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第二章 秦漢女性觀的橫向拓展與互動
女性的生活是女性存在狀態的具體表現形式,是研究一定社會女性觀的最佳平台。一般說來,人們的生活可以分為家庭生活和社會公共生活兩部分,家庭生活相對比較封閉,社會公共生活則開放一些,包括了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等多個層麵,展示了人們與宗教、倫理、道德、文學、藝術、科技、教育、民族等的關係。女性參與生活的通常步驟是由家庭生活向社會公共生活的橫向、逐步拓展,與此對應,女性觀的研究也應遵循這一“線路”。同時,從嚴格意義上說,作為社會的細胞,個人家庭生活也是社會性的,它與社會公共生活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二者之間又是互動的,所以,女性觀的研究也要充分展現這一特點。對於秦漢時期的絕大多數女性來說,家庭生活是她們的首要生活內容,也是她們的主要生活內容,也是研究一般意義上的女性觀的第一步。
第一節 家庭生活中的女性秦漢時期的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角色帶有鮮明的時代烙印。
首先,女性受“三綱六紀”的約束,在家庭生活中表現出屈從男性的一麵,這可以從女性作為性別角色的不同側麵———女兒、媳婦、妻子、母親,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加以說明。
一、作為女兒。
西周時,社會上就開始流行“男女之別,國之大節也”的說法,在實際生活中則有形形色色的“別於男女之禮”。《禮記·內則》說:“生男子設弧於門左,女子設帨於門右”,標誌了女性與男性終身的差異。生了男孩,就在門左掛張木弓,象征著男子將要致力於武事;生了女孩,則在門右掛條佩巾,代表著女子將要具備柔順事人的天職。《詩經·小雅·斯幹》在描寫生育前的占卜到孩子的降生、培養、教育時,也處處表現出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的觀念。詩中寫道:
乃占我夢,吉夢維何?維羆維熊,維虺維蛇。大人占之。維熊維羆,男子之祥;維虺維蛇,女子之祥。
乃生男子,載寢之床,載衣之裳,載弄之璋。其泣惶惶,朱芾斯皇,室家君王。
乃生女子,載寢之地,載衣之裼,載弄之瓦。無非無儀,唯酒食是議,無父母貽罹。
從詩中可以看出,女兒的角色內容可歸納為兩個方麵:成年後要“十年不出,姆教婉娩聽從,執麻枲,治絲繭,織紝組紃,學女事以供衣服”,總之是要鍛煉女性在操持家務方麵的能力,而不是像男子一樣接受詩書禮樂的學校教育。再者要孝悌父母、兄嫂。孝是對父母而言,悌是對兄長而言。
在中國傳統的倫理觀念中,孝是維護家庭關係和睦安定的最基本的道德規範。孔子說它是“仁之本”、“德之本”、“天之經,地之義,民之行”。《說文解字》認為,“孝,善事父母者。從老省,從子,子承老也。”孝分為生前之孝和死後之孝。
生前之孝,其要者有三:第一是保證經濟上的供給,即“謹身節用,以養父母”,“樂其耳目,安其寢處,以其飲食忠養之”。第二是恭敬。孔子說:“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也就是說孝的核心是敬,而不僅是養。一般情況下,侍奉父母不僅要“昧爽而朝”,“柔色以溫”,而且要“出必告,反必麵”。第三是能諫父母之過。“父母有過,下氣怡色,柔聲以諫”,“諫若不入,起敬起孝,悅則複諫”。在完成這一職責時,既要堅持原則立場,又要注意方式方法,講究進諫的時機與策略。
死後之孝,其要有二:第一是重視喪祭,所謂“喪事不敢不勉”,“祭祀盡其敬”。東漢和帝鄧皇後的父親去世之後,她“晝夜號泣,終三年不食鹽菜,憔悴毀容,親人不識之。”第二是繼承父誌,即《論語·學而》雲:“父在觀其誌,父沒觀其行,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
不管是生前之孝,還是死後之孝,有一個最基本的前提是保證女兒生命的存在或延續,但很可悲的是,在男尊女卑觀念的支配下,有時女性連起碼的生存權也得不到保障,《韓非子·六反》說:“……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生命無法存續,又從何談孝?
