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以法治國、恢複與發展道德和學派文化(1 / 3)

西周滅亡以後的東周時期,先是春秋時期的大國爭霸戰爭連續不斷,其後又是戰國時期的諸侯國的互相兼並戰爭激烈進行,秦統一後僅僅十四年又發生了推翻秦朝的農民起義。接著又發生了劉、項爭奪爭奪統治權的鬥爭。在這種情況下,西漢初期當然要吸收春秋戰國以來各國改革之長,廢除以秦為代表的暴政苛法,實行以法治國,恢複發展道德、關心民眾疾苦與學派文化來振興國家。這一點從下述一些問題上看的是很清楚的。

一、廢除秦暴政苛法內容概述

西漢初年曾多次下令廢除暴政苛法,今據時間前後列述如下:

(一)、關於誹謗妖言與“除去秦法”問題:《漢書·高帝紀》載漢王元年(前206)冬十月,沛公還軍霸上,十一月,“召諸縣豪傑曰:父老苦秦苛法久已,誹謗(說人壞話)者族,偶(成對的人)語者棄市。……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法。”沛公這一段話指出了秦法苛暴,竟至“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焚書時李斯說“以古非今者族”、“偶語詩書者棄市”,沛公之言,當主要指此。所以要“悉除去秦法”。

(二)、關於藏書問題:《漢書·惠帝紀》載:惠帝四年(前191)春三月“除挾(藏)書律”。注引張宴曰:“敢有挾書者族。”秦曾頒布此法,此法至此明令廢除。

(三)、關於除三族罪妖言令:《漢書·高後紀》載高後元年(前187)春正月,詔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議未決而崩,今除之。”注引師古曰:“罪之重者戮及三族”,就是所謂“除三族罪”。三族罪,說法不一,一種說法是父族、母族、妻族;另一說法為父、子、孫三族等。犯這種罪的人,都要受極殘酷的刑。惠帝、高後廢除後,文帝時因方士新垣平謀逆,又“複行三族之誅。”所謂“妖言”據師古解釋即所謂“過誤之語”,實際上所謂“妖言”就是“欺騙、迷惑人”的言論。由於當時認為對妖言罪的處罰太重、太殘酷,所以惠帝、呂後才把它與三族罪一同下令廢除。

(四)、關於“除收孥諸相坐律令”:關於這條律令《漢書·文帝紀》的記載僅僅上述八個字,太簡略。而《史記·孝文本紀》的記載卻有近三百字,而且這條法令是經文帝與臣下的辯論後才通過的。《史記·孝文本紀》載孝文皇帝元年(前179)十二月,上曰:“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人善也。今犯法已論,而使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為收孥,朕甚不取。其議之。”有司皆曰(有關機構都說):“民不能自治,故為法以治之。相坐坐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所從來遠矣。如故便。”上曰:“朕聞法正則民愨(忠厚),罪當則民從。且夫牧民而導之善者,吏也。其既不能導,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反害於民為暴者也。何以禁之?朕未見其便,其孰計之。”有司皆曰:“陛下加大惠,德甚盛,非臣等所及也。請奉詔書,除收孥諸相坐律令。”注引應劭曰:“孥,子也。秦法,一人有罪,並坐其家世。”《漢書》注引師古曰:“孥讀與奴同”。在《匡謬正俗》卷二,師古又說:“孥戮者,或以為奴,或加刑戮,無有所赦耳。”總之,孥有兩種解釋,一為人子,一為奴。此處應當“奴”講。

總之,從上述有關內容看,所謂“收孥諸相坐律令”,就是罪人的父、母、妻、子和同產的人都要沒收為官奴婢。這是一條關於民眾身份地位的法律。《史記》卷68《商君列傳》載“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漢文帝元年公布的上述法令,就是為了廢除這種“收孥相坐”的律令。其目的是把罪人的家屬從官奴婢地位解放出來。

(五)、《漢書·文帝紀》:文帝二年(前178)五月下令廢除誹謗妖言之罪,詔曰:

