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文景時的無為而治與經濟的恢複與發展(1 / 3)

前述以道家清靜無為而治作為漢初的指導思想,最初出現在齊國。在惠帝二年(前193),蕭何去世,曹參為漢相國,推行以黃老之術治國,在惠帝的認可之後,清靜無為的道家思想就成為漢初治國的之導思想的。從曆史紀年上來考察,惠帝當政七年、高後當政八年,共十五年。文帝當政二十三年、景帝當政十六年,文景共當政三十九年。後來所說的文景之治,主要就是指文景當政時期而言的。

曆史上所說的文景之治,一般認為主要是指在黃老無為而治思想指導下,恢複發展經濟的活動。但這樣說是不夠全麵的,從曆史記載來看,文景之治不僅是西漢初期恢複發展經濟的活動,而且應包括廢除秦暴政苛法、完善以法治國;恢複發展道德文化;恢複發展學派思想文化等振興國家的活動。這些活動對以後中國的封建社會有著深遠的影響。本節主要講在無為而治思想指導下,恢複和發展經濟的活動。

《史記》卷9《呂太後本紀》太史公曰:“孝惠皇帝、高後之時,黎民得離戰國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無為,故惠帝垂拱(垂衣拱手而治天下),高後女主稱製,政不出戶,天下宴然。刑法罕用,罪人是稀。民務稼穡,衣食滋殖。”到了文景時,進一步廢除秦的苛法,出現一個恢複發展經濟的高潮。其表現是:

一、令民鑄鐵、開礦,促進工商業發展

從秦孝公用商鞅實行變法以後,重農抑商、重本抑末的思想深入人心。《史記·商君列傳》載:商鞅變法時頒布的法令說,“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據注家解釋:末,指工商業;本,指耕織;怠,指懈怠懶惰的人;孥,指官奴婢。這就是說,從事工商業和因懶惰而貧困的人,包括妻、子都要沒收為官奴婢。據《史記·孝文本紀》載,文帝元年(前179)十二月,文帝說:“今犯法已論,而使毋(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為收孥,朕甚不取。其議之。”經過朝議,有關機構一致同意“除收孥相坐律令。”這一條法令廢除了罪人同產收孥連坐的律令,自然包括犯罪的經營工商業的人在內的。這說明工商業者的社會地位有所提高,對發展工商業有利,對其工商業者及其家屬來說無疑是一種解放。

不僅如此,《史記·孝文本紀》載,文帝十三年(前167)的詔書說:“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今勤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是為本末毋以異,其於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稅。”集解引李奇曰:“本,農也。末,賈也。言農與賈俱出租無異也。故除田租。”這一詔書從農本與賈末都要向國家交納租稅這一點看問題,二者無異、二者相同,沒有什麼差別。因此,文帝既要重視農業,又要發展工商業。隻有二者都發展,才能增加國家收入。為了使二者有所差別,所以要讓農民免去田租。雖然如此,既要重農,又要發展工商業的思想已是其既定的方針。因此,可以說文帝已經從重農抑商、重本抑末,變為二者並重了。

此外,為發展工商業,文帝又采取一係列具體措施,促進其發展。這些措施的特點,就是廢除秦妨礙經濟發展的苛法,放手發展工商業。主要有以下三點:

其一,據《漢書·文帝紀》載,文帝五年(前175)夏四月,“除盜鑄錢令”。注引應劭曰:“聽民放鑄也。”這一詔令承認民間采銅鑄錢為合法,促進了采銅鑄錢與鑄鐵業的發展。這一法令對手工業、商業的發展都有積極作用。然而,民間采銅鑄錢業的發展,卻引起了朝廷內部激烈的爭論。《漢書·食貨誌下》引賈誼的話說,除盜鑄令後,造成了“今農事棄捐(舍棄)而采銅者日蕃,釋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錢多,五穀不為多”等等現象。雖然如此,漢文帝還是不放棄這一措施,可能是由於私人鑄錢當時還有利於經濟發展,有利於商品交換。同時,允許私人鑄錢也可以省去國家鑄錢所花去的成本等等。所以,終漢文帝之世,沒有禁止私人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