對於兄長,妹妹也要順從。因為兄長會在父親去世之後進行接管,而封建禮法對此也是明文保護的。《禮記·郊特牲》說:“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
女兒服從父兄在三從中是最不打折扣的,因為在女兒這個角色中,長幼之序與男女之別重疊,無論從哪個角度說,她都處於最卑微的地位,隻有服從的份。
二、作為媳婦。
作為媳婦,女子麵臨的道路更為坎坷、不公。
首先,要通過一係列的嚴格測試才能被夫家認可,成為其中一員。女子在結婚後先行“見舅姑禮”,《禮記·昏義》說,“夙興,婦沐浴以俟見,質明,讚見婦於舅姑。婦執笲、棗、栗、段、脩以見”。據《白虎通》解釋說,“棗”是取清晨早起之意,“栗”取自警自正之意,“段”取勤於紡織之意,“脩”取備炊之意。此外,新媳婦還要向公婆獻上一頭小豬,以“明婦順也”。再行“著代”禮,所謂“成婦禮,明婦順,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責婦順焉。”這是一種婆婆將家務交代給媳婦料理的儀式,是媳婦能否最終被夫家接納的關鍵。雖說婆婆自此以後就不再親自處理家務了,但並不意味著媳婦就可以自行其事,相反,不論有多大的事,媳婦也要“請於舅姑。子婦無私貨,無私蓄,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沒有絲毫的權力可言。對公婆的命令,媳婦也要“勿逆勿怠。若飲食之,雖不耆,必嚐而待;加之衣服,雖不欲,必服而待”。再次,行“成婦禮”。媳婦進家門滿三個月時,行廟見禮,結為正式夫婦。所謂“娶妻不先告廟者,示不必安也。婚禮請期,不敢必也。婦入三月然後祭行,舅姑既歿,亦婦入三月奠采於廟。三月一時,物有成者,人之善惡可得知也。然後可得事宗廟之禮。”“三月而廟見,稱來婦也;擇日而祭於禰,成婦之義也。”若“女未廟見而死,則……不遷於祖,不祔於皇姑,歸葬於女氏之黨”。言下之意,沒有行“成婦禮”前的女性根本就不算夫家的人,其生老病死與夫家無關。而且從時間上來說,為什麼會規定成親三個月後才行“成婦禮”?一個最簡單的解釋就是夫家擁有對兒媳進行三個月考察、觀察的權利,看她是否具備應有的禮節,看她是否具備持家的能力,看她是否有什麼生理上的缺陷,總而言之,看她是否是一個合乎夫家要求的具備極高綜合素質的複合型人才。
其次,對於婆媳關係,秦漢時期基本上本著“重姑賤婦”的原則,無視媳婦作為“人”的權利和價值,隻是單方麵地製定了許多媳婦侍奉公婆應持的禮儀、態度。《禮記·內則》中規定,“舅姑之命,勿逆勿怠”,“凡婦不命適私室,不敢退;婦將有事,大小必請於舅姑”,“在舅姑之所,有命之,應唯敬對,進退周旋慎齊,升降出入揖遊,不敢噦噫,嚏咳,欠伸,跛倚,睇視,不敢唾洟。好像媳婦們隻是一具具行屍走肉。如果媳婦稍通音律,例如說擅長鼓琴,也有非常詳細的禮儀規定。”據《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全後漢文》卷七十四載:“舅姑若命之(指媳婦)鼓琴,必正坐操琴而奏曲。若問曲名,則舍琴興而對,曰某曲。坐若近,則琴聲必聞;若遠,左右必有讚其言者。凡鼓小曲,五終則止;大曲,三終則止。無數變曲,無多少,尊者之聽未厭,不敢早止。若顧望視他,則曲終而後止,亦無中曲而息也。琴必常調,尊者之前,不更調張。私室若近舅姑,則不敢獨鼓;若絕遠,聲音不聞,鼓之可也。鼓琴之夜,有姊妹之宴則可也。”
