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從統一國家出現,就出現了全國以一家思想為統治或指導思想的現象。秦朝以法家思想為指導、西漢初以黃老思想為指導,都是大家公認的現象。唯有以“獨尊儒術”而聞名的漢武帝以什麼思想為指導卻眾說紛紜。有的學者認為漢武帝以儒家思想為指導、有的又認為以法家或以“霸王道雜之”的儒法結合思想為指導。而且,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人們的認識對此也有變化。雖然如此,曆史的存在卻是客觀的。漢宣帝時發生了以漢家自有的“霸王道雜之”的製度治國、還是以“純任德教”治國的爭論,爭論的雙方對治國理論、用人路線等等都有明確的主張。這次爭論對漢武帝、漢宣帝以什麼思想治國會有一個進一步的認識;而且對太子所說的“純任德教”究竟意味著什麼也值得關注。作者不揣淺陋,就此問題考證如下,供參考。
一、“霸王道雜之”與“純任德教”之爭的由來與內涵
漢宣帝時出現了“霸王道雜之”與“純任德教”之爭,爭論的雙方是漢宣帝與太子(後來的漢元帝)。關於這次爭論,《漢書·元帝紀》載:
“孝元皇帝,宣帝太子也。……八歲,立為太子。壯大,柔仁好儒。見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大臣楊惲、蓋寬饒等坐刺譏辭語為罪而誅,嚐侍宴從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漢家自有製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達時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於名實,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歎曰:‘亂我家者,太子也!’繇(由)是疏太子而愛淮陽王,曰:‘淮陽王明察好法,宜為吾子。’而王母張倢伃尤幸。上有意欲用淮陽王代太子,然以少依許氏,俱從微起,故終不背焉。”
這一記載說明太子認為宣帝“持刑太深”,殺了大臣楊惲、蓋寬饒。如果僅僅從執法公平、不錯殺人的具體問題出發,這個問題自然可以討論。然而,了解太子的漢宣帝卻認為:漢朝傳統製度是“霸王道雜之”,2而太子卻要廢棄它,代之以“純任德教”。這樣就把問題提高到了漢代重大製度存廢的鬥爭。為了弄清爭論的實質內容,必需弄清以下兩個問題:
其一,漢代“霸王道雜之”的製度是如何形成的,漢宣帝執行它的表現、後果如何?所謂“霸道”係指法家思想而言。法家與道家關係密切,漢初以黃老“無為”思想為指導,馬王堆發現的黃老帛書《經法·道法》:“道生法。法者,引得矢以繩,而明曲直者也。……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廢也。”《史記·儒林列傳》:漢文帝“本好刑名之言”,又《漢書》卷46《張歐傳》:張歐“孝文帝時以刑名侍太子”。這說明從漢初開始,漢朝統治者一直注意用法家學說(霸道)治國。雖然,漢初推行的是以黃老無為思想為指導,但同時又很重視以法治國。
漢武帝即位後,繼承發展了漢初的學術思想政策,適應當時形勢的需要,首先尊儒術,以儒家思想取代黃老思想作為國家的指導思想。這表現在:建元五年(前136年)置儒家五經博士,罷各家傳記博士;元光元年(前134年)舉賢良對策時,黜黃老刑名百家之言,隻選學儒術對策者為官;元朔五年(前124年),興太學,為五經博士置弟子,在弟子中選官,以學習儒家經典優劣為標準。其次,漢武帝重視以法家思想治國,一方麵繼承了法家激進的改革思想,《史記·平準書》載:漢武帝說“朕聞五帝之教不相複而治,禹湯之法不同道而王,所由殊路,而建德一也。……議令民得買爵及贖禁錮免減免罪”。這與商鞅變法時所說“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的言論如出一轍。另一方麵,漢武帝又增訂法律,繼承先秦法家“法不阿貴”、嚴厲執法的精神,任用酷吏,以嚴刑峻法治國。不僅如此,漢武帝還把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雜揉、結合起來加以運用,選用“習文法吏事,緣飾以儒術”的士人當官;恩威並舉,把嚴刑與赦免相結合;又以《春秋》決獄,把儒家經典當法典用。這樣,就形成了霸道、王道同施、德治與法治兼用的治國思想製度,也就是以“霸王道雜之”的儒法結合思想為治國的思想製度。所以,漢宣帝把“霸王道雜之”視為漢家自有的治國的思想製度。
