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章 B股的未來不是夢(下)(3 / 3)

目前商討中的公募主要參照A股模式,通過私募定價,再進行麵向公眾的公募。交易所清算部門直接麵對券商,而不是直接麵對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券商彙總其客戶的認購意向,將資金彙集後轉到指定賬戶,再由清算部門分配號碼。當出現超額認購時,抽簽決定配售結果。

業內人士認為,由於“B股公募”主要是由證管部門、交易所、券商和境內投資者進行的,因此無須與其他政府部門協調,表麵上也沒有明顯的法律障礙,隻需由證監會公布實施細則即可,因此可行性較強。

對新的B股發行方式,從境外基金的角度而言,“公私兼顧”仍是它們的偏好。在充分考慮境內個人投資群體的投資熱情,兼顧境外機構投資者的長期利益,采用公私募相結合的國際通行的發行方式,不失為一種較理想的選擇。因為如果完全按照A股上市定價發行的公募方式,則真正的長期投資的境外投資者可能很難獲得想要的數量,而很多投機者有可能通過透支、借貸等方式在短期內籌集大量資金進行新股認購以獲得短期暴利。若是這樣,不僅不能吸引到真正長期投資中國股市的海外機構投資者,而且會造成B股二級市場的巨大波動,不利於中國吸引外資的長遠發展。

私募會否成為“黑箱”操作的一個“溫床”是眼下建議全公募方式人士的一個最大顧慮。為了保證B股私募配售給真正的長期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還應該對其認購資格進行必要的限製。例如,規定參加新股配售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必須有兩年以上參加B股投資的經曆,擁有兩年以上的B股交易紀錄和一定的B股交易量;或對新的參加B股配售的機構投資者的資本規模設定底線;或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對B股新股持股期限作出規定,如6個月或以上,等等。

2、實行B股回購,交易機製向國際規範靠攏

股價波動在一定範圍內是正常的,但是當其波動超過一定幅度、股價低於其公司的價值時,公司有責任出麵維持股東利益,大股東也應有機會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而股票回購機製恰恰提供了一種防範不正常暴跌的有力措施。

股份回購這一公司資本運作行為在國外非常普遍,而在我國卻可以說還是一種金融創新,這主要是由於我國有關法規對股份回購的條件規定較嚴格,股票市場發展時間也較短。根據我國《公司法》,公司隻有在注銷股份或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並時才可回購股份。由此可以看出兩點:首先,回購本公司股票在我國法規上是允許的;其次,我國法規不允許公司擁有“庫藏股”。

B股回購可達到以下目的:①公司可通過回購部分價格被低估的B股,使其股價(包括A、B股股價)回升,從而提升公司的形象;②改善公司財務指標。通過回購部分低價B股,提高每股收益和每股淨資產值,從而提高每股價值甚至公司總價值;③從整個B股市場看,B股回購可以活躍B股市場,反過來又可以增強B股市場的融資能力。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通過讓部分公司(特別是國有企業)回購B股,活躍整個B股市場後,可讓對境外投資者更具有吸引力的民營企業等發行B股,可以改善B股市場結構。

但B股回購也會存在一些弊端:短期內縮小了目前本來規模偏小的市場;必然引起資金和外彙的流出;B股回購一般隻會通過交易所在二級市場上操作,具體操作過程中的諸多問題難以把握,如信息的公開與順利實現回購目的之間的關係。按現有法規規定,若董事會通過B股回購方案,須在3天內上報中國證監會,證監會同意後3天內必須向社會公布。這樣就很可能難以達到回購目的,因為B股持有者得知公司回購後必然會惜售,導致股價猛漲而無成交,股價過高公司又會放棄回購。所以,回購B股還有待於在試點過程中摸索經驗,逐步推開。3.A、B股分立A、B股分立僅是針對目前同時存在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而言的,就是將同時具有A、B股的公司中的A、B股徹底分離,轉化成一家純A股和另一家純B股的上市公司。A、B股分離後,A股公司和B股公司分別獨立運作。A、B股分離的核心是進行等價交換權置換。其中的方式可以有:上市公司的B股與非上市公司進行股權置換;A、B股共存上市公司中的全部B股與純A股上市公司中的全部A股進行股權置換(若兩者不等值,進行另外補償);兩家同時都有A、B股的上市公司進行A、B股股權交叉置換,形成一家純A股和另一家純B股上市公司。

4、設立B股基金

解決B股市場問題的措施必須從我國目前B股市場的約束條件和現實情況切入。目前的約束條件:首先是人民幣資本項目不可自由兌換,這是短期內不可改變的;二是B股市場的定位不合理。而從我國B股市場的現實情況看,一是目前新的目標定位必須轉向,市場主體應以發展前景好、業績優良、經營靈活的小規模民營企業為主;二是B股市場目前的主要參與者已逐漸由境外基金向境內投資者轉移。簡單地說,就是國內民營企業對B股市場有融資服務的需求,國內外幣持有者有對其外幣的保值投資需求。在人民幣資本項目下不可自由兌換的情況下,基金這一金融形式可以通過提供專家理財和集中投資的優勢與方便,吻合投資者和融資者各自的需求。

