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18日,掌握了阻水帶係列產品的工藝配方及生產技術的天榮公司生產部經理李某向公司辭職。隨後,2000年7月28日,沈陽中天電纜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公司)注冊成立。李某將天榮公司獨立設計製造的生產設備構造、工藝等向中天公司進行講解說明並繪製草圖,隨後又利用套取的天榮公司的貨源情報,為中天公司采購天榮公司產品配方中的原料。在李某的指導參與下,中天公司生產出與天榮公司同樣的阻水帶係列產品,並向天榮公司的用戶進行銷售。經沈陽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鑒定,天榮公司直接和間接經濟實際損失達1400餘萬元。為此,天榮公司向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中天公司、李某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50萬元。
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認定被告李某已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中天公司明知李某獲取的技術和經營信息是商業秘密,為獲取利益仍非法使用,也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2001年年底,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同時判決被告李某和中天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被告李某和中天公司賠償天榮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2003年5月,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我國的勞動法和人事製度,賦予了職工合法流動的權利。這在許多人看來,確實瀟灑愜意——在這裏不順心了,便可以往那裏一跳;在那裏不如意了,又可以再往另外一個地方跑,自由自在,無拘無束。
其實,不管在什麼地方、在什麼時候,都不可能有絕對的自由。跳槽也是一樣,我國的法律與人事製度允許的是合法的、正常的人才流動,不允許的是任何有違法律法規的不正當跳槽。在其中最不能容忍的,便是涉密跳槽。如果跳槽者(包括接收跳槽者的單位)試圖借助跳槽來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則必然受到法律的製裁。許多跳槽者似乎並未認識到這一點。他們認為我一未偷單位的錢二未拿單位的物,腦子裏的東西還不歸我所有?直到被推上被告席,吃了官司賠了錢,才有所醒悟:腦子的東西也不能隨便用!
據《檢察日報》報道,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竊取公司技術秘密,到北京“另立山頭”開發產品銷售的武漢人趙虎,被柳州市城中區檢察院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批準逮捕。
28歲的趙虎是一名在讀博士,原係柳州市軼新計算機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軼新公司)技術開發人員。2002年8月12日至2003年10月19日,趙虎與軼新公司簽訂了軟件技術開發合同。合同規定,趙虎根據公司的要求,對公司原有的軟件產品開發完善,項目的知識產權和版權歸公司所有,未經公司授權,不得泄漏給第三方,否則追究其法律責任。
2004年3月,趙虎從軼新公司辭職後,和別人一起成立了北京傑特威科技有限公司,趙虎任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產品軟件的開發,占股35%。不久,他盜用軼新公司的軟件係統,生產了“礦井供電設計與管理係統”,然後以傑特威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將該軟件產品銷售給10多家企業,由此造成軼新公司經濟損失94、8萬元。
2005年6月20日,軼新公司以趙虎侵犯其商業秘密為由,向柳州市公安局報案。8月3日,該市城中區檢察院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將趙虎批準逮捕。
近年來,人才流動,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跳槽越來越頻繁,按理說,這是正常的,是合法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日益增加的人才流動中,商業秘密泄露問題也越來越嚴重,企業員工在跳槽時帶走商業秘密“另謀高就”、“自立門戶”的現象急劇增多,致使企業之間、企業與跳槽者個人之間的訴訟案件大量增加。據有關部門統計,80%的商業秘密是被職工跳槽時“順手牽羊”帶走的。而據廣東省知識產權部門統計,廣東立案偵辦的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中80%的屬於跳槽泄密案件。從許多國家的發展經驗我們可以看出,用法律法規規範與約束跳槽行為,是維護經濟秩序、保護公平競爭的唯一手段。中國雖然對跳槽行為沒有專門的法律規範,但許多法律條例中也都包含有對跳槽行為的一些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就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而侵犯商業秘密,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製裁。
江蘇金石機械集團有限公司是石油機械行業的龍頭企業,1998年4月,周某當時在該公司任業務員,與企業簽訂了“保守商業秘密協議”,後周某被調至公司駐天津大港油田辦事處,從事閥門、井口等石油機械設備的銷售工作。2004年6月,周某因不滿個人報酬而擅自離職,並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司銷售信息和客戶資料等商業機密,繼續在天津大港油田為昆山某閥門有限公司從事與金石集團生產同類產品的銷售工作,給金石集團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00餘萬元。2005年8月8日,經檢察機關批準,周某被金湖警方依法執行逮捕,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有的商業秘密屬於國家機密,跳槽者如果輕易泄露,性質將更加嚴重。西安市雁塔區法院就曾以采取非法手段竊取國家秘密罪分別判處袁某、孔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袁某、孔某原是位於西安的國家某研究所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二人私自將屬於國家機密的某些國防電子產品的技術說明書、技術圖紙、程序和圖紙軟盤等資料帶回家中。袁某、孔某於2000年6月1日私自跳槽到南京某通訊研究所工作,並將非法獲取的秘密圖紙和資料藏匿於南京個人住所。案發後,在二人住處查到存有國家機密的軟盤、圖紙、原始試驗記錄本和技術說明書等物。
法院認為,袁某和孔某采用非法手段竊取國家秘密,其行為已構成了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為了維護國家的保密製度,根據《刑法》有關規定,法院判決袁某和孔某犯有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中國法律用一個個案例反複警示跳槽者:跳槽不能帶走秘密,否則就要吃官司!
