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北洋軍閥時期的司法考試
民國肇建,臨時大總統孫中山高瞻遠矚,要求“所有司法人員,必須是法官考試合格人員,方能充任”。
1913年,梁啟超走馬上任司法總長。《申報》報道:“任公於司法之黑暗久不滿意。此次入閣,即抱定改良宗旨,擬以積極的方法創建法治國模範。其入手在乎除積弊選賢能。六大司法施政方案,首推厲行考試,以免幸進。”
那時,法治熱潮勃興,司法理念巨變。往昔天經地義的司法與行政不分、地方長官兼理司法的體製日趨過時落伍。而法政教育在科舉廢除後一枝獨秀,呈現爆炸式增長之勢,為法官考選提供龐大人才資源。據統計,1912年至1925年,法政學校占全國高等學院四成左右,在校生比重更是高達半數以上。
北洋政府甫一成立,司法官考選成為重中之重。1915年6月,《修正暫行法院編製法》出爐,明確規定推事(法官舊稱)及檢察官,需經考試合格,方可任用。此後,舉辦正式司法官考試五次,舉凡考試資格、內容及程序,影響深遠。
同年9月頒布的《司法官考試令》,規定應試人員資格積極與消極要件。受過法律專業教育的人才備受青睞,“海歸”人才更是歡迎之至,經司法官再試典試委員會過半數之議決,可以免試錄取。但犯有五等以上有期徒刑、禁治產或準禁治產宣告之人及破產人員則不得應試。為了慎重起見,考生須有當地司法官或文官作保。
司法官考試分為甄錄試、初試與再試。通過上一關者,方可進入下一關。首關為筆試,考察國文及法學通論。在初試環節,筆試考察科目有憲法、行政法、刑法、國際公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編製法、國際私法十科。口試有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五科。再試環節,筆試以訴訟案件為題,考生詳述案件事實及理由,擬具判詞作答。
以第三次司法官考試為例,1919年7月底,連考兩天。在北京考場,甄錄試國文試題分為“法令者治之具,而非製治清濁之源論”,“孟子論皋陶執法、張釋之論犯蹕。是否合於法治國之法意,試評論之”;法學通論題為“問法學用語者有僅稱為法者、有稱為法律者、有稱為法典者、有稱為法規者,其意義若何?有無區別?”,“英國法係認判決例有法律之效力、大陸法係以判決例為法律之淵源,試論其得失。”
江蘇考場重視現實問題,國文題為“擬聲明領事裁判權於中國有害、於外國無利,提出國際聯盟理由書”,法學通論題為“司法部對於下級審檢廳之訓令,是否為法律解釋,其與大理院(最高法院)之統一解釋法律權之異同何在,試說明之”。
在武漢考場,法學通論題貌似陳舊,為法律與道德區別及其關係,法律與政治之異同及其關係。今日《法理學》課本依舊聚訟紛紜。國文題相當出彩,“擬大理院編訂判例要旨彙覽序文”,“擬司法部分年籌辦添設廳監計劃呈文”。
70分以上合格的考生,憑券半價乘火車進京口試。考生解釋法令、分析案例,須隨問隨答,不留思考餘地。非反應敏捷、口才流利,難以過關。遴選司法官尚有不成文規定:五官不正、形象猥瑣者,一概摒之門外。
最終錄取70分以上合格者189人,全部送入司法講習所,進行為期兩年的專業學習深造。錄取率十分之一,過五關斬六將的幸運兒,期滿再試合格,方能成為候補推薦,實習獲任。
北洋軍閥時期,通過正規考試的法官占全體司法官總數的半壁江山。法學界陳瑾昆先生有言:“現章司法官均嚴行考試,此為司法界之特色。司法界人才較他界整齊,當推此為唯一原因。此種良美製度固別無置議之餘地。”
梁啟超高度評價說,十年來,國家機關之舉措無一不令人氣盡,稍足以係中外之望者,司法界而已。北洋時代,政治昏暗,南北對峙,軍閥混戰,唯獨法界尊嚴始終未墜。宋教仁案中,傳喚總理到庭,即為顯例。 (摘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