。

第二十三條初審通過的品種,由專業委員會(審定小組)在1個月內將初審意見及推薦種植區域意見提交主任委員會審核,審核同意的,通過審定。主任委員會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審定工作。

第二十四條審定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編號、頒發證書,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編號為審定委員會簡稱、作物種類簡稱、年號、序號,其中序號為三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