婆婆對媳婦的權利,是女性惟一能夠得到的一種權利,但這些權利的實質仍然是父權,絲毫沒有改變女性在整體上對男子屈從的地位,而且婆婆對媳婦的權利恰恰說明了女性對自身地位的默認,因為當她們行使這種權利時,就等於讚同了自己過去所受的壓迫,同時也注定了下一代(主要指女兒)的命運和結局。這才是古代婦女真正悲慘的地方。
三、作為妻子。
夫妻關係是家庭生活中至關重要的一種關係。對此,古人有著明確的認識:“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有禮義。夫婦,人倫之始,王化之端。”“夫妻之際,王事綱紀,安危之機,聖王所致慎也。”“室家之道修,則天下之理得,福之興莫不本乎室家,道之衰莫不始乎閫內。”“夫婦,人倫大綱。”“蓋夫婦正則父子親,人倫定矣。”類似話語,不勝枚舉。秦漢時期的夫妻關係主要表現為夫為妻綱,男尊女卑,女性在兩性關係中扮演著被動和屈從的角色。
(一)丈夫和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同
《白虎通義·釋姓名章》一篇明確提出:“夫者,扶也,以道扶接。婦者,服也,以禮屈服。”“妻者,齊也。貞齊於夫,從一而擇。”
以此為理論依托,一般來說,秦漢時期的家庭生活主要圍繞著男性展開,男性在家庭事務的決策中有著不容質疑的權力。呂公結識劉邦之後,見其麵相富貴,主動說:“臣有息女,願為季箕帚妾。”其妻呂媼很是生氣,說:“公始常欲奇此女,與貴人。沛令善公,求之不與,何自妄許與劉季?”呂公說:“此非兒女子之所知也。”
卒與劉季。據《漢書·王章傳》記載,“初,章為諸生學長安,獨與妻居。章疾病,無被,臥牛衣中,與妻訣,涕泣。其妻嗬怒之曰:‘仲卿,京師尊貴在朝廷人誰逾仲卿者?今疾病困厄,不自激昂,乃反涕泣,何鄙也!’後章仕宦曆位,及為京兆,欲上封事,妻又止之曰:‘人當知足,獨不念牛衣中涕泣時耶?’章曰:‘非女子所知也。’”東漢著名的隱士梁鴻娶妻孟光,光“始以裝飾入門,七日而鴻不答。及更為椎髻,著布衣,操作而前,鴻大喜曰:‘此真梁鴻妻也。能奉我矣!’”一般說來,滿足丈夫的意願是秦漢時期女性的主要角色內容和行為準則。
(二)丈夫握有離婚的主動權
《大戴禮記·本命》提出:“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作為妻子,如果不慎違反其中任何一條,都要被丈夫名正言順地休回娘家。
“休妻”對妻子來說是十分痛苦的,棄婦常有強烈的自卑感,恥於見到鄉親與家人,唐代詩人孟郊的《去婦詩》就生動描述了棄婦的這種愧不如人的感覺。詩雲:
下阪車轔轔,畏逢鄉裏親。空持床前幔,怯見家中人!
