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千上萬“大轟炸”受害者中,至今隻有1943年福建永安大轟炸致殘的高熊飛(現浙江教育學院副教授)訴日本國政府這一孤案和南京大屠殺受害者李秀英、日軍731部隊細菌人體實驗被害者遺屬王金淑等十人作為集體訴訟案之一,在東京地方法院立案審理。
高熊飛的索賠曆程值得“重慶大轟炸”受害者借鑒。身為殘疾人,他從1976年8月“生活聊以糊口有餘”始,便著手就索賠搜集證據。他說:“日寇侵華罪行罄竹難書、擢發難數,但這種概括性的語言,隻能表達義憤,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單為尋訪當年給他療傷截肢的車啟霖醫生作證,便斷斷續續曆時17年,直到1993年才在茫茫人海中,於武漢同濟醫科大學找到了車啟霖的女兒車東媛教授。次年4月在北京拜會到車夫人董湘蒲……2000年5月29日《人民政協報》刊出了他就日本侵略損害情況進行政府調查的呼籲:“幾十年來,日本政府不遺餘力地毀滅罪證。而且,據日本共產黨調查,現在全日本有270多個右翼組織在猖狂活動,他們叫囂:拿不出30萬南京大屠殺被害人的名單,就證明南京大屠殺是虛構的。
“抗戰勝利後,對於我國遭受日本侵略的損害情況,一直沒有真正做過徹底調查,各級政府也很少有意識地收集證據。在與日本右翼勢力的鬥爭中,我們的證據不是太多,而是太少,更重要的是現在幸存者已越來越少。”2001年3月15日《南方周末》也以“留下曆史的見證”為題,發表了慰安婦製度研究專家蘇智良的呼籲,“麵對慰安婦製度,日本的辦法就是拖,拖死這些如今已七八十歲的老人,就沒有原告了。由國家出麵,為這些慰安婦做公證,為曆史留下一個記錄,已成為一項緊迫任務。時間不等人,我們已經遲到太久了。”有了國家公證,按中國的繼承法,老人去世後仍可以由子孫繼承索賠權繼續索賠。
至今,高熊飛三次赴日出庭,而第一次的審理,也就僅止於對他受害事實的質證。1998年第二次出庭才進行和被告的實質性辯論,茲摘筆者報道如次——
8月12日是《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訂20周年紀念日,我國首宗進入法律程序的日機“大轟炸”民間受害索賠案苦主、杭州市民高熊飛從東京索賠歸來,接受了筆者的采訪。7月29日,高熊飛和日本政府代表對簿東京地方法院民事103庭,要求判處被告支付2000萬日元賠償並謝罪。1943年11月4日中午,日機轟炸永安市,才4歲的高熊飛和母親邵鑄華及兩個妹妹,蒙著被子躲在桌子下避難,門外突然落下一顆燃燒彈、一顆爆炸彈,彈片擊中母子倆右腕,之後都截去了右臂。大院內七戶人家兩戶當場絕戶。高熊飛在童年時代,因右側失重常跌致皮青臉腫,因聽見飛機轟響而暈厥形成條件反射;此後,因殘疾而在升學、就業及日常生活中遭受了數不清的困難,在事業上、經濟上蒙受巨大損失。50多年後的今天,60歲的高熊飛仍不得不過著貧困的生活……
法庭審理了125分鍾,高熊飛回答法官“詢問”就占去了95分鍾。
您什麼時候開始想要求日本政府賠償?
——從小一直想。
是什麼使您開始考慮到您可以進行索賠?
——看到法製日報上童增的文章,(注:1991年5月20日《法製日報》刊出童增《國際法中的戰爭賠償與受害賠償》一文。)
有沒有其他起因使您認為索賠是可能的?
——1992年4月江澤民訪日前答日本記者問和1995年3月7日錢其琛答全國人大代表劉彩品詢問,都申明中國在《中日聯合聲明》中隻是放棄了戰爭賠償,並未放棄民間受害賠償。
您為索賠采取了什麼具體行動?
——1992年明仁天皇訪華之際,我向日本國駐華大使館提交了申訴書,但未得到回答。
您就索賠的法律根據是怎樣考慮的?
——是違背海牙陸戰法規條約的附錄《關於陸戰法規慣例的規則》,該法禁止了對不設防城市的攻擊。
永安是不設防城市嗎?
——對。
最後您要求法院什麼?
