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人民不愛自己的政府,跟中國的政治製度與政府形式相關。如果用一句話來概括的話,那就是:大清是愛新覺羅家的天下,百姓與大清政府不是一個利益共同體。終極意義上,百姓乃是政府的真正敵人,雙方互相防著呢。而大英是近代意義上的民意政府,政府的利益就是百姓的利益,百姓在政府裏給自己弄了仨代表:國王、內閣、議會,讓他們替自己做事。用一句話來概括,大英是民主政治、君主立憲,大清是為民作主、絕對專製。
君主立憲,用大白話解釋,就是君主們虛置,由那些人民選出的代表——議員、內閣、首相們去忙政事,構成了英式政治生物鏈:首相及其領導的內閣對議會負責,議會對英國選民負責,而英國選民,隻對自己負責。至於英王,他僅是名義上和榮譽上的國家元首,用英國學者沃爾特·白芝浩的話來講,英國憲法分作兩部分,一是富於尊嚴的部分,一是富於效率的部分。英王處於憲法中富於尊嚴部分的首位,首相處於憲法中富於效率部分的首位。具體到國家政治生活中,英王得遵守兩條原則:王在議會和王在法下。所謂的王在議會,就是英國國王屬於議會,在議會裏僅有個簽字權——凡議會通過的議案,英王就得毫無例外地簽字。
以致於英國學者沃爾特·白芝浩半開玩笑半認真地說,如果英國的上下兩院全體一致向維多利亞女王發出一份對她的死刑執行令的話,女王也隻好在該執行令上簽字。(沃爾特·白芝浩:《英國憲法》中譯本,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101頁)因為那麼英國女王到底是吃什麼飯的?沃爾特·白芝浩說,英國沒有任何真正的藍皮書說過女王是幹什麼的,但是從理論上,我們可以知道,女王有三項權利——商量權、獎勵權和警告權(therighttobeconsulted、therighttoencourage、therighttowarn)。說來說去,英國國王,略相當於現代中國政府的一個名譽主席而已。所謂的王在法下就是英國國王不能破壞法律。英王一切活動均需符合法律。這一原則奠定於1215年英國大貴族逼迫國王約翰所簽訂的《大憲章》,裏麵含蓄地申明了法律至上和王在法下的法則。
至於大清的君主專製,用大白話解釋,就是領袖英明,金口玉言,出口成法,日理萬機,三跪九叩,三呼萬歲!這個傳統從秦始皇開始,到清朝達到曆史最高峰。
對比一下英國君主立憲製與中國君主專製的發展曆程,我們可以發現,雙方的發展軌跡絕對是背道而馳的。英國那邊,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中國這邊,道路是平坦的,前途是黑暗的。英國是越來越好,中國是一條道走到黑。
中國封建社會的大一統完成於秦,為了鞏固自己的大一統成果,皇帝們辛苦極了。為了防備家賊,始皇帶頭大搞中央集權,大搞勤政,搞到深更半夜不敢睡的地步,以至於半夜了,始皇同誌辦公室的燈依然亮著,太監同誌的眼睛濕潤了……
相形之下,英國那邊絕對沒有這種滑稽風景。英國的國王,雖然由於大一統而擁有了很多權力,但王權有限:第一,受法律的限製。英吉利人從原始社會直接進入了封建社會,原始部落的那種樸素的民主意識得以繼承下來,長期被公認的習慣法有著深厚久遠的影響。隨便哪個國王,都沒有“朕即法律”的底氣,更沒有中國皇帝出口成法金口玉言的氣派。他們在一些重大場合,常常得向眾人表態,自己要尊重法律什麼的。第二,受教會限製。英吉利沒有統一的時候,英國教會就先統一了。英國的大主教上受羅馬教皇的指派,下可以不受國界的限製發揮自己的影響,所以,王權常需借助教權來顯示自己的神聖性與合法性,這種借助,導致王權必然受到教權的製約。第三,受賢人會議的控製。賢人會議由國王主持,由貴族參加,職權範圍很廣:參與國家稅收、外交、防務、選舉、國王廢立等重大活動;行使司法權;為國王提供信息等。這些職權決定了它既是國王的助手,又是國王的製約者,特別是群體表決、多數通過的原則,將英吉利的民主遺風演化為一種新型的民主製,構成了英國政治民主製度的第一個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