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反對變法的集團中有兩個代表人物,一個叫甘龍,一個叫杜摯(zhì),他們都是秦國很有影響的大夫級的人物。在廷議時,商鞅緊接著秦孝公的話,直截了當地指出:“若要變法,就不要怕有人反對,而要使國家富強,就必須變法。隻要能夠有利於國家和人民,就不要被舊的習慣和製度捆住手腳,更沒有必要完全遵守老規矩。”秦孝公一聽,當然連聲叫好。可是,守舊的大臣們害怕改革會使他們失掉特權和統治地位,不願放棄既得利益,所以就跳出來反對。甘龍是秦王室的老臣,威望很高,他反對變法,但卻不挑明了說,而是引經據典,動搖秦孝公的決心。他說:“賢能的聖人不易民而教,聰明的人不改變法度而治理國家。因民而教的結果,是不用勞心費力就能取得成功,沿用已有的法度而治理國家,官吏們駕輕就熟而人民安定,不會出現亂子。如果要改變法度,不按我國已有的法律製度辦事,變換禮俗來治理人民,恐怕天下的民眾對君王您就有看法了,國家就會因此而不安定了。”
商鞅是何等聰明的人,他不但聽出了甘龍話中的弦外之音,而且很快就想出了反駁的理由和方法。他認為隻有公開堅決地駁斥甘龍的守舊言論,才能堅定秦孝公變法的決心。所以,他緊接著就毫不客氣地批駁說:“您所說的這一套,都是世俗之言。那些平常人都安於舊的習慣,學究們局限於那一套老調子。其實,考察三代聖君之所以稱王天下,就是因為他們各自的禮俗製度不一樣,五霸之所稱霸天下,是因為他們各自的法令製度不一樣。所以聰明的人製定法令,愚蠢的人受製於舊的法令製度,賢能的人變更禮製,無所作為者拘泥於禮製……”。
甘龍被商鞅反駁的無話可說,另一位守舊派的代表人物杜摯沉不住氣了,急急忙忙地說:“沒有一百倍的好處,就沒有必要變法,沒有十倍的功效,就沒有必要變更製度。遵守古法不會有錯,依照舊禮辦事不會出現偏差。最好不要輕舉妄動,以免得不償失!”對於這套陳詞濫調,商鞅更是不客氣,他反問道:“治理天下不能隻按照一個道理,為了國家富強興盛,不一定非要效法以前那一套不可。況且各個時代不同,效法哪一個古人呢?曆史是不斷前進的,你遵循什麼時候的禮法?”接著,商鞅又列舉了湯武之王不修古而興,殷夏不易禮而亡的史實,說道:“變法要有決心,違反古製,不一定受到非議;四平八穩,因循守舊,也不值得讚揚。”商鞅的這番話,說的甘龍等人無言以對,而秦孝公卻暗暗叫好。因為,商鞅的這番話掃清了變法道路上的思想障礙,也廓清了秦孝公的改革思路,使得他的變法決心更加堅定。
這次廷議結束時,秦孝公明確宣布,對於變法之事,不再持有懷疑態度。會後,先是讓商鞅以客卿的身份籌備變法工作,不久,就任命商鞅為大庶長,把變法的大權交給他,讓他製定頒布法令,開始變法。
商鞅根據秦孝公的指示,殫思竭慮,大刀闊斧地開始變法,開始了他一生中最為輝煌的人生篇章。
①據《史記·商鞅傳》。
②《呂氏春秋·長見篇》、《戰國策·魏策》皆作“禦庶子”,存疑一。
③《商君書·更法》。
第三十二節商鞅變法——獎勵耕戰重農抑商
秦孝公和商鞅都是大智慧人。他們在製定變法方案的時候,很自然地會考慮到變法決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所以,秦孝公和商鞅就把變法分為兩個階段,次第推進,逐步深入。
公元前359年(秦孝公三年),商鞅先後頒製了一係列獎勵耕戰的法令。商鞅認為,要改變舊製度,建立新製度、新秩序,不但要讓人們轉變觀念,而且還要人們真信真行。而要人們真信真行,作為製定和推行新法的人,就一定要取信於民。為此,商鞅想出了一個“徙(xǐ)木賞金”的辦法,取信於民。
一天,商鞅讓他手下的官吏在櫟陽城的市場南門外立了一根3丈長的木頭,並且當眾宣布:國中之人,無論是誰,隻要能把這根木頭從南門搬到北門,就賞給他10金。可是大家都不相信,移動一根木頭,就能得這麼多金子的獎賞,所以很長時間裏無人敢動。中午過後,商鞅又宣布,將獎金再增加五倍。這麼一來,大家更疑惑了,但也有人認為不妨一試,於是就有一個人大著膽子把木頭杠到北門口。商鞅見狀,立即當眾賞給他50金,表示令出必行,決不相欺。這就是曆史上有名的“徙木賞金”,又叫“徙木立信”。這件事情一經傳開,商鞅執法如山的信譽就立了起來。
這時,商鞅就按擬定的變法方案,從容不迫地實施變法的法令了。
商鞅頒布的改革法令雖然很多,但總括起來,主要內容有四點:
一是獎勵軍功,禁止私鬥。這條法令的核心是廢除奴隸主貴族世襲世祿製,按軍功確定爵位和等級。其具體規定是,將秦國的爵位定為20級,凡民眾立軍功的,均按功勞大小賞賜。例如凡在戰爭中斬獲敵首一個,可以賞爵一級,賜田百畝,如要做官,可以做相當於50石俸祿的官。同時,還可以役使一人為“庶子”(相當於農奴)。20級爵是封建等級製,授予種種特權,如耕地、住宅,高爵可獲300家“稅邑”,並可以減刑,這樣一來,提升官爵就和立軍功結合起來,必須作戰有功才能升遷。即便是宗室貴族、富商巨賈,若是沒有戰功,就不能擔任政府官員。①此外,因戰功而取得爵位的人,如果在戰爭中死去,他的爵位也可以由他的父兄或家人繼承。相反,對於因個人或家族私事而參與“私鬥”的行為,則予以嚴厲禁止,如有違犯,嚴懲不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