跳槽是人才流動的一種形式,常言說,“流水不腐,戶樞不蠹”,“人挪活,樹挪死”。人才合理流動是國家一直鼓勵的政策,其目的就是合理配置人才資源,解決人才積壓、浪費和使用不當的現象,充分調動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當然,人才流動不是肆意流動,而是合理流動、依法流動。利用人才流動而竊取商業秘密,則是於情不合於法不容的旁門左道。國務院《關於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通知》中除了提出人才合理流動的要求外,還規定:“科技人員調離原單位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科技成果、技術資料和設備器材等,不得泄露國家機密或侵犯原單位技術權益。如有違反,必須嚴肅處理。”《反不正當竟爭法》和《刑法》更是明確賦予了企業從保護自己利益出發,製止跳槽者帶走企業商業秘密行為的權利。企業用行政手段防止人才外流的“牆”雖然被改革開放的洪流無可挽回地衝垮了,但改革開放同樣給了各類企業,包括國有、合資、私營企業以法律之“網”,使“人才跳槽”不能隨意帶走企業的商業秘密。
一般來說,當前跳槽者利用跳槽侵犯商業秘密主要有三種形式:一、“出嫁”帶“嫁妝”,為得到聘用單位的優厚待遇,以原單位的商業秘密抬高自己的身價;二、“重金收買”,將企業的商業秘密出賣給跳入的企業,或者作為技術股參股到新企業坐收紅利;三、“自立門戶”,一些企業的管理者和技術人員憑自己掌握的商業秘密自立門戶,利用原單位的技術、營銷渠道等進行生產經營。
2006年8月4日的《江蘇法製報》報道了這樣一個案例:1名銷售主管,3名技術骨幹,四人湊在一起一合計,決定甩了老東家另起爐灶。殊不知,偷人家的技術造自己的產品已經涉嫌刑事犯罪。
吳某、湯某、葉某都曾是南京東方激光有限公司的技術骨幹。2000年初,該公司從德國獨家引進一套大型激光器製造技術及工藝方法,為此,公司選派這三人赴德國公費學習。公司出於方方麵麵的考慮,讓三人分別學習機械、電、氣三方麵的專業技術,考慮到萬一日後有其中一人離開,也不至於影響全盤生產和研發。同時,公司還與三人簽訂了保密協議,且規定三人在離職之後幾年內不得在同行內工作。
學成歸來,三人也意氣風發了一段日子,對引進的技術進行了一輪輪的改良和攻關。公司的產品激光器既能切割大型鋼板,又能在顯微鏡下切割操作,在市場上用途相當廣,利潤不菲。2002年的一天,三人與公司的銷售主管王某一起喝酒,大家都在埋怨公司的待遇不好,推杯換盞一吐心中的怨氣。就在這時,王某突然提議,憑借他所掌握的銷售網絡和三位兄弟手上的技術,不如另開一個公司,給自己打工。席間在座的都是三四十歲的男人,大家都覺得應該在事業上大幹一番了,紛紛表示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