漢宣帝是位堅持以“霸王道雜之”製度治國的皇帝。他重法治、“用刑法”治國。《漢書·元帝紀》注四引師古曰:“劉向《別錄》雲:申子學,號刑名。刑名者,以名責實,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宣帝好觀其《君臣篇》。”這說明宣帝愛研究先秦法家申不害的著作《君臣篇》,講的就是“以名責實,尊君卑臣”的繩治臣下的道理。這樣以法治國,自然就加強了皇權與中央集權。這表現在許多方麵:如繼承漢初傳統徙關東大族與高資富人於關中地區、任用酷吏打擊地方豪強、誅殺他認為譏刺朝政的大臣楊惲、蓋寬饒等人、對違法的霍光家族、嚴延年等嚴厲懲處,等等。這種情況並不否定他有可能錯殺了一些人。
然而,重法治並不必然廢棄儒術。漢宣帝就是如此,他在重法治的同時又尊儒術,如:甘露三年(前51年)在石渠閣詔諸儒講論五經異同,親自稱製臨決;繼漢武帝置五經博士後,又“立梁丘易、大小夏侯尚書、穀梁春秋”等博士。宣帝還按儒家學說實行德治:招集流亡,把公田“假與”、“賦與貧民”,2把農民重新安置在土地上從事生產。同時又平反冤獄,減輕賦稅、徭役,安定農民生活。宣帝在統治階級內部,認真平反其祖父戾太子的冤獄,因這一冤獄被“下至郡邸獄複作”、“嚐有阿保之功”的人,“皆受官祿、田宅、財物,各以恩深淺報之”。這些應該說是他用王道、仁義治國的體現。
“霸王道雜之”的製度就是把法治(霸道)與德治(王道)結合起來的治國方法。漢宣帝繼承漢武帝堅持以此治國。《漢書·宣帝紀》讚曰:“孝宣之治,信賞必罰,綜核名實,政事、文學、法理之士鹹精其能,至於技巧工匠器械,自元、成間鮮能及之,亦足以知吏稱其職,民安其業也。……信威北夷,單於慕義,稽首稱藩。功光祖宗,業垂後嗣,可謂中興。”從這一評價中可看出:宣帝時不僅“吏稱其職,民安其業”,而且還使“單於慕義,稽首稱臣”,實現了中國古代的空前的大統一。所以,漢宣帝是一位中興之主。在漢宣帝看來“霸王道雜之”的“漢家自有”的治國思想,也可以說是指導思想。這個思想、製度是不能廢棄的。
其二,漢宣帝為什麼反對以“純任德教”取代“霸王道雜之”的製度?他與太子的主要分歧何在?為此必須首先弄清楚什麼是德教?儒家認為:西周以德治、仁義、王道治國,製定政策符合民眾的利益與願望,民眾心悅誠服,上下融洽,長治久安;秦朝以法令刑罰霸道治國,刑罰苛暴,民眾怨叛,短命而亡。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
賈誼提出要特別重視以“德教”治國。他們所說的“德教”除了包含製定政策要從民眾的利益出發等德治措施外,還包括道德教化。所以,賈誼在《治安策》中說:“或道(導)之以德教,或敺(驅)之以法令。道(導)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融洽)而民氣樂;敺(驅)之以法令者,法令急而民風哀。哀樂之感,禍福之應也。”賈誼還指出:“秦王置天下於法令刑罰,德澤亡(無)一有,而怨毒盈於世,下憎惡之如仇仇,”因此,短命而亡。賈誼在這裏強調以“德教”治國無疑是對的,但由於秦朝的滅亡而否定以“法令刑法治國”卻是片麵的。曆史經驗說明,從國家出現以後,治國是不能不用法令刑罰的,所以漢初一方麵廢除秦的暴政苛法,一方麵又依法治國。漢武帝一方麵尊儒術,一方麵又用嚴刑峻法治國,嚴厲打擊諸侯王的叛亂活動與不法豪強等等,才使國家空前強大起來。因此,不管用什麼藉口,片麵地要求隻用“德教”治國,反對用法律刑罰治國的觀點,都是錯誤的。所以,太子在這裏說的“純任德教”完全是一種純粹以道德教化治國、反對刑法治國的違背常理的幼稚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