——要求日本政府謝罪和賠償。我隻是許多受難者中的一個,為了人類的正義與和平,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誼,我希望法院能站在捍衛人道,維護和平,主持正義,堅持真理,捍衛人的尊嚴的立場上,作出合理的公正判決。
除去宣誓、原被告身份確認等例行公事程序,法庭幾乎成了高熊飛控訴日軍暴行、宣示索賠法理的個人論壇。庭長伊藤剛轉而詢問被告“有什麼問題”,被告方9位律師交頭接耳一番之後,頹然答道:“沒有問題。”
於是審理結束。
旁聽席上有60來人,其中有許多高熊飛訴訟案的支援者:日中和平友好理事會、支持中國戰爭受害者要求協會、731部隊罪行研究會等團體的朋友們;日本友人還專門組成了“高熊飛先生赴日執行委員會”,他們紛紛擁向高熊飛,對他在法庭上簡潔有力的陳述、成功的表現表示祝賀。
高熊飛告訴筆者:“我的證詞和我的每一答問,都凝結著我的律師辯護團的心血,從25日到28日,連續四天我們都在青葉綜合律師事務所為出庭進行反複推敲和預習,為了向法庭準確表示我的意思,律師們特別聘請在中國長住的翻譯德永淳子參加準備工作。”
“他們非常精細嚴謹。”高熊飛動情地說,“出庭前,連我的西裝領帶都是山森律師幫我係好的。沒有日本朋友道義上、經濟上、法律上的全麵支持,我根本不可能到東京出庭。”
高熊飛已將“重慶大轟炸”受害者董德芳老人的訴訟材料交給了他的律師,希望將其納入本案。據不完全統計,1937年7月至1943年7月,日軍對我國城鄉的狂轟濫炸,炸死335943人,炸傷426249人,財產損失無數,因而此案為全世界所矚目。朝日電視台、朝日新聞、新世紀中文有線電視台及美國等國家的傳媒,都報道了這次審理或對他的專訪。訪日期間,高熊飛還參加了許多市民、學生的座談會、報告會。
“欲愚其民,先愚其青年。”高熊飛指出,“多年來,日本政府對曆史罪行采取瞞與騙政策,一代日本青年大多隻知盟軍對東京的有限轟炸,而不知日軍對中國首先進行了最長期、最野蠻和最血腥的大轟炸、大屠殺。因此我的現身說法,引起了極強烈的反響。顛覆曆史罪行的人是很容易再犯曆史罪行的。我的此行,正逢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訂20周年,我將和日本正義人士、愛好和平的國民,為在公平和正義的基礎上,推進中日跨世紀和平友好關係,繼續盡綿薄之力。”高熊飛最後提醒道:
“我的案子預定於明年判訣。我正拭目以待,但決不對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抱幻想。若判決不公,我和我的律師將上訴到東京高等法院。在目前,我寧願把索賠與出庭,作為揭露日軍暴行,動員不明真相的日本國民和我們共同奮鬥的手段。”
(天津《今晚報》1998年8月29日)
由於篇幅所限,報道中“索賠的法律依據”語焉不詳,須得稍加說明:
人類社會至今不能製止戰爭的發生,但能夠製定法規限製戰爭手段和戰爭的範圍,防止戰爭中的犯罪。公元前208年,劉邦率大軍攻入秦國都城鹹陽出台“約法三章”,便是最古老的戰爭法規之一:“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這裏的“人”,就是平民百姓。
1899年、1907年產生的兩個海牙公約在其附件《陸戰法規和習慣章程(規則)》都規定:“交戰在損害敵人的手段方麵,並不擁有無限製的權利。”特別禁止:“以背信棄義的方式殺、傷屬於敵國或敵軍的人員、毀滅或沒收敵人財產”……
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附件第25條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攻擊或炮擊不設防的城鎮、鄉村和住宅”。第27條規定,“圍攻及炮擊時,凡關於宗教、技藝、學術及慈善事業建築物、醫院及收容所等,不得作為目標。”1929年日本參與簽字的《海軍條約》也規定:“禁止以對平民造成恐怖、破壞或損害非軍事性質的私人財產,或傷害非戰鬥員為目的的空中轟炸。”海牙公約規定:“違反該章程規定的交戰一方,造成損害,負有賠償責任。該方應對自己軍隊的組成人員做出的一切行為負責。”日本是公約締約國應該履行締約國義務。
日內瓦一係列關於緩和戰爭對全體公職人員和平民造成傷害問題的公約,重申、豐富了上述法規。
文明國家公認的法律原則“任何違約行為都會導致補償的責任”、“如果堅持違約而無任何有理由的證明,由於違約而致無過失一方遭受任何損害,無過失一方即可要求其賠償。”——日本也是明知的。
必須強調指出,日本當年的“無區別轟炸”,不是一些人的“過失”,而是日本對國際法的蓄意踐踏。
這是日本1937年11月規定的《航空部隊使用法》第103條:“……至關重要的是直接空襲居民,給敵人民造成極大的恐怖,挫敗其意誌。”
1939年1月21日平昭首相在議會發表講話:“我希望日本的意向將會得到中國人的理解,否則除了消滅他們,我們別無它法。”
1939年7月24日,侵華派遣軍參謀長給陸相板垣將軍就軍事勢態提出建議:“空軍應對後方的戰略據點進行空襲,以便給敵方軍民造成恐怖氣氛引起驚惶失措……”等等。
日本政府對於國際社會對它關於違反國際法和人道原則的抗議不屑一顧。
1943年8月18日,日本首相東條英機在有裕仁天皇及內閣同僚出席的樞密院會議上說:
“國際法隻能從進行戰爭的角度和按照我們自己的觀點來看待。”
由此“東京審判”裁定:
“日本對中國平民的戰爭罪行不是個別的犯罪動機,而是政府既定政策。”
高熊飛不幸而言中,一年以後的9月22日,東京地方法院對他的案件作出了枉法判決。
昨日,已返杭的高熊飛先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這一判決辜負了世界的期待,沒能實現法和訴訟的最基本理念——正義與人道!