不管女性多麼地痛苦和自卑,史書中關於“休妻”的記載還是不絕於篇。具體說來,“七出”、“七去”大致如下:
1.“不順父母”:其意義不僅僅限於不服從公婆,隻要公婆對兒媳看不上眼,即可令兒子休妻,或者丈夫主觀地認為妻子侍奉公婆沒有盡心盡力,也可休妻。《禮記·昏義》載:“婦順者,順於舅姑。”《左傳·襄公二年》載:“禮無所逆,婦養姑者也。虧姑以成婦,逆莫大焉。”《禮記·內則》載:
子婦未孝未敬,勿庸疾怨,姑教之;若不可教,而後怒之;不可怒,子放婦出,而不表禮焉。子有二妾,父母愛一人焉,子愛一人焉……父母所愛,雖父母沒,不衰;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說,出。
著名的長篇敘事詩《孔雀東南飛》就描寫了焦仲卿迫於母命“出妻”而釀成一幕人間悲劇的故事。此詩序中載:
漢末建安中,廬江府小吏焦仲卿妻劉氏,為仲卿母所遣,自誓不嫁,其家逼之,乃投水而死。仲卿聞之,亦自縊於庭樹。時人傷之,為詩雲爾。
東漢人薑詩奉事母親特別孝敬,而他的妻子“奉順尤篤。母好飲江水,江去舍六、七裏,妻常溯流而汲。後值風,不時得還,母渴,詩責而遣之。”還有些休妻理由讓人感覺匪夷所思,如“母前叱狗”。
2.“無子”:史家陳顧遠在《中國婚姻史》中談到:“中國自周以來,宗法社會既已形成,於是婚姻之目的,遂以廣家族繁衍子孫為主。”可以想見,做妻子的如果沒能生養出兒子,就愧對列祖列宗了。這種觀念,一是將女性貶低為單純的生育機器,二是把無子的責任全部歸咎於女性,實在是荒謬之至。
《列女傳》中大力宣揚褒獎的女性多數是多育之人,如“太薑,太王娶以為妃,生太伯、仲雍、王季。”又如“太姒者,文王之妃,號曰文母……生十男也。”③西漢成帝年間,趙飛燕、趙合德姊妹二人專寵後宮,但都沒有生育子嗣,大臣們為宗廟社稷計,紛紛上書要求皇帝廣施恩澤,其中穀永的奏疏直截了當地說道:“(陛下)急複益納宜子婦人,毋擇好醜,毋避嚐字,毋論年齒。”堂堂皇室為廣繼嗣,對女性的外在條件一無所求,隻單單要求生育能力強。《史記·外戚世家》載,漢武帝姐姐平陽公主認為武帝廢陳後是“用無子故廢耳”。揚雄《答劉歆書》載:“婦,蜀郡掌氏子,無子而去。”《東觀漢記》卷十九載,東漢人應順與許敬是好朋友,許敬婚後始終無子,於是應順幫許敬休妻另娶。《後漢書·桓榮傳》載,漢明帝的老師桓榮至四十歲還無子,其門生何湯則替老師做主把師母送回娘家,並為老師另擇新人。由此可見,“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情結對當時人的影響之大。
曹植《棄婦篇》詩生動地描述了有子女性與無子女性境遇的天壤之別:
附心長歎息,無子當歸寧。有子月經天,無子若流星。
“無子”出妻一般不適用於君主和諸侯。如《詩經·衛風·河廣》疏:
諸侯之婦人,雖無子,不出,以嬪妾既多,不為絕嗣。故《易·同人》注雲:天子諸侯後婦人不出,是也。知者以春秋魯婦人無子多矣,皆不出,若犯餘六出,則去,故《雜記》有出婦人禮。有春秋杞伯姬來歸,及此宋桓婦人皆是也。王後犯出,則廢之而已,皆不出,非徒無子,故《易·鼎卦》注雲:嫁於天子,雖失禮,無出道,遠之而已。以天子天下為家,其後無所出故也。
3.“淫”:所謂“浴不必江海,要之去垢;馬不必騏驥,要之善走;士不必賢世,要之知道;女不必貴種,要之貞好。”“忠臣不事二君,貞女不更二夫。”表麵上看起來,女子不守貞節,和丈夫之外的男子私通,是應當被休掉,但這一條並不公正。因為它隻是單方麵要求妻子保守貞節,丈夫則可以蓄養婢女、小妾,甚至眠花宿柳以豐富自己的性生活,而妻子對丈夫的這種舉動卻隻能聽之任之,不能將其作為離婚的理由。
