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對象
凡簽訂舊村改造土地整理承諾書的農戶。
二、拆遷評估辦法
1.全村所有參與該項目的民房全部委托第三方評估公司入戶評估。評估依據及細節參照蒼政發〔2009〕145號《蒼南縣2009年房屋拆遷補償重置價等標準》。
2.房屋拆遷後所有宅基地及前後埕地、閑置地經確權後按每畝43200元計算由村集體統一收購,然後統一進行土地綜合整理複墾,複墾後使用權暫定村集體統一管理,最終使用方法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
3.簽訂安置協議後,限定在6個月內必須房屋騰空。在限定時間內農戶可自行拆除舊房,材料可自行處理,超過時間由村集體統一處理。超過限期房屋未騰空,協議自行作廢,沒收前期訂金,作為違約金。
4.簽訂安置協議截止日期為2012年5月31日,超過2012年5月31日不簽訂安置協議視為自動棄權,以後不作為安置對象。
三、原房拆遷安置地點及辦法
(一)住房安置地點
中對口村新村用地範圍內予以安置(具體位置見規劃圖)。
(二)安置辦法
1.2005年以前建的房屋,主房宅基地25平方米以上的,安置2個套房安置麵積210平方米。如2個套房麵積超過210平方米的,多餘部分按規定補差價。如選擇2個套房或1個套房,麵積少於210平方米,少於部分按規定給予補償。(規定最終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優於市場優先價)
2.2005年以前建的民房,主房宅基地25平方米以下的,安置一個105平方米套房,可選擇超過105平方米套型一個,超出部分麵積按規定補差價。
3.2005年以前建的正房一層平房,按以上同等條件安置。
4.主房後麵建設平台及附屬建築按拆遷標準補償,但不給予安置。
5.2005年以後建的房屋,戶主在本村沒有其他居住民房,按第一條同等條件給予安置。
6.2005年以後建的房屋,戶主在本村已有其他居住民房,按違章房給予拆除,按拆遷標準給予補償,但不給予安置。同時宅基地按收購標準給予補償。
7.2005年以後建的房屋,戶主在本村已有其他居住民房,且戶主有兩個以上兒子已到法定結婚年齡未婚的,但現有家庭實際居住條件不能滿足的,多給予安置一個105平方米指標。如選擇超過105平方米套型,則超出麵積按規定補差價。
四、無房戶確定及安置辦法
(一)無房戶的確定
1.必須為本村農業戶口的村民。
2.在本村現沒有擁有產權的房屋。
3.在2000年以後在本村和外地沒有房產交易記錄。
4.現在外地沒有擁有房產記錄。
5.如有以上情況村民經調查屬實,確認為無房戶。
(二)無房戶安置辦法
無房戶安置標準為每戶安置一個105平方米的多層套型。如選擇高層126平方米套型,則超出麵積按市場價補差價。
五、安置房定價
住宅房定價按建築成本價(拆遷成本地價、建築及其他配套設施)確定,層次和朝向差價另行規定。
六、房款結算辦法
1.簽訂安置協議首期預付訂金,按安置麵積的建築成本價的30%支付,如不需貸款的農戶按工程進度分三階段付款。第一階段,簽訂安置協議首付訂金;第二階段,按工程進度到30%付二期房款,為總房款的30%;第三階段,工程房屋封頂付總房款的30%,其餘10%房款等工程全部完工,結算完所有房款再交鑰匙前付清。
2.如需辦理按揭貸款的農戶,簽訂安置協議交完首付占總房款30%的訂金以後,其餘70%部分按銀行按揭政策辦理貸款。
七、本《拆遷及安置方案》中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另行規定。
八、本實施辦法由雲岩鄉(中對口村)農房改造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2】《蒼南縣龍港鎮中對口村建設規劃》由蒼南縣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編製,已於2011年5月基本編製完成並評審通過。
一、規劃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1.1)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
3.《鎮規劃標準》(GB 50188-2007)
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