9月22日,是高熊飛等二戰受害人訴日本政府索賠案的判決·264·
日。也許是太刻骨銘心了,高熊飛先生對這一天的記憶精確到了秒。判決時間定於下午1點半。下午1時,高熊飛等原告、家屬及律師30人早早到庭。1點13分,被告代理律師出庭。1點25分,法官到庭,並進行了一分鍾的電視錄像。
靜等了幾分鍾之後,1點30分,法官開始宣判。宣判用時僅10秒。法官聲音低低地說了三句:駁回起訴;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理由見判決書。稍後,法官便很快地離開了法庭。高熊飛等人聽完判決後,十分氣憤。“50多年的傷痛,50多年的期待,法官隻用了10秒鍾就輕描淡寫地宣判了事,這不僅是對受害人個人的蔑視,也是對中華民族的一種侮辱……”
盡管判決書中已經認定了原告們的受害事實,但最終卻仍作出了“駁回起訴”的判決,這樣的判決引起了原告律師團的憤慨。在之後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律師團麵對記者及旁聽者指出:這次判決是不當判決。高熊飛沒有失去信心。9月30日,他向東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他依然相信勝利總有一天會來到。因為,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中至少已承認了原告受害的事實,從發展眼光來看,這已是一個不小的進步;高熊飛此次赴日,在日本各地就受害事實及訴訟目的等問題共作了8場報告,均贏得了很好的反響,當年的日本侵華士兵聽了報告後,當場表示深深的謝罪;高熊飛還聽說日本共產黨、社會黨正在製訂一部《戰爭賠償法》,目前草案已經擬就。
由此,高熊飛看到的是希望的曙光。
本報記者 丁雄英
(摘自《不公判決辜負了世界的期待》《杭州日報》1999年10月12日)
2001年4月7日,為浙江義烏、湖南常德等地細菌戰受害人向日本政府索賠的日本律師團成員一瀨敬一郎、731部隊資料編纂會奈須重雄等人來重慶做進一步調查時介紹道:“日本政府至今不承認進行細菌戰的違法事實。”因此可以說東京地方法院對高熊飛、李秀英、王金淑等十人案在認定事實上有了進步。這份15000言的《判決要旨》寫道,“被告方麵難以具體地進行反證,因而全然看不到使人懷疑有歪曲原告們本人,原告之夫、父、兄弟悲慘受害,這從各證據及辯論的全部內容來看應該說是很明確的。”“有過應該叫做‘南京屠殺’的事情……原告李秀英就是在那個時候被日本兵刺傷的。”“731部隊的存在及進行了人體實驗等是無置疑餘地的。”
然而,不罔顧事實並不妨礙他們的罔顧前述國際法、國際習慣法去迎合被告的如下主張:“即使原告主張的事實關係存在,對於以上損害,原告作為個人直接向我國要求賠償的權利也是不能被承認的。”
法院預見到枉法必招致原告的強烈抗議和國際社會的譴責,於是在《判決要旨》中預留後路進行狡辯:“本法院承認原告提出了一個極其重要的國際問題,考慮到今後探討更好地解決之際,也許會提供一個素材,因此即使被批評為有害無益,在本案加害行為這樣涉及國際曆史及戰爭、戰爭的終結及和平等問題,也有必要盡力表明本法院是出於何種考慮不能采用原告的主張,在判決理由中,以本法院有限的知識、見識和能力,敢於談及此問題。”
“本法院”在玩弄一個偷換概念的把戲。把受害者個人和日本國的問題,籠統地變成國與國之間的“國際問題”是否過於拙劣為稍有邏輯常識的人們所不恥?於是忙不迭聲明道:“從理論上說,‘個人對加害國的要求不能考慮’等是不存在的。”
極盡其翻手為雲覆手為雨之能事的東京地方法院又如何將“理論上”的存在和判決原告敗訴的“實踐”調合起來呢?該法院開出的藥方是“隻能通過國家間的外交來解決”;《判決要旨》解釋道:“個人向國家索賠是沒有的。受害者向加害國要求賠償和道歉是市民法水平的正義(意即與國家的正義不符)。”如果判決支持了這種“片麵的正義”會遭致什麼後果呢?就會留下“紛爭的火種,再度·464·
招致戰爭狀態,再度頻發非人道的權利侵害”。該法院“必須極力回避再度的戰爭及戰爭狀態作為至上命題”和“全人類的正義”就隻好“犧牲個人市民水平的正義”了!