4.“妒”:眾所周知,婚姻具有排他性,丈夫和妻子都要求完全占有對方的肉體和精神。但是在古代社會,“就象一枚銅幣的正麵永遠不能擺脫自己的背麵一樣,舊式婚姻也絕對離不開蓄妾和嫖妓。”丈夫以各種名義同時占有除妻子以外的許多其他女性是官方承認的合法行為,而妻子不僅被剝奪了男女之間正常交往的權利和自由,而且對丈夫的見異思遷不能表示出一丁點的妒忌。
《列女傳·賢明篇》曰:“女宗者,宋鮑蘇之妻也。鮑蘇仕衛三年而取外妻,女宗因往來者請問其夫,賂遺外妻甚厚。女宗姒謂曰:‘可以去矣。’女宗曰:‘婦人一醮不改,夫死不嫁。且婦人有七去,夫無一去義。’”東漢明帝馬貴人“常以皇嗣未廣,每懷憂歎,薦達左右,若恐不及。後宮有進見者,輒加慰納。若數所寵引,輒增隆遇。”因此而“德冠後宮”,不久被立為皇後。相反,東漢光武帝第一任皇後郭氏,“懷執怨懟,數違教令,不能撫循它子,訓長異室……遂廢為中山王太後。”皇室尚且如此,一般官員和百姓也不例外。馮衍娶北地任氏女為妻,“悍忌,不得蓄媵妾。”最終將其休回娘家。
5.“有惡疾”:妻子如果得了某種令人望而卻步的疾病,應當立即解除婚約。因為這不僅嚴重影響了正常的夫妻生活,還需要人精心護理,從而違背了“事父母”等多種規。
6.“多言”:即言語不慎,挑撥離間。《詩經·大雅·瞻卬》曰:“婦有長舌,維厲之階,亂匪降自天,生自婦人。匪教匪誨,時維婦寺”。鄭玄箋:“長舌喻多言語”。可見,長舌多言的妻子與人們的傳統觀念是相悖的。班昭在《女誡》中以“婦言”為女子的四行之一,也是認為婦人話多往往會導致親戚不和,家庭分裂。據《史記·陳丞相世家》記載,陳平早年與兄長共灶,其兄自己耕種田地,讓陳平讀書,“陳平為人長大美色。人或謂陳平曰:‘貧何食而肥若是?’其嫂嫉平之不視家生產,曰:‘亦食糠麩耳。有叔如此,不如無有。’伯(其兄)聞之,逐其婦而棄之。”
7.“盜竊”:這一條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剝奪妻子的財產繼承權、所有權和支配權,即“子婦無私貨,無私蓄,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以有效防止家庭財產的轉移。二是丈夫或夫家人認為妻子做出了盜竊行徑。《漢書·蒯通傳》載,某家在夜裏丟了肉,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婆婆硬說是兒媳偷了,結果將兒媳逐出家門。西漢人王吉“少時學問,居長安。東家有大棗樹垂吉庭中,吉婦取棗以啖吉。吉後知之,乃去婦。”謝承《後漢書》卷六載,李敬為趙相,其奴仆在鼠穴中發現珠寶,後來得知這是前趙相夫人所丟,當時因懷疑為兒媳所偷而將兒媳休棄。李敬將珠寶還給前趙相,前趙相才將兒媳迎回。
“七出”實際上隻是丈夫另覓新歡的借口,假使妻子並沒有違犯其中任何一條,丈夫也可以找出其他理由休妻,為自己的尋歡作樂清除障礙。
有些出妻現象因語焉不詳而原因不明,後世學者往往也將其劃入“七出”的範圍之內。如《漢書·衡山王傳》載,衡山王女無采出嫁後,被丈夫休棄又回到娘家。顧炎武在《日知錄》卷十七《王女棄歸》中說:“以王女為貴,為人妻猶有見棄者。近古七出之條猶存,而王者亦不能以非禮製其臣下也。”
其實,從目前掌握的材料看,除“七出”之外,以下五個方麵也可體現男子握有離婚的主動權。
1.妻子有意或無意違反夫命。如《韓非子·外儲說》載:“吳起使其妻織組而幅狹”,更改後還是不符合要求,“吳起大怒。其妻對曰:‘吾使經之而不可更也。’吳子出之。”《孔子家語》載,曾參因為妻子“藜蒸不熟”,出妻。
2.妻子主張分居或聚財。東漢人李充“家貧,兄弟六人同食。其妻竊謂充曰:‘今貧居如此,難以久安,願思分異。’充偽酬之曰:‘欲別居,當醢酒具會,請呼鄉裏內外,共議其事。’”可是,等到宴請賓客的那天,李充卻當眾告訴母親:“此婦無狀,而教充離間母兄,罪合譴斥。”《華陽國誌·廣漢士女讚》載,廣漢某女因爭奪財物而到處挑撥,破壞了家庭和諧,其夫馬上“出妻,讓財還弟”。
