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規定(1 / 3)

本章學習目的與要求

通過學習掌握國有財產監督管理的概念、範圍、原則、體製以及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概念,監事會的特點;熟悉《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的內容;明晰該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並能完成練習題。

考試要點和難點分析

第一節 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的概念和範圍

一、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的概念

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是指國家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對指定的或者所屬的國有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實施監督管理的活動。

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有如下特征:

1.實施監督管理的主體是國家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國家有關部門主要是指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機構是指行業性總公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中央是指財政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行業主管部門是指國務院的專業經濟部門,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各個行業主管部門負有管理所屬企業的職能。行業總公司在中央是指直屬國務院的總公司。監督管理對象是國有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活動。

3.這種監督管理的目的是為了理順產權關係,轉換企業經營機製保障國家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落實企業經營權,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和市場競爭的主體,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這種監督管理在方法上主要是通過立法、基礎管理和監督檢查國有企業是否依法經營,決不幹涉企業的自主經營權。

二、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的範圍

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的範圍隻限全民所有製企業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

國有資產大致可分為三類:一是經營性資產,即國家投入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二是非經營性資產,即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的非經營性資產;三是尚未開發的礦藏、土地、森林等資源性資產。國務院於1994年7月24日發布的《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對這些國有企業財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他的國有資產不在此監督管理之列。

第二節 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的原則

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監督管理的原則是在製定有關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法規,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應遵守的準繩,或者說是基本指導思想。根據我國《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財產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六項原則。

一、政企職責分開

政企職責分開是指政府的職能和企業的職能分開。

實行政企分開即是要按照自主經營、自主管理的原則,將經營管理權下放到企業單位,使企業單位的事情由企業自己管,政府的職責是通過法規政策為企業服務並進行監督。政府的有關部門不再像過去那樣直接管企業的經營事項,而是按照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目標,為企業提供服務,並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實施管理和監督。

二、政府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分開

政府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的分開,這不僅僅是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的原則,也是整個國有資產產權管理應遵守的原則。

國家政府都有組織和管理本國經濟建設的職能。國家組織和管理本國的經濟建設有兩種方式:一是運用其行政權利對全社會的經濟實施管理;二是國家直接投資,興辦一些企業,為社會創造財富,組織財政收入,以滿足國家機器運轉的需要。這兩種組織和管理經濟的方式目的是一個,即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促進本國社會進步。這兩種方式的性質不一樣,前者是以國家行政管理的性質出現,後者是以國家所有者的身份出現。

三、企業財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全民所有製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屬於國家,全民所有製企業經營權是指全民所有製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所有權與經營權這兩種權利既可合為一體,也可以分離。

全民所有製企業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所有權的內容、經營權的內容均由法律法規規定,兩者都是法定權利。

堅持全民所有製企業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既是保障和鞏固全民所有權的需要,也是調動企業積極性,促進我國生產力發展的需要;是貫穿我國經濟體製改革的基本原則,是企業管理體製改革的理論基礎;也是執行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

四、投資收益和產權轉讓收人用於卑本的再投人

投資收益是指國有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和債券利息,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於帳麵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增加的淨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等。產權轉讓也是指資本性財產的轉讓。這兩種收入都是資本性收入,根據規定,企業的資本性收入應用於資本的再投入,以實現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再投入有兩種形式:一是留給企業,由企業自己用於資本的再投入;一種是由國家收繳,集中起來從整體考慮用於國有資產的再投入。確立這一條原則的目的在於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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