《判決要旨》中這種為虎作倀、人妖顛倒的奇談怪論,堪稱驚世駭俗;若非親身拜讀,決不敢相信它竟出自堂堂東京地方法院的審判長伊藤剛,法官本多知成、林潤之手。
為否決所謂“市民法水平的正義”,確立國家法水平的“正義”,伊藤剛們在運用其“推背圖式”邏輯的同時,確認被告方抬出的“國無答則”。
“國無答則”乃是1889年明治天皇《大日本帝國憲法》的一項“原則”,即國家權力因素造成的損害,不適用於民法,不負賠償責任。——天皇是天上諸神中最高君主天照大神的子孫,是以人的形象的現世之神,神權所致,皇恩浩蕩,哪有什麼損害和賠償?
將一百多年前的、已經僵死的、當時也隻適用於國內的“皇國法製”複活,來解決20世紀人權問題,是日本政府和東京地方法院在當代絕無僅有的發明創造;至於日本是44個海牙公約締約國之一,公約自1912年1月在日本公布,便自動生效作為日本國內法直接實用,早在日本昭和時代,日本法院便有判例證明這種“直接實用”,就管不了那麼多了;而戰後國際上針對德、意、日二戰暴行製定的人權法規、人道法規所確立的個人具備國際法主體的資格,《判決要旨》亦以在案件發生時尚未實施為由而予否定了,盡管案件發生時對原告人身和精神上的傷害,一直延續到21世紀的今天,這種傷害與日俱深……
《判決要旨》經過吞吞吐吐往複曲折的“法理”論證最後宣告:
如上所述,本法院認為,即使本案加害行為如何非人道、如果不能得到補償就會使原告們在市民法水平上的正義被犧牲,在本案當時的國際法及我國法製上原告們就本案加害行為的戰爭受害對我國直接要求損害賠償的法的權利也不能被承認,而且如果把必須極力回避再度的戰爭及戰爭狀態作為至上命題的話,不承認上述的個人損害賠償要求權不僅可以認為是合理的,而且符合全人類的更大正義。
中國戰爭受害者索賠案件律師團、中國戰爭受害者要求支持會(兩團體成員均為日本人),當天發表聲明:
在這裏我們鄭重宣言,要將這個判決都不得不承認的(曆史)認識作為普遍的認識在全國範圍內確立,以戰後補償法的實現為目標,繼續努力,為使憲法前言中所定的我國要“在國際社會中占有名譽地位”之內容成為事實而傾注全力。
9月23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章啟月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中國希望日本有關方麵,特別是日本政府,能夠正確認識侵華戰爭後果,在涉及中國人民身心健康及切身利益的問題上,能夠采取認真負責的態度,督促日本有關方麵嚴肅對待中國公民所提出的要求。”
9月26日,“中國戰爭受害者索賠律師團”總幹事長小野寺利孝乘飛機專程趕往北京,與民間索賠人士交換了意見。他們一致認為:盡管判決與索賠目的所離甚遠,畢竟日本法院第一次對這些曆史事實有了明朗承認的結果。這也是中、日兩國人民共同努力的結果。
童增在接受香港記者采訪時表示,中國受害者將繼續努力,直至日本政府謝罪和賠償。
責成日本政府謝罪與賠償,是高熊飛的兩個目的。退一萬步說,既然東京地方法院作出了他的受害事實無置疑餘地的結論,就至少應該判決被告方當庭向他謝罪——但該法院沒有這樣做。高熊飛在致“重慶大轟炸”研究中心的書信中介紹了一個細節,在他進行受害事實的陳訴時,被告方的一個律師,也偷偷地哭了,但並不妨礙他硬著頭皮在質證時為自己的主子辯解;同理,標榜獨立審·664·
判的東京地方法院審判長、法官,也必須服從日本政府不鑒史、不服罪、不理賠的既定政策,而不惜昧著天良去踐踏法和訴訟的最基本理念——正義和人道。