“今有誹謗妖言之罪,是使眾臣不敢盡情,而上無由聞過失也。將何以來遠方之賢良?其除之。民或祝詛(祈神降禍於人)上,以相約而後相謾(欺也),吏以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為誹謗。此細民之愚,無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來,有犯此者勿聽治。”在惠帝、高後時已經廢除過一次妖言令,可能並未認真貫徹執行。文帝這次是第二次廢除,有其自身的特別的含義。在文帝在詔書中指出:由於有“誹謗妖言之罪,是使眾臣不敢盡情”講話,所以使“上無由聞其過也”,在這樣的情況下,怎麼能招“來遠方之賢良”呢?這是文帝要廢除“妖言令”的第一個理由。第二個理由是民用“祝詛”的辦法祈求神靈加禍於人,以此相約而後又互相欺騙,吏又認為這是“誹謗”。文帝認為這是“細民之愚”,由於“無知”,觸及死罪,朕甚不取。所以規定,此今以後,有犯這種過失的人都不再治罪。總之,文帝廢除妖言令的目的就是為了讓臣下無顧慮地提出自己的意見,以便文帝加以采納,治理好國家;另外,就是為了赦免那些“無知”的犯有過失的“細民”。這些,都體現了文帝的聖明。這條法律是關於民眾言論是否有自由的法律,也關係到統治者是否能聽到民眾真話的問題。而誹謗妖言也是高帝指出要廢除的秦的苛法。所以漢初的統治者一而再地下令廢除。

此外,廢除秦暴政苛法相對地保證了民眾的人身、言論、職業自由,對社會發展有利。

二、漢初以法治國的曆史特點:

西漢初年從一開始,就重視以法治國。《漢書·刑法誌》載:“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溢削煩苛,兆民大說(悅)。”由於“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於是相國蕭何拾取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此後,漢初的以法治國有著明顯的特點,其表現如下:

(一)、以無為而治為指導的以法治國:關於這一點,《漢書·刑法誌》載:“孝惠、高後時,……蕭、曹為相,填以無為,從民之欲,而不擾亂,是以衣食滋殖,刑罰用稀。”注引師古曰:“言以無為之法填安百姓也。”這裏所說的國家以“無為之法”使社會安定,使民眾“衣食滋殖,刑罰用稀”。這正說明漢代以法治國的指導思想是“無為而治”。《漢書·刑法誌》又說:

“及文帝即位,躬修玄默(沈靜無為),勸趣農桑,減省租賦。而將相皆舊功臣,少文多質,懲惡亡秦之政,論議務在寬厚,恥言人之過失。……吏安其官,民樂其業,畜(蓄)積歲增,戶口浸(益)息(生),風流篤厚,禁罔疏闊。選張釋之為廷尉,罪疑者予民(從輕斷),是以刑罰大省,至於斷獄四百(重罪者也),有刑錯之風。”這段記載是說:一是文帝即位後“躬修玄默”,也就是躬謹地遵循著“玄默”的原則。而所謂“玄”可理解為“深奧“;而所謂“默”,可理解為“不語”。辭書上解釋“玄默”為“沈靜無為”。這就是說文帝以“沈靜無為”,也就是以清靜無為的思想為指導,勸促免百姓盡力農桑,減省租賦。而將相也都是舊日的功臣,借鑒亡秦的教訓,論議務在寬厚。

這使得吏安其官,民樂其業,蓄積歲增,戶口日益增多。二是文帝又選張釋之為廷尉,犯罪有疑問的從輕斷獄讓民眾滿意,所以刑罰大省。以至於每年斷獄四百犯重罪的人,所以人們稱讚說“有刑錯之風”。而所謂“刑錯”,也稱為“刑措”,就是“刑法擱置不用”。《漢書·文帝紀》讚曰:“斷獄數百,幾致刑措。”注引應劭曰:“措,置也。民不犯法,無所刑也。”這一記載,充分說明,文帝時以法治國取得了成功,同時,這也是無為而治思想指導的產物。

在中國曆史上,治理國家好到“刑錯不用”,是很少出現的現象,這種現象西周初的成康時期曾出現過。《史記·周本紀》載:“故成、康之際,天下安寧,刑錯四十年不用。”西漢文帝時期如西周初期一樣,受到如此高的評價,說明國家治理的是相當好的。

(二)、皇帝也要服從法律規定:西漢初期是重視以法治國的。而以法治國的一個特點就是皇帝也要服從法律規定。這是以法治國的一個基本要求。這在商鞅變法的實踐中與法家慎到的論述中都是很強調的。長沙馬王堆漢墓發現的漢初抄寫的四篇古佚書,其中《經法》中說:“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繩,而明曲直者也。”“執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廢也。”據唐蘭先生說,這四篇佚文就是《漢書·藝文誌》所著錄的《黃帝四經》。這說明“黃老術”是非常重視以法治國的。西漢初期,漢文帝就是一位認真尊法的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