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7章 罪行(1 / 3)

一、殺人。

1.一九四二年四月十五日黃昏前後,於熱河省承德街東側武烈川下遊河畔,我以日本關東軍承德憲兵隊兵長的身份,奉分隊長永山中尉的命令,將在偽承德監獄中的八路軍冀察熱軍區第十三團某連二十五歲左右戰士七名,由牢房提出,用載重汽車運到武烈河畔,然後命被害者一個個跪在已經準備好的坑前,幾名憲兵按照次序,用日本刀砍頭,殺害了這七名八路軍戰士。跪在第三坑前的一名戰士,被我用日本刀由背後砍頭殺害,我並用腳把被害者的屍首踢進坑裏。

2.一九四三年三月十九日下午六時許,於熱河省興隆縣興隆街西南長城線茅山至黃崖關中間疏散的村莊道路上,日軍承德憲兵隊第二憲兵遊擊隊生田大尉率領憲兵一百四十名,按特高課長木村光明指示“在赤化地區,必須徹底的掃蕩肅清,不留一草一木”的方針,將未及躲避憲兵偷襲,仍留在村裏的病人、老人三十五名和吃奶孩子四名,共三十九名中國人全部屠殺。為消滅罪證,燒毀了被害者的屍體。我奉生田隊長的命令,分隊長水野軍曹、高橋兵長、田中兵長、尾崎和我(兵長)五人,將村中星散房屋裏的臥病老人和懷抱幼兒的婦女,強製拖出,領到山裏狹窄道路上,將他們兩手用繩子綁上,命他們就地坐下,我用日本十四式手槍兩支,槍殺了年四十五歲至六十歲的婦女九名、六十歲左右的老翁五名、兩歲左右的小女孩一名,共十五名解放區抗日人民。其餘二十四名,被同夥憲兵全部槍殺,並用附近的高粱秸和蒿草蓋在被害者的屍體上,灑上油類,放火燒毀,然後逃離現場。在這次罪行中,我主動屠殺了十五名無辜的和平人民和吃奶的孩子,並親自動手將尚未死的被害者兩、三名燒死,犯了超過魔鬼野獸的慘無人道的屠殺罪行。

3.一九四三年八月九日前後,在熱河省喀喇沁中旗七溝村東方——三道河子中間的山裏,發現有中國人的零星房屋,我以承德憲兵隊七溝派遣隊掃蕩係伍長的身份,不等派遣隊長山田恒雄的命令,主動親自跳進房屋,用日本馬槍射擊正在休息的兩名二十歲左右的冀察熱軍區第十一團八路軍偵察戰士,一名在腹部,另一名在大腿關節上,受了貫通重傷。還逮捕了驚慌欲逃的戶主,他是六十歲左右的老翁。我用劈柴的斧子砍他的背部,使他受了重傷,陷於瀕死狀態。然後,我和增援的同夥衝野伍長、竹田伍長等一起,按派遣隊長山田恒雄的命令,把瀕臨死亡的戰士和老翁共三名,拖到屋裏,讓他們躺在炕上,用易燃的家具壓在被害者的身上,隨後用高粱秸放火燒房子,將他們一並燒死。當時,被害老翁的十八歲和二十歲左右的女兒和一個嬰兒共三名,被我的同夥捆綁,失掉自由。因為我和其他憲兵燒了房屋,殺了人,她姐妹倆在燃燒著的房子前,哭泣著反抗憲兵。我想把這兩名婦女和小孩也殺害掉,當用手槍正要射擊時,因派遣隊長的命令而未遂,遂將一名婦女(妹妹)衣服剝去,讓其裸體,用棍棒毆打。對抱小孩的婦女(姐姐)也拳打和腳踢,且大聲說:“對靠近八路軍的,就這樣處分!”強製把這兩名婦女由現場趕走,使她們失掉了房屋和生活中的一切。我們便逃離現場,還從兩名偵察戰士身上,掠奪了抗日傳單五十張左右、信件、手榴彈數十個和布提包一個。

4.一九四三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前後,於熱河省喀喇沁中旗七溝三岔口村入口,當時我是承德憲兵隊七溝派遣隊掃蕩係伍長係員,奉派遣隊長山田恒雄的命令,將上一天即八月十八日夜間被我們憲兵逮捕的居住在三岔口的兩名中國抗日農民(三十五歲左右)拉到該村入口,在二百餘名的村民麵前,威嚇說:“你們看,這是援助八路軍者的結局!”我用日本刀,將兩名抗日愛國農民殺害了,並強迫村民把屍首埋在村前的田地裏。我為了想試驗自己日本刀的利鈍,主動向派遣隊長請求,親自砍殺這兩名被害者,犯下了罪行。

5.一九四三年九月七日前後,於熱河省七溝村東南承德縣和喀喇沁中旗的縣、旗境界山峪,我以承德憲兵隊七溝派遣隊掃蕩係員伍長的身份,遊擊掃蕩中在山麓岩石角發現腳上負傷的八路軍戰士一名(年二十五歲左右),向派遣隊長山田恒雄報告,在還未下來命令的情況下,我便用日本馬槍,對該八路軍戰士射擊兩發子彈,被害者的頭部被子彈貫穿,當場死亡。將屍體遺棄,逃離現場。

6.一九四四年六月十四日前後,於熱河省平泉街關東軍熱河特別警備隊平泉派遣隊後院馬廄前,我以代理派遣隊長軍曹的身份,對部下逮捕的抗日愛國農民劉貴(四十歲左右,住熱河省喀喇沁左旗三十家子村)使用灌水、過電和毆打等刑訊。被害者頑強地抗拒供述抗日救國會的組織。我又施以非刑,審訊到一小時半左右時,由於我的殘酷刑訊,被害者氣絕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