3.妻子家中有人犯法。如《漢書·金日磾傳》載,霍光的女兒嫁給金日磾子,不久,霍家謀反事發,於是金日磾子“上書去妻”。又據《晉書·禮誌》載,東漢末年,劉仲武娶妻於毋丘氏,當毋丘氏家族成員毋丘儉擁兵造反時,劉仲武則“出其妻”。
4.政治上的需要。《太平禦覽》卷三八九引《三輔決錄》載,漢桓帝詔令竇叔高娶公主為妻,竇叔高便與其妻離婚。
5.某些偶然事件。如《太平禦覽》卷四零三引《會稽典錄》載,漢代鄭弘為鄉嗇夫時,鄉民中有弟弟借兄長錢的,經多次催債而未還,兄妻前往鄭弘處告其弟,結果鄭弘賣自己的汗衫為弟弟還債。兄聽說此事後十分慚愧,於是“自係於獄”,並“遣其婦”。
中國古代十分重視婚姻與家庭的穩定,認為這是社會與國家穩定的基礎,所以,人們不到萬不得已時不會輕易離婚。曆代政府也三令五申限製離婚,有時還對視婚姻如兒戲、頻繁結婚和離婚的男女施以重罰。如《管子·小匡》載:“罷士無伍,罷女無家。士三出妻,逐之境外;女三嫁,入於舂穀。”這裏“入舂穀”指沒入官家為奴而服舂穀的苦役。另外,對妻子有所謂“三不去”的規定。據《大戴禮記·本命》,“三不去”為:“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七出”和“三不去”主要是以儒家的倫理道德觀念為基礎的,其在早期隻是一種禮的規定,後來才獲得了法律的認可。
(三)在夫妻雙方承擔的義務上,丈夫要比妻子輕鬆許多
服喪期間不得成婚是漢代的一個重要禁忌。但漢製同時規定:丈夫隻是在為父親、母親以及其他長輩服喪期間不能娶妻;妻子死後,丈夫可以不受限製馬上另結新歡,因為當時人們心目中普遍存在“妻非禮所與”的觀念,即妻子在死後是不配享有同樣的祭禮的。如果丈夫在妻子死後為其服喪,就會遭到世人的嘲笑。東漢末年,王龔的妻子去世,他兒子一起“並杖行服”,以示哀悼之意,結果遭到時人的譏諷。但是,妻子不僅在公公、婆婆以及其他長輩喪葬期間不得成婚,而且在丈夫死後她也要承擔服喪的義務。如果妻子沒能履行這一義務,就會受到輿論的一致批評和幹涉。
(四)女性受到封建貞操觀的限製秦漢時期的一夫一妻製隻是對女性單方麵有效,男子則享有充分的性自由。婚前、婚外的性生活隻是對女子禁止,對男子則是開放的、鼓勵的。這可以從女性一生中三個重要階段的情況做以說明。
首先,女子在婚前應該保持童貞。如果新婚之夜被丈夫認為婚前失掉了童貞,就可能被休掉,或者遭受一輩子的身心虐待。其次,女性在婚後更要深處香閨,保守貞節。作為妻子,她不但不能像丈夫一樣享有性生活的補充,還要在與其他異性進行交往時保持適當的距離。再次,女性在丈夫死後,不管年紀多大,都要從一而終,不能改嫁,否則就會遭到世人的唾棄。
寡婦的生活是非常淒慘的,有賦雲:“闔門兮卻埽,幽處兮高堂。提孤孩兮出戶,與之步兮東廂。顧左右兮相憐,意淒愴兮摧傷。觀草木兮敷榮,感傾葉兮落時。人皆懷兮歡豫,我獨感兮不怡。日掩曖兮不昏,明月皎兮揚暉。坐幽室兮無為,登空床兮下幃。涕流連兮交頸,心憯結兮增悲。欲引刃而自裁,顧弱子而複停。”生活的艱難,感情的寂寞,都要由女性獨自去承擔。
總而言之,女性一定要恪守婦道,“婦人貞節,從一而終也。”男女結婚後,“壹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女子不僅要保守貞節,還要在夫妻性生活中遵循忍讓順從之道。婚嫁之夕,父送女,戒之曰:“戒之敬之,夙夜毋違命”,母施衿結帨曰:“勉之敬之,夙夜無違宮事。”
四、作為母親。
