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兩個賠償不容混為一談(1 / 2)

如果說前述問題已經解決不複存在,那麼為什麼自花岡索賠案始,相繼有性暴力受害案、大屠殺受害案、細菌戰受害案等八個類型的案件以日本政府、企業為被告,為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所受理?如果說問題並未解決因而存在,那麼為什麼迄無一案勝訴獲得賠償和謝罪?也就是說盡管中國在抗戰中遭受的軍費損失和經濟損失達5620億美元,軍民傷亡達3500萬,日本政府對我國平民生命財產損失的加害賠償至今仍為零。我們簡直不能和猶太人、韓國人對德、對日浩大的、有組織的因而卓有成效的索賠鬥爭相提並論。這種局麵使人慨歎不已:“這是中華民族的新恥辱。這說明我們在戰後處理問題上吃了敗仗。”

造成這種狀況的時勢相當複雜:諸如“東京審判”的不徹底性;1951年美國一手操辦的片麵的舊金山和約排斥中國參加;中國由於解放戰爭無暇顧及;朝鮮戰爭爆發、國際冷戰格局形成,美國化敵為友、為盟,實行扶持日本遏製中國的政策;海峽兩岸長期對立使日本坐收漁人之利,等等。

而最貼近的原因我們認為是對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誤會與曲解。包括許多受害者在內的人們都以為:我國政府既然放棄了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便一切賠償要求都放棄了。於是兩個法律文件非但未能成為民間索賠的法律根據,反而成為畫地為牢、自我審查的依據了(日方更是力圖把水攪渾,對之進行惡意解釋);或者雖然對之有所了解卻不當一回事,等待權威的“上級指示”、“紅頭子文件”和由政府“為民做主”去和日方打官司,否則就不作為。殊不知聲明與和約就是權威,哪還有別的權威淩駕其上?民間索賠的主體就是“民間”,於理於法,政府豈能包辦代替?

關鍵是聯合聲明的如下兩條。

(一)“日本方麵痛感日本國過去由於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重大損害的責任,表示深刻反省。”——這是日本政府對中國政府作的法律保證。然而日本政府並不打算履行,還對國民加以隱瞞,在其審定通過的《新編日本史》(高中教科書)對中日聯合聲明的記述中,便有意把這一條抹掉了。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早就裁定了日本犯下侵略罪。日本在1951年9月8日簽訂了舊金山和約(盡管我國未參加),便是承認這一裁定,才被允許重返國際社會。中國政府又在聯合聲明中予以重申,不然,你何必左一個“痛感”,右一個“深刻反省”?所謂“重大損害”當然是14年侵華戰爭中給中國政府的軍隊造成的傷亡損害、軍費損失;給平民百姓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害。二者豈能缺其一?既負有“損害的責任”,便有義務對損害予以補償。日本政府應對此有起碼的邏輯常識和政治道德。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日本政府不會不從對中國進行強盜式戰爭的“曆史經驗”中領悟到“戰爭賠償”的傳統定義和它在此時的新發展。

中國政府在聯合聲明中放棄的戰爭賠償,就是放棄對日本國因侵略戰爭失敗而給予的罰金和戰鬥部隊傷亡、軍費損失的賠償。眾所周知,至90年代,江澤民主席和國務院副總理兼外交部長錢其琛都重申“這一立場沒有變化”。

這裏的放棄是日方保證在先的投桃報李,這裏的放棄是仁慈的,更是有節製和有限度的。江澤民、錢其琛在作前述申明的同時,也都以明確無誤的言詞表明了中國政府的立場——曆史不容抹煞,日本政府應該妥善解決侵華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巨大損害的曆史遺留問題,眾所周知,此不贅述。

將中日聯合聲明和其它國家與日本簽訂的聯合聲明、和約的文本對照,中國政府放棄了什麼,並未放棄什麼,更一目了然:

1956年《蘇日聯合宣言》第五條是:蘇聯將放棄它向日本國提出的任何賠償要求;1958年印尼與日本的和平條約是:除另有規定外,相互放棄政府與國民的一切賠償要求;1965年日韓協定是:確認兩國及其國民的賠償請求權已得到解決。(但事實並非如此,隻要看一看韓國“慰安婦”不屈不撓的索賠鬥爭就可以證明,因此屬“慰安婦”人權,即使政府也無權取消,取消了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