在對待民間受害索賠個案的態度上,近幾屆日本政府及其政要,時而虛與委蛇,時而閃爍其詞,但堅持“三不”立場沒有變化。1995年3月19日,前首相中曾根在他的選區發表演說,激烈反對在擬議中的國會決議,寫進就二戰暴行進行道歉的文字,他說“這將為賠償要求埋下種子”。反之,賠償將證明日本犯下二戰暴行。1994年7月1日村山富士在組閣後的首次內閣記者招待會上宣布了他的政策:“對於某些個人問題,我願意尊重判決,我完全不認為可以不進行補償。”但在自民黨的製約下,1995年5月3日,陪同他訪華的外務省官員就向傳媒聲明,東京將不考慮戰爭期間受害個人提出的賠償要求。在日本國會的各派政治力量中,持中曾根見解的是主流,日本政治的自民黨化亦即右傾化,日本軍國主義對日本國策的影響力正日趨嚴重,因而像“釣魚島”、“教科書”這類文攻武掠的嚴重事件一再發生——在這種寒流滾滾的大氣候中,日本政府對我國外交部敦促其采取“負責態度”的聲明,裝聾作啞;日本主持正義的人士實現戰後賠償法的曆程必十分艱難。
人們為高熊飛、李秀英等中國索賠者披著白發、以個人身份去和一個強大的國家機器抗衡肅然起敬之餘不免怵然心驚。所以會出現這種悲劇性局麵,固然是因為日本的倒行逆施,但縱觀戰後曆史,作為主要戰勝國之一的我國,不能不說在對日處理上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也有關係。試問:既然連岡村寧茨這樣罪大惡極的戰犯都被國民政府無罪開釋,既然在日本無條件投降不久,侵略罪行人證物證俱全的情況下沒有作出全麵、詳盡、具體的揭露和審判,迫使日本正視自己的罪行,又怎麼能指望在事過50年後日本政府和犯有戰爭罪行的人能自覺認識並向索賠者俯首謝罪和進行賠償呢?
民間索賠是一個法律問題、人權問題,要獲得圓滿解決,必須以祖國的強大為後盾。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我們的綜合國力正日益提高,這就是高熊飛、李秀英等雖然一審敗訴猶不憚於前行要繼續和日本政府鬥爭到底的動力所在。力量的對比正在發生變化。他們傷殘病痛之軀及形諸言辭的血淚控訴和日本法庭的枉法審判,使得以“民主法治”自詡的日本政府在幾十年來慘談經營的種種否認戰爭犯罪的騙局毀於一旦;“真相大白”動員了成千上萬日本民眾加入到支援中國受害者團體,因為支援中國受害者就是為著“創造一個新日本”。他們得到並將繼續得到日本有正義感的律師和民眾,在道義上、法律上和經濟上的全麵援助,但這畢竟首先是我們自己的事情——人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他們索賠的成敗不但關係千千萬萬民間受害者及其親屬的權利,也是對中日關係政治基礎、日本到底是走老路還是新路的一個檢驗;對中國和平建設的東部環境是動蕩還是安定,是一個預測。自高熊飛先生《我把日本政府推上被告席》及《中國二戰受害人呼籲書》於1999年在發行量頗大的《看世界》雜誌發表後至2000年4月,除該刊編輯部外,單高熊飛本人就收到了一千多封信,幾十個包裹,有五六萬人簽名聲援他們的對日索賠行動,這些信件來自全國各地,有學生、有農民、工人、戰士、律師、作家、公司職員、企業家、新聞工作者、公務員、離退休幹部,乃至大牆內的勞教人員;從87歲的老人到尚需父母把手的2歲稚童,他們以個人以全家以班組車間以全校的名義;重慶西南師大教育科學院、長春外國語學校魏舒歌、趙學敏等同學在聲援書中寫到:“你的身後有我們,有千千萬萬有血有肉、有錚錚傲骨的中華兒女作後盾。”有的來信要求建立中國的戰爭受害者組織,領導與協調索賠、支援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