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章 同堂(1 / 2)

花椒家三代同堂大大二十餘口,直到如今依舊合食同居,並未分家。

而且直到眼下,也依舊沒有哪個家庭成員有流露出一絲半點想要分家的蛛絲馬跡來。

隻不過花椒還不大了解的是,雖然在崇塘在蓮溪,或者在這個時代,如禮詩圩姚氏這般雍雍穆穆同居共財、累世同堂的大家族也並不少見。

可隨著家族人口規模逐漸增長到一定的程度,各房的次中心利益日益突出,家政難於統領;人口浩繁,日給艱辛;各房無責任感、無積極性,依賴成性,坐吃山空;各懷嫉妒,人心離散……重重矛盾日積月累之下,兄弟反目,甚至是叔侄交爭的局麵也就隨之出現了。

更為重要的是,同居共財大家庭的生產資料是土地,過的是自給自足的田園生活,子孫世代躬事農桑。由大家長率領子孫合作生產,並統一安排消費。生產生活中的一切都在家長的主持下以家庭為單位來進行,大家庭自然容易維持維係。

可隨著商品經濟的進入,雖然還是家庭成員一起經營勞作,卻與自然經濟下以“家庭”為計算單位不同,商品經濟下以“個人”為計算單位的,收入和消費彼此都看得很清楚,自然容易比較高下,自然而然也就會產生是否“合算”的想法,產生離心因素。

尤其又是在手工業尤其達、商貿往來鼎盛的地界,有些累世同居的大家族不出百餘年,即逐漸走向分裂解體,也就成了不得已而為之的必然結果了。

雖曆朝曆代多有律令限製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可別籍、異財卻是兩個概念。同時由於世代禮法融合的特點,有時候“法”也不一定就是嚴格的規定,就像別籍異財,法令的作用就並不是強製執行,隻不過是一種號召提倡,最多也隻是一種輿論上的限製。隻要不是祖父母、父母親告,就不必定罪。

如此一來,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這些大家族經過分家析產,分裂成若幹仍以各種形式保持聯係的家庭,也就成了如樹大分叉一般的自然規律,成了大家所認同的習慣。長而久之,民間百姓異財之後或是單立戶口,或是繼續與父母合籍的,數不甚數。

而像周家灣,通常都是父母在時,兒子們便隨著成年成家而6續與生養家庭分開,另立戶頭傳承門戶了。但是基本上每個兒子所分的家產數量都會略於其應得的平均數,之後再父母年邁或者去世之後,還會再分一次最後分清。這樣一來,留下來與父母共居的一般都是未成年的子女,是為真正的“子壯則出分”。

至於這家產到底如何析分,祖產和續置財產,包括田房茅廁、樹木家什、雞犬畜產、農具米粟,甚至於家庭債權到底如何析分,一般在諸子均分的前提下,卻是各家各戶因著各種緣由不盡相同的。

有的家庭長子或長孫可以酌提遺產,有的人家有未嫁女在家的在奩田之外也要酌提遺產,還有的因著父母的偏心或是兄弟的強弱,卻是很難在實際操作中力求平均做到精確的。

隻不過花椒亦是不知道的是,其實老早之前秦老爹秦老娘也是思量過分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