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加和執行集體屠殺。
一九四三年四月十七日至同年五月一日前後,於熱河省興隆縣茅山村西南長城線附近,遊擊進攻中的承德憲兵隊興隆派遣憲兵約七十名,在永山茂通指揮下,(1)四月二十日前後,於興隆縣茅山西南長城線山峪,和八路軍部隊遭遇,進行攻擊,用輕機槍和步槍一齊亂射,槍殺了八路軍戰士三十餘名和抗日愛國農民十餘名。我以步槍手的身份,參加了這一罪行,並用步槍槍殺抗日農民三四名。(2)四月二十九日偷襲興隆縣茅山西北某村零散的房屋,輕機槍和步槍一齊射擊,槍殺了二十五歲至三十五歲的抗日農民二十名。
一九四三年五月至六月上旬,於熱河省喀喇沁中旗南榆樹林子村周圍的半解放區村莊,由承德憲兵隊第二遊擊隊生田大尉指揮的憲兵約一百五十名的遊擊行動如下:
1.五月十五日拂曉,於熱河省喀喇沁中旗南榆樹林子村北方五公裏的山峪村莊,偷襲抗日愛國農民的房屋,輕機槍和步槍一齊射擊,槍殺了正躲避槍彈的抗日農民十五名(年齡三十歲至五十歲)。我以掃蕩係員伍長的身份參加了這一罪行。
2.五月十八日前後,於喀喇沁中旗南榆樹林子村熱水湯附近,偷襲零散的中國農民的房屋,用步槍射擊,槍殺了試圖逃難的抗日農民六至七名,並逮捕了六名,刑訊後殺害了。我以掃蕩係員伍長的身份,參加了這一罪行,協助掃蕩分隊長池田軍曹,主動對被捕者灌水、毆打刑訊,將其殺害。
一九四三年七月下旬,在熱河省喀喇沁中旗七溝村,承德憲兵隊七溝派遣憲兵隊山田曹長等約二十五名,行動如下:
1.九月下旬,於七溝村以東承德縣和喀喇沁中旗的縣旗境界,以夜間潛伏的方法,逮捕八路軍戰士,襲擊了通過縣境的八路軍第十一團某連戰士約四十名,戰鬥約兩小時,打死八路軍戰士三名,逮捕八名,約一星期後,送交偽承德熱河特別治安庭殺害了。我以掃蕩係員伍長的身份參加了這一罪行。
2.十月中旬,偷襲七溝村三盆口村以東零散村莊的抗日農民房屋,將正準備逃難的農民十餘名,用輕機槍和步槍射擊,全部殺害。我以掃蕩係員伍長的身份參加了這一罪行。
3.十一月上旬前後,於七溝村西南三岔口附近,偷襲抗日農民的房屋,逮捕了農民三名,用毆打和灌水等刑罰殺害了。還逮捕了正在該房屋休息的中共承平寧縣政府宣傳員中國共產黨黨員白玉林,當日送交偽承德熱河特別治安庭,處以死刑。我以掃蕩係員伍長的身份,參加了這一罪行。
逮捕
一九四二年四月十七日至四月三十日,承德憲兵隊興隆派遣隊準尉內田一平等約三十名:
1.四月十七日,偷襲興隆縣興隆街西南五公裏的農民房屋,逮捕了抗日農民約八十餘名,毆打、灌水刑訊後,將二十餘名送交偽興隆法院下獄,餘者經刑訊釋放。我以掃蕩係員增援憲兵兵長的身份參加了這一罪行。
2.四月二十日,偷襲搜查了熱河省興隆縣茅山村附近零散村莊的農民房屋,逮捕了一百餘名中國農民和抗日救國會員,押解到興隆街,進行毆打、灌水、過電等刑訊後,將三十餘名送交偽興隆法院下獄。其餘的被害者經刑訊釋放。我以掃蕩係員增援憲兵兵長的身份參加了這一罪行。
一九四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前後,於熱河省興隆縣西南茅家村至黃崖關間,承德憲兵隊第二憲兵遊擊隊生田大尉等約一百五十名,為了分離八路軍和抗日農民,補充建設對蘇軍事基地、構築陣地所需要的勞動力,逮捕解放區的農民。采取守候、偷襲和盤查等辦法,將在房屋裏的、行路的或正進行耕作的農民,一律逮捕。繼續進行一個星期,共逮捕二百餘名,大部是青年農民。他們被押解到興隆,後經由承德送往東北滿某地。我以掃蕩係員兵長的身份,參加了這一罪行。
一九四三年五月至六月,承德憲兵隊第二憲兵遊擊隊生田大尉率領的憲兵一百五十名,對中共承平寧縣政府屬下的抗日農民,用潛伏偷襲和其他方法,逮捕了居住在南榆樹林子周圍村莊有組織的農民約三百五十名(男子,年齡二十五歲至五十歲),經毆打、灌水和過電等刑訊後,將與抗日救國會有關的五十餘名,送交偽承德特別治安庭。我以掃蕩係員伍長的身份參加了這一罪行。
一九四三年十月至十一月下旬,駐熱河省喀喇沁中旗七溝村的承德日本憲兵隊七溝派遣隊,山田曹長等約二十五名,在偽軍約二百名的增援下,對事先已經查明的七溝村周圍村莊抗日救國會會員,連續進行了大逮捕,共逮捕約二百名,其中七十名送交了偽平泉熱河特別治安庭下獄。我以掃蕩係員伍長的身份,擔任偽軍(約二十五名)的指揮班長,親自逮捕了二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