母親是女性在人生舞台上扮演的最光榮的角色。秦漢時期,人們把“賢母”和“女禍”作為衡量女性社會倫理價值的尺度。在時人的眼中,最值得尊崇和讚揚的是類似“周室三母”那樣的女性。《列女傳》曰:“惟若母儀,賢聖有智,行為儀表,言則中義,胎養子孫,以漸教化,既成以德,政其功業。”可見,以身作則,教育子女是母親最重要的角色內容。
秦漢之際,東陽縣人陳嬰被眾人強立為一縣之長,又欲立為王。其母曰:“自我為汝家婦,未嚐聞汝先古之有貴者。今暴得大名,不詳。不如有所屬,事成猶得封侯,事敗易以亡,非世所指名也。”嬰乃不為王。漢相陳平之妻也是聽從了奶奶的意見嫁給窮書生陳平的。劉項相爭時,漢將王陵的母親被項羽一方俘獲,“有漢使來,陵母見之,謂曰:‘願告吾子,漢王長者,比得天下,子謹事之,無有二心。’遂對漢使伏劍而死,以固勉陵。”西漢酷吏嚴延年一味嚴苛,其母責之曰:“幸得備郡守,專治千裏,不聞仁愛教化,有以安全愚民,顧乘刑罰多刑殺人,欲以立威,豈為民父母意哉!”延年“重頓首謝”。東漢靈帝建寧二年(公元168年),黨錮之禍發生,牽涉其中的範滂在行刑前受到母親最後一次教導:“汝今得與李、杜齊名,死亦何恨!既有令名,複求壽考,可兼得乎?”
母親有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孝順母親也在情理之中。翻開史籍,子女孝順母親的史料比比皆是。西漢文帝年間,“齊國太倉令淳於公無男,有女五人。太倉公將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有緩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緹縈,自傷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複生,刑者不可複屬,雖複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也。妾願沒入為宮婢,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下詔廢除肉刑。”東漢末年,孝子劉平“朝出求食,逢餓賊,將烹之,平叩頭曰:‘今旦為老母求菜,老母待曠為命,願得先歸,食母畢,還就死。’因涕泣。賊見其至誠,哀而遣之。”孔奮“事母孝謹,雖為儉約,奉養極求珍膳。躬率妻子,同甘菜茹。”江革“行慵以供母,便身之物,莫不供給。”趙谘家“盜嚐夜往劫之,谘恐母驚懼,乃先至門迎盜,因請為設食,謝曰:‘老母八十,疾病須養,居貧,朝夕無儲,乞少置衣糧。’妻子物餘,一無所請。”蔡順母“平生畏雷,自亡後,每有雷震,順輒圓塚泣,曰:‘順在此。’”如果出現子女不孝順母親的情況時,母親可以控告自己的孩子,根本不需要考慮官司能不能打贏。因為“一個做母親的在縣官麵前控告自己兒子時,不必細究其子何以冒犯長上,就會受到黑奴在美國鞭笞室中相似的責罰。”“在中國這種社會和法律上的母權,會普遍提高婦女的地位;事實上也是如此,雖然她們在自身婚姻上,都隻是被動的工具而已。”
不過,我們還應清楚地看到,母親和父親相比,總是處於劣勢,二人不能平起平坐。按照規定,“母親而不尊,父尊而不親。”親是指感情而言,尊是指地位和權威而言。尊重母親,指的是尊重她的養育之恩、操持之勞,而不完全是尊重母親作為女性的獨立人格和家庭地位。從“既嫁從夫,夫死從子”的記述中可看出,母親的地位還在兒子之下,更何況父親。父親與母親在家庭中地位的不同還表現在喪服製度上,“父死母存,子為父服喪三年;母死父在,子為母服一年齊衰之喪。”可見,對母親的孝敬是因尊父連帶而及的,處於陪襯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