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稅主要有:(1)關稅;(2)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3)消費稅;(4)中央企業所得稅;(5)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6)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等集中交納的收入(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7)中央企業上交利潤。
中央地方共享稅有:(1)增值稅:中央75%,地方25%;(2)資源稅:海洋石油資源稅100%歸中央,其餘資源稅100%歸地方;(3)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50%,地方50%。
地方稅主要有:(1)營業稅(不含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2)地方企業所得稅;(3)個人所得稅;(4)城鎮土地使用稅;(5)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6)城市維護建設稅(附加),不含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7)房產稅;(8)車船使用稅;(9)印花稅;(10)屠宰稅;(11)農牧業稅;(12)農業特產稅;(13)耕地占用稅;(14)契稅;(15)遺產和贈予稅;(16)土地增值稅;(17)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等。
這次分稅製改革是在我國國民經濟上升的周期中設計和推行的,又是在中央和地方財政都比較緊張的情況下出台的,因此它是一次溫和的、漸進式的改革,其主要特點是:第一,這次改革沒有改變存量的分配格局,隻適度改變了增量的分配關係。在分稅以後,對存量的變化采取了稅收返還的形式保留下來,維持原狀。因此,對於各地來說,原體製的分配格局、分配數量、分配關係都不變,除了一兩個實行總額分成的地區需要確定一個遞增率以外,其他都不作變動。這樣就不至於對經濟生活產生太大的衝擊和影響。第二,新的分稅製,中央隻從增值稅的增量中多拿一點,數量有限,取之有度,做法溫和,地方承受得了,有利於取得各方麵的支持。緩緩而行,使方方麵麵都有一個適應的過程,比較符合中國的國情。第三,中央不卸包袱。由於降低了所得稅的稅率,中央財政比往年困難更多,盡管如此,也不在分稅製改革中向地方轉嫁困難。這次改革把著眼點主要放在轉變機製上,放在理順關係和統一製度上。第四,體現調動兩個積極性的精神,盡可能照顧地方利益。這次實行分稅製改革,以1993年為基期年,將絕大部分資源稅都留給地方,按全國消費稅、增值稅增長率的1∶03係數,確定稅收返還增長率等政策,都體現了這個精神。第五,新體製力求規範化。如共享稅的比例,稅收返還增長率計算的係數,都是全國統一的,在計算分稅製稅率時對老體製本身的某些不平衡因素,以及各地確實存在的某些特殊困難暫時都不作調整。目的是使新製度本身盡量做到統一和規範,比較符合市場經濟運作的要求。
這次分稅製改革從運行實踐來看是成功的:一是有利於理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係,促進國家財政收入的合理增長和各級財政控製支出;二是在保證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增長的前提下,逐步改善了中央財政狀況,適當提高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增強中央調控經濟的能力;三是有利於消除政府之間財力分配的隨意性,合理調節地區之間的財力分配,優化資源配置,經過若幹年的努力,逐步縮小地區間的差距;四是有利於全國形成統一的市場,促進國民經濟布局的合理化。
工商稅收製度結構性改革
按照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的要求,1994年,我國工商稅收製度進行了大幅度的結構性改革。
稅製改革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80年代後逐步形成的稅製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存在的問題主要是:(1)企業所得稅按不同所有製企業分別設置稅種,稅率不一,優惠各異,地區之間政策也有差別,造成稅負不平,不利於企業公平競爭;(2)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犬牙交錯,很不規範,導致名義稅率高,實際稅負低;(3)原來的流轉稅稅率是在計劃價格為主的條件下設計的,稅率檔次過多,高低差距很大,目前價格已大部分放開,簡並稅率勢在必行;(4)地方稅收入規模過小,不利於中央和地方徹底實行分稅製;(5)內外資企業實行兩套稅製,引起企業相互攀比,競相爭取稅收優惠,矛盾日益突出;(6)個人所得稅、個人收人調節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的法律法規不統一、不規範,不利於發揮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的作用。所以,建立、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就必須建立一套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新稅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