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1929年3月,國民黨召開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正式宣布:“中華民國之政權、治權”,由“國民黨獨負全責”;中國國民“須服從擁護中國國民黨……始得享受中華民國國民之權利”;“國民黨最高權力機關”於必要時對“人民之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等自由權……加以限製”。會上,上海代表提出“嚴厲處置反革命分子案”,叫囂“凡經省黨部及特別市黨部書麵證明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一應以反革命罪處分之”。胡適看了這個提案,甚感“忍無可忍”,遂致書國民政府司法院院長王寵惠,抨擊“以黨代法”。5月1他又針對國民政府頒布的“保障人權”的命令,在《新月》上發表了《人權與約法》一文,引起了人權與法治的論戰。胡文揭露了國民黨蔣介石踐踏人權的現狀,指出在“黨治”之下,無論什麼人,隻須貼上“反動分子”、“共產嫌疑”等標簽,便沒有了人權的保障。身體受侮辱、自由被剝奪、財產被宰割都不是“非法行為”。他認為人權保障必須以法治為基礎,在沒有人權、沒有法律保障人權的情況下,“人權的保障和法製的確定決不是一紙模糊的命令所能辦到的”。他主張首先必須迅速製定憲法或約法。
《人權與約法》並沒有著意從理論上闡述新月派的主張,而是針對現狀,第一次明確亮出了人權派的“確定法治”、“保障人權”的旗幟。這篇文章一發表,便引起社會的注視,某些報紙予以轉載,一些人投書讚同或詢問。胡適為擴大影響,特在刊物上發表有關來信,以推波助瀾。這樣,一時儼然形成了一種關於人權與法治的討論,掀起了一個“人權運動”。接著,胡適和羅隆基(法學博士、大學教授)等在《新月》上連篇累牘發表文章,開始係統地、具體地宣傳人權派的主張。當年12月,他們將有關文章編輯成《人權論集》,由新月書店出版。因此,他們又被稱為“人權派”。
“人權派”的基本主張是“保障人權”。胡適的《人權與約法》說:“現在中國的政治行為根本上沒有法律規定的權限,人民的權利自由也從沒有法律規定的保障”。在這種狀況之下,“人權在哪裏?法治在哪裏?”他呼籲“快快製定約法以確定法治基礎”,“快快製定約法以保障人權!”羅隆基仿效西方國家憲法和《人權宣言》,提出了《人權三十五條》。主要觀點是:人權“是衣、食、住的權利,是身體安全的保障”,“是發展個性,培養人格”,“享受個人生命上的幸福”,並“達到人群最大多數享受最大幸福的目的上的必須條件”;是“對壓迫的反抗”,“國家的功用是保障全體國民的人權”,政府不應隻對個人或一部分國民的團體負責。“國家這個功用失掉了,人民對國家服從的義務就告終了”。法律是為保障人權而產生的,“人權是先法律而存在的”,“法律保障人權”,“亦依賴人權的保障”;“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人或任何團體不得超越法律的地位”,否則就是“侵犯人權”;“國家的主權在全體國民”;“國民應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的自由”等。
人權派的另一個重要主張是“確定法治基礎”。他們主張在中國實行資產階級民主製。針對國民黨的“訓政”,胡適說:民治製度本身便是一種教育,憲法之下正可以做訓導民眾的工作。“無憲法的訓政隻是專製,決不能訓練人民走上民主的路。隻有實行憲政的政府才配訓政”。“要確立法治基礎,第一件應該製定一個中華民國的憲法”。羅隆基認為:“憲法,是人民統治政府之法;普通法是政府統治人民的法,在一個法製的國家……非有憲法不可。”所以,“爭人權的人,先爭法治,爭法治的人,先爭憲法”。他們“希望”國民黨采納其主張,“改革政製”、“取消黨治”、實行“民治”;要求國民政府“立刻召開國民大會,製定憲法”,“建立一個合時代潮流的政府”。
人權派的第三個重要主張是實行“專家政治”。他們認為中國政府腐敗的原因是由於以“一班不學無術的軍人政客”、“當權執政”。中國政治是受兩種惡勢力的夾攻,一是武人政治,二是分贓政治。政治上紊亂的狀態,根本的罪孽,是在於不懂政治的人,把持國家的政權;不懂行政的人,包辦國家的行政。這“如同叫東洋車夫去開汽車,發生危險的事,自在意料中”。“隻有正當的選舉和公開的考試,才能產生真正的專家政治,隻有專家政治才能救現在的中國”。即使“訓政”也要請“專家”來擔任“政治上的教師”。人權派主張征集全國專門人才,組織賢能政府,運用科學治理國家,較之國民黨的官僚政治不能不說是個進步,也反映了英美派知識分子和民族資產階級右翼急於擠進國民黨政權的願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