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抗戰時期湖南政治的演變(3)(1 / 3)

孫中山將整個革命建設分為三個階段:軍政時期、訓政時期和憲政時期。在訓政時期,孫中山設計的是以黨治國的模式。1929年3月,國民黨三全大會通過了《訓政時期黨、政府、人民行使政權治權之分際及方略案》,提出:“(一)中國國民黨於訓政期間,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領導國民行使政權;(二)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以政權托付於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之;(三)依照總理建國大綱所定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種政權,應訓練國民逐漸推行,以立憲政之基礎;(四)治權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項,付托於國民政府總攬而執行之,以立憲政時民選政府之基礎;(五)指導監督國民政府重大國務之施行,由中國國民黨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議決行之。”據此,在訓政時期,一切權力都集中於國民黨手中,政府負執行訓政之責,政府必須接受國民黨已確立的政策和方案。不過,國民黨的以黨治國,主要體現在中央一級。在實施中,中央政治會議是聯係黨和政府的橋梁,集國家立法、最高決策和人事大權於一身,被確定為“全國實行訓政之最高指導機關”,對國民黨中執委負責。

湖南在1926年7月就在國民黨的控製之下,隨後湖南建立了省黨部、縣(市)黨部、區黨部和區分部。與省、縣、區、鄉各級行政機構相對應,各自獨立,自成體係,相互製衡。1928年4月,中國國民黨湖南省黨務指導委員會成立,彭國鈞、張炯、李毓堯、王風喈、劉嶽峙、劉召圃、陳嘉任、羅介夫、張定等9人為執委。但是,湖南同全國各省一樣,地方各級黨部和政府的矛盾衝突非常激烈,正如孫科所說:“各省省黨部,各縣縣黨部,沒有一個黨部不是和同級政府發生衝突,不過多少而已。”其目的都是爭權奪利。省黨部認為:“以黨治國”就是要以黨統政,政府應該做黨的附屬機構。戰前,湖南省各級黨部與各級政府的矛盾尖銳,黨潮迭起。湖南省各地的黨政鬥爭有自己的特點:從表麵上看,是省黨部內部的甲乙兩派的鬥爭,但實質上省政府的要員大都卷入其中,表現為何鍵要控製省黨部,而省黨部又想從中分享一部分行政權。這種鬥爭形式從省黨部一直延伸到各縣市區黨部,如衡陽縣黨部像省黨部一樣分為甲乙兩派,乙派依附何鍵,打擊甲派。因此,地方機關團體均改成由乙派分子充任,區、保、甲長都更換了不少。造成這種爭鬥的主要原因是體製上的問題。首先是有黨政兼職的情況,如省黨部9個委員中,劉嶽峙、劉召圃、陳嘉任、張炯分別擔任省政府的財政、建設、民政、教育廳長。他們在任職時,都力圖控製各部門的人事權,培植自己的勢力。張炯就通過學校黨支部把持學校的行政。其次,雙軌製較單軌製多了一套官僚機構,權責不明,互相扯皮,當遇到黨政都可插手管理時,雙方矛盾就出現了。同時,國民黨中央要求地方黨部和地方同級政權互相監督,這也是造成地方黨政衝突的法規基礎。再次,國民黨成分複雜,派係繁多,加劇了各種矛盾。

對於地方黨部幹涉行政、爭權奪利的行為,國民黨中央態度堅定,嚴加製止,一再訓斥地方黨部不要直接幹涉地方行政。其目的是希望地方行政係統能獨立有效地行使各種職權,防止地方政治紊亂。因此,當地方黨政發生糾紛時,國民黨中央常常是指責甚至改組地方黨部。在湖南省,自黨務指導委員會成立後,就與政府矛盾不斷,國民黨中央多次派人來湘調解,在調解無效後,不得已於1929年8月改組了湖南省黨部,何鍵達到了奪取省黨部委員一職的目的。地方黨部在名義上與同級政府是平起平坐,但其發展趨勢是地方黨部成為同級政府的附庸,地方黨部也沒有辦法對同級政府實施監督。各級政府擁有民政、財政、建設、教育和人事權,甚至還握有軍權,而黨部僅負責一地的黨務,職責為組織訓練黨員、宣傳黨義、引導民眾和管理社會團體,機構較同級機構狹小,薪金也比同級政府人員低得多,且還要仰望各級政府撥給。如省黨部委員月薪為150元,而省政府委員月薪為500元,相差三倍多;縣黨部委員隻有幾十元,而縣長為300元。因此地方黨部的權力日趨萎縮,不少地方的黨部徒有虛名,湖南省各縣黨部的情況就是如此。

國民黨的“以黨治國”隻表現在中央一級。在地方,黨部僅僅是一個組織和宣傳機構而已,行政權遠遠高於黨權。

(二)抗戰時期湖南的黨政團體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