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以下簡稱《條約》)簽訂於1968年7月1日,1970年3月5日生效,到1991年底已有140多個締約國,包括中、英、美、俄4個有核武器國家。法國當時已宣布將參加《條約》。《條約》是裁軍和軍備控製領域中最具有普遍性的一個國際文件。

《條約》主要有三個方麵的內容:(1)防止擴散核武器。《條約》規定,有核武器締約國承諾不向無核武器國家轉讓核武器或其他核爆裝置,不協助、不鼓勵、不引導無核國家獲取核武器和其他核爆炸裝置;無核武器締約國承諾不獲取或製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其全部和平核活動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2)停止核軍備競賽,推動核裁軍。《條約》規定締約國就停止核軍備競賽和實現核裁軍認真進行談判。(3)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條約》規定所有締約國有權不受歧視地參加這種合作,有能力的國家應為這種合作作出貢獻。

上述內容被稱為《條約》的三大目標,已為國際社會普遍接受。《條約》盡管存在一些缺點和不足,但總的看來,在防止核武器擴散方麵起了重要作用,有利於維護世界的和平與穩定,成為關於裁軍和軍控領域中具有普遍性的國際條約。

中國一貫主張全麵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為了推動實現這一目標,維護世界和平、安全與穩定,並考慮到廣大無核國家的願望和要求,多年來,中國讚同並奉行不主張、不鼓勵、不從事核擴散,不幫助別國發展核武器的政策。1984年,中國加入國際原子能機構後,更明確宣布,中國的核出口嚴格執行三項原則,即保證用於和平目的;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監督;未經中國同意不得轉讓給第三國。1990年9月,中國作為觀察員出席了《條約》第四次審議會,明確表示支持《條約》的三大目標。中國的這些政策和實踐與《條約》的規定是一致的。中國政府於1991年8月原則決定加入《條約》,同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了中國加入《條約》的決定。

年3月9日,正在英國訪問的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長錢其琛向英國首相梅傑遞交了中國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加人書,3月11日,中國外交部在北京公布了中國參加《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加入書,中國參加這一條約的加入書全文如下:

"我謹通知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1年12月29日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1968年7月1日訂於倫敦、莫斯科和華盛頓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並聲明如下:

中國奉行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一貫主張全麵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為了推動實現這一目標,維護國際和平、安全與穩定,並考慮到廣大無核國家的願望和要求,中國決定加入《條約》。

中國奉行不主張、不鼓勵、不從事核武器擴散,不幫助別國發展核武,器的政策。中國支持《條約》確定的目標,即:防止核武器擴散、推動核裁軍、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並認為這三個目標是相互聯係的。

中國認為,防止核武器擴散本身並不是目的,而是實現全麵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的過程中的措施和步驟。防止核武器擴散與核裁軍應相輔相成:隻有在核裁軍領域取得重大進展,才是製止核武器擴散的最有效途徑,才能切實加強核不擴散製度的權威性;同時,保持一個有效的核不擴散製度,有助於實現全部消除核武器的目標。為實現全麵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這一崇高目標,擁有最大核武庫的國家應當切實履行其特殊義務,率先停止試驗、生產和部署核武器,並大幅度削減它們在國內外部署的各類核武器。它們在所有這些方麵的實際進展,將為召開包括全部核武器國家參加的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核裁軍國際會議創造條件。

中國主張,為了改進和加強核不擴散製度,推動實現全麵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的目標,還應采取以下具體措施:

所有核武器國家都承擔在任何時候和任何條件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義務;為此締結一項關於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國際協定。

所有核武器國家都承諾不對無核武器國家和無核武器區使用和威脅使用核武器;為此締結一項關於不對無核武器國家和無核武器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的國際法律文書。

所有核武器國家都承諾支持建立無核武器區的主張,並尊重無核武器區的地位,承擔相應的義務。

所有在國外部署核武器的國家,將這些武器全部撤回本國。

空間大國停止外空軍備競賽,停止發展外空武器,尤其是與核有關的外空武器。

台灣當局以中國名義分別於1968年7月1日和1970年1月27日對該條約的簽署和批準是非法和無效的。

中國在加入書的聲明中所闡明的對不擴散核武器的全麵立場及主張,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讚同和支持。中國加入《條約》有利於推動《條約》更好地發揮其維護世界和平與穩定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