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學習目的與要求
通過本章的學習,能了解《票據法》的結構、內容和立法意義,熟悉有關票據的基本知識,以及《票據法》關於彙票、支票、本票和涉外票據法律適用的基本規定,獨立完成同步練習題。
考試要點與難點分析
根據《銀行結算辦法》第二章的規定,我國現行銀行結算方式主要分為兩大類,一是銀行票據結算方式,二是銀行其他結算方式。本章主要結合《票據法》的規定,介紹銀行票據結算方式。
在我國銀行結算製度中,票據主要是指支票、本票和彙票,銀行票據結算方式即是指通過支票、本票和彙票清結社會經濟活動中資金往來的結算方式,以下分別對這三種票據結算方式加以說明。
第一節 票據的概念及其相關問題
1.票據的概念與特征
票據是由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托他人或由自己、或委托金融業者於到期日或見票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在到期日,由自己支付的叫本票,由他人支付的為彙票,委托法定金融機構支付的為支票。
票據義務是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和有關費用的責任。《票據法》從三個方麵規定了債務人的票據義務:一是付款人負有無條件支付票款的義務;二是出票人、背書人等債務人有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義務;三是當付款人不履行付款義務時,票據所有債務人負連帶付款責任。
另外,票據債務人一方在出現法定或約定事由時,可以行使抗辯權:即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拒絕履行義務。票據喪失的補救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的持有人喪失對票據的占有,包括票據滅失和遺失、被盜等非因自己的意思失去占有兩種情況。前者為絕對喪失,後者為相對喪失,失票人不因喪失票據而喪失票據權利。
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有兩種:即訴訟程序與公示催告。具體做法是: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並在通知掛失止付3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他方麵另外,《票據法》還就票據關係人的票據能力、票據代理關係等作了規定,具體規定請參見法律。
第二節 彙票
1.彙票的概念與種類
彙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彙票分為兩種:銀行彙票與商業彙票。銀行彙票是指彙款人將款項存交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彙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帳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
商業彙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並於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背書人支付款項的票據。
2.票據的簽發
彙票的簽發分為銀行彙票和商業彙票的簽發兩種情況。目前,關於商業彙票的使用,1994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商業彙票辦法》規定的較細,可以參照。這裏就銀行彙票與商業彙票共同的規定作些介紹。
兩種彙票的簽發具備的條件是:彙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委托關係,並且具有支付彙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彙票用以騙取銀行或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彙票除記載上述必備事項外,還應注意記載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以免出現票據流通障礙。彙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彙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居住地為付款地;彙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另外,彙票上可以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彙票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