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東晉(317-420年) 75.辛醜條約(1901年)
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清朝政府派遣奕和李鴻章為代表,同英、俄、美、法、日、德、意、奧、西、比、荷共十一國代表,在北京簽訂了《辛醜條約》。條約的主要內容有:清政府賠款白銀四億五千萬兩,以關稅、鹽稅和常關稅作擔保,分三十九年還清,本息共計九億八千萬兩,另有各省賠款二千多萬兩;在北京東交民巷設立使館界,不準中國人居住,允許各國駐兵保護;拆除大沽炮台和北京至大沽沿途的各炮台,允許帝國主義國家派兵駐紮北京到山海關鐵路沿線重要地區;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反帝組織,違者處死,各省官吏必須保護外國人的安全,否則該官員即行革職,永不敘用;總理衙門改為外務部,位於六部之首;清政府分派大臣到德、日兩國“謝罪”。《辛醜條約》是空前嚴重的喪權辱國的條約,賠款數目的巨大,使國計民生陷入了絕境,人民的枷鎖更加沉重,嚴重地阻礙了近代社會的發展。標誌著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完全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