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從事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評審、複核試驗等工作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為申請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之資料保密。
第十四條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登記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後,仍需繼續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應當在產品登記證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登記。
第十五條辦理續展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和產品樣品:
(一)提交續展登記申請表;
(二)提交原產品登記證複印件;
(三)提供生產國(地區)最新批準文件、質量標準和產品說明書等其他必要的資料。
第十六條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續展登記或監督抽查檢驗1次不合格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需送交產品樣品,進行複核檢驗。但受到停止經營處罰的除外。
第十七條生產國(地區)已停止生產、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或連續兩次以上監督抽查檢驗不合格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予續展。
第十八條改變生產廠址、產品標準、產品配方成分和使用範圍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第十九條進口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在國內銷售的,必須按《飼料標簽》標準的要求附具中文標簽,並在標簽上標明產品登記證號。
第二十條辦理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產品登記怔需按有關規定交納登記費、檢驗費和評審費。第二十一條違反辦法規定的,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關於進口飼料添加劑登記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37號《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於2000年7月18日經農業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飼料是指我國尚未批準使用的新研製開發的飼料。包括創新型飼料和移植型飼料。創新型飼料是指在我國境內研究,創製的單一飼料。移植型飼料是指已在我國境內其他行業使用,首次應用於飼料產品中的單一飼料。
本辦法所稱新飼料添加劑是指我國境內研究、創製的未經農業部審定公布的飼料添加劑品種。
第三條國家鼓勵研究、創製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研究、創製新產品應遵循安全、有效、不汙染環境的原則。
第四條研製者、生產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在新產品投入生產前,必須向農業部提出新產品審定申請。
(一)提交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審定申請表。
(二)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1、產品名稱: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並說明命名的依據;
2、新產品研製的目的和依據;
3、有效組分、化學結構的測試資料及理化性質,或者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類鑒定;
4、生產工藝條件、製造方法、微生物菌種或培養基規格;
5、產品穩定性試驗報告;
6、質量標準(草案)及起草說明;
7、飼喂試驗報告;
8、適用範圍、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9、標簽式樣、使用說明書、包裝規格、貯存注意事項及保質期;
10、中試生產總結和“三廢”處理報告;
11、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包括一般毒性、特殊毒性、環境毒性和殘留毒理等。創新型產品必須在國內進行安全性評價試驗。國外正式生產、銷售的產品或國內移植型產品應提供靶動物的安全性試驗資料;
12、主要參考文獻。
(三)提交產品樣品:
1、每個品種需連續3個批號的樣品及其檢驗報告;每個批號3份樣品;每份為檢驗需要量的3~5倍;
2、必要時提供標準品或對照品。
第五條農業部自收到全部申請資料後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資料不全的,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全;未按規定補全申請資料的,不予受理。
第六條申請人接到受理通知書後,應當按照受理通知的要求,向農業部指定的飼料質量檢驗機構提交產品樣品和相關資料,進行產品質量複核檢驗。飼料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產品樣品和相關資料後3個月內完成產品質量複核檢驗,弁將新產品質量標準(送審稿)、編製說明書及複核檢驗報告報送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申請人應當協助飼料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複核檢驗。
第七條飼喂試驗和安全注評價試驗由農業部指定的試驗單位承擔。
試驗過程中因試驗品應用造成的不良後果由申請人承擔責任。
第八條申請資料完整、質量複核檢驗合格、飼喂試驗和安全性評價試驗完成後,由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將有關資料提交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合格的,由農業部發給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並予以公布。
第九條農業部公布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產品質量標準為行業標準;需要製定國家標準的,依照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從事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審批、評審、複核試驗等工作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為申請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術資料保密。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按有關規定繳納評審費、質量複核檢驗費和試驗費用。
第十二條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產品實行試產期保護製度。在試產期內,生產者和研製者應當繼續進行區域試驗,檢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使用效果、安全性和穩定性。
試產期為兩年。在試產期內,不得重複轉讓技術。
第十三條在試產期內,新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持新飼料添加劑證書副本,向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申請試生產產品批準文號。
第十四條新飼料、新伺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在試產期滿後,需要繼續生產的,需在試產期滿前六個月內,經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審核後,轉為正式生產。新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還應當辦理正式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生產企業逾期未提出轉為正式生產申請的,撤銷試產期保護。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