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國從秦孝公元年(前361年)即位,不久開始變法,到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統一六國。在這段時間內,不斷地改革、變法,取得了偉大成功。商鞅變法的意義有二:其一是商鞅變法取得了成功,使秦國強大,這在中國曆史上具有重大意義。其二,商鞅變法確立了以一種思想為國家的指導思想,這也是個不能忽視的問題。本章就此問題探討如下。
一、衛鞅變法與變法的內容
公元前361年秦獻公去世,其子秦孝公即位。當時秦國“僻在雍州,不與中國諸侯之會盟,夷翟(狄)遇之”。而從秦厲公、秦躁公、秦簡公、出子時,“國家內憂,未遑(顧及)外事,三晉攻奪我先君西河地,諸侯卑秦,醜莫大焉。”所以,秦孝公下求賢令說:
“昔我穆公自歧、雍之間,修德行武,東平晉亂,以河為界,西霸戎翟(狄),廣地千裏,天子致伯(霸),諸侯畢賀,為後世開業,甚光美。……獻公即位,鎮撫邊境,徙治櫟陽,且欲東伐,複穆公之古地,修穆公之政令。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於心。”
賓客群臣有能出奇計強秦者,吾且尊官,與之分土。”衛鞅知秦下求賢令後,從魏國來到了秦國。衛鞅原為衛國疏遠的公族,姓公孫,名鞅,“少好刑名之學”。原為魏相公叔痤的家臣,公叔痤認為衛鞅是個人才,把他推薦給魏惠王,並說:“公孫鞅,年雖少,有奇才,願大王舉國而聽之。”魏惠王不用。衛鞅為找出路,就到了秦國,並通過孝公的寵臣景監求見秦孝公,與秦孝公談了四次話。第一次談的是帝道,據說所謂帝道即古代堯舜治國的聖明之道,秦孝公對此不感興趣。第二次談的是王道,王道是儒家治國的理念,秦孝公也聽不進去。並對衛鞅說:“久遠,吾不能待。且賢君者,各及其身顯名天下,安能邑邑(憂鬱地)待數百年以成帝王乎?”於是,衛鞅就以“霸道”,即法家的“強國之術”說秦孝公,孝公“大悅”。
據《史記·秦本紀》記載,秦孝公“三年(前359年),衛鞅說孝公變法修刑,內務耕稼,外勸戰死之賞罰,孝公善之。”《史記·商君列傳》載:孝公的臣下甘龍、杜摯不同意變法,與衛鞅進行了激烈辯論。如:衛鞅說:“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甘龍說:“聖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變法而治。”衛鞅說:“三代不同禮而王,五伯(霸)不同法而霸。”杜摯說:“利不百,不變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無過,循禮無邪。”衛鞅說:“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故湯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禮而亡。”過了三年,即公元前356年,孝公“以衛鞅為左庶長”,實行變法。又過了六年,即公元前350年,又進行了二次變法。變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其一、在社會基層、行政組織方麵:實行五家為五、十家為什的編戶製,互相連坐告奸,不告奸的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為私鬥者,各以輕重大小施刑。二次變法時集小都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
其二、重農抑末、獎勵軍功、打擊舊貴族:僇力(盡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複其身(免徭役)。事末利(從事工商業)及怠(懶惰)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官奴婢)。宗世非有軍工論,不得為屬籍(不得入宗族屬籍)。根據軍功製定尊卑爵秩等級,各以等差占有田宅、臣妾,以及衣服等,不得僭踰。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由於變法遭到舊貴族的反對,所以衛鞅刑太子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子賈。
其三、第二次變法時遷都鹹陽,改革土地、賦稅製度:秦孝公十二年,從櫟陽(今陝西縣臨潼區渭水北岸)遷都到鹹陽(今陝西鹹陽市東北),鹹陽位於關中平原中心,交通方便,有利於向東發展。秦孝公在鹹陽作冀闕(宮廷外公布法令的高門闕)和宮殿。廢井田,“為田開仟陌封疆”。周代井田製下的田製為一夫百畝,即寬一步(六尺)、長一百步為畝。秦代的田製為一夫百畝,寬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所謂“阡陌”是指每一畝田的小田界;“封疆”是指一百畝田的大田界。所以要改革田製就要首先破壞舊的仟陌封疆,還要設置新的大畝製的阡陌封疆。為公平分配土地,使“賦稅平”,又要統一度(計長短)、量(計合升鬥斛)、衡(計輕重的秤)。這就是《史記·商君列傳》所說的為“平鬥桶(斛)、權(秤錘)衡(秤杆)、丈尺”,頒布了標準器。秦孝公14年(前348年),又“初為賦”,要按戶的丁、口征賦稅。《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問答》有一條法律文書說:“匿戶”(藏匿戶)與“敖童弗傅”(沒有登記戶口的未成年人),不服徭役,不受役使,也不繳納戶賦。按秦律規定,成年男子要分家立戶,登記戶口,繳納戶賦。衛鞅變法時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所以,藏匿戶口、未成年人不登記戶而逃僻戶賦等負擔,都是違背秦國法律的,是不能允許的。另外,當時秦國不按田畝征收賦稅,而按戶口征收賦稅,則是為獎勵墾荒,增加國家財政收入。這也是秦國賦稅製度的一個特點。這時,公子虔又犯法,所以“劓”公子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