從理論上來說,境內設立投資B股的基金基本上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中外合資基金,也就是境內外共同出資組成,基金單位的發行與交易既對境外投資者開放,也對境內合法持有外彙的投資者開放;二是中外合作基金,即基金資本金由境外引入,基金單位的發行與交易隻對境外個人或機構開放,而基金管理由境內新設的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承擔;三是純境內的B股投資基金,即B股基金的發起人、基金管理由境內新設立的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承擔。

這3種方式各有其優缺點。第一種方式的優點是集中了境內零散外彙資金投資B股的同時,也可通過境內B股基金引進境外資金。但問題是境內外資金同時存在於同一基金,在外彙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困難,具體操作較複雜。第二種方式隻利用了境內基金管理公司熟悉市場的優勢,沒有利用境內合法持有外幣者的外幣資金,且這種基金對境外投資者也不一定有吸引力。第三種方式既利用了境內基金管理公司熟悉市場集中投資、專業管理的優勢,也集中了境內零散外幣資金投資B股,對搞活B股市場可起到較好作用。這種方式對國家外彙管理也沒有增加任何困難,因為全是境內外幣資金,其收益資金可完全按目前境內外鈔資金進行管理,因此,從上述分析看,設立第三種純境內B股基金最具有可操作性。這也不需要擔心隻麵對境內持有外幣的投資者而缺乏資金來源,因為目前我國境內居民外幣儲蓄金額就達750多億美元,隻要基金運作得好,回報率高,這些外幣儲蓄資金會有相當部分流向B股基金。

還有人更進一步地提出,對於麵向境內投資者的B股基金,既可以是由境內居民用自有外彙認購的,在B股市場掛牌的基金(可稱為“外彙B股基金”),也可以是境內居民以人民幣認購基金單位,基金在收集到人民幣資金後,將部分人民幣在外彙管理當局的安排下轉換為美元或港元,然後基金在A股市場掛牌交易,基金分紅為人民幣形式(可稱為“人民幣B股基金”)。“人民幣B股基金”牽涉到外彙管理部門,因為允許人民幣轉成美元投資B股,等於動用官方外彙儲備來支持B股,這使得其實施的難度較大。相比之下,“外彙B股基金”較易實行,對那些無法開設B股賬戶的境內投資人較有吸引力,但對於那些可以或已經開設B股賬戶的投資人吸引力不大,這主要是因為在目前B股市場偏小、流動性較差的情況下,基金的組合優勢並不明顯,而且由於B股基金從招股到入市有一個過程,二級市場往往早在基金入市前就被炒高,基金反而麵臨高位套牢的壓力。預計政府會如同支持A股基金一樣,給予其參與新股優先認購、免交易印花稅等優惠政策。

從長遠看,“外彙B股基金”的擴充和B股二級市場的擴容應是解決B股問題的最可行的方法。設立境內B股基金,可以使境內居民外彙穩定進入B股市場,成為支撐B股市場的長線力量;而二級市場可以依靠這些基金順利擴容。當更多的質優公司在B股市場掛牌,更多的境內居民參與B股市場,B股的成交量和市場規模便會達到一個合理的水平,外資就會回流B股,形成“雙向擴容”的良性循環。

設立B股基金的各項具體程序必須遵循兩個原則:一是方便原則,包括投資者投資B股基金的方便、基金管理公司運作的方便及監管(特別是外彙流出監管)上的方便;二要符合目前外彙管理法規,既要避免國內外鈔通過B股基金大量流出境外,又要避免境外大量遊資以B股基金為跳板大量湧入衝擊國內資本和貨幣市場。所以,境內B股基金隻宜先設立封閉式基金。當然,當市場規模擴大了、市場運作及監管更成熟後,開放式B股基金是發展趨勢。

組建境內B股基金是目前我國激活B股市場最可行和最有利的方式。這種方式既集中了目前各種激活B股市場措施的很多優點,又避免了上述各種方式的多數缺點,並具有可操作性。其有利之處表現在:①集中了國內零散的外彙資金進入資本市場投資,為境內居民外彙資金開辟了投資渠道;②發揮了專家理財的優勢,對國內零散外彙資金具有極大的吸引力;③由國內基金集中投資降低了交易成本;④為我國今後基金業走向國際化做好多方麵的準備;⑤我國B股目前由於價位低,市盈率低,現金紅利率高,非常符合收益性基金的要求,對我國整個基金業的理性投資操作做出典範;⑥B股市場有了境內投資基金,可以減緩目前基金大進大出帶來B股市場的劇烈波動。在目前情況下,也可激活低迷已久的B股市場。總的來說,B股投資基金的推出可使B股市場部分內資化和新增加外資,二級市場的資金將更加充裕,從而增加和延長股指上升的幅度和時間。流動性和資金麵得到改善後,市場擴容將更有保障,B股市場將步出長期徘徊陰影。

種種跡象表明,B股基金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很有可能成為B股市場繼對境內投資者開放後的又一重大舉措。在中國證監會近日舉辦的首屆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培訓班開幕式上,中國證監會副主席陳東征透露,管理層正在考慮設立B股基金。據悉,華夏、大成等基金管理公司針對我國B股市場的發展現狀,已經開發設計了“B股證券投資基金”方案。據了解,這些方案已經上報了主管部門,正在等待審批。

現在,人們對於B股基金方案有許多猜測,如基金是以公募還是私募為主,采取封閉型還是開放型模式等等。對此,華夏基金管理公司執行副總經理高見透露,華夏基金的B股基金方案共有兩個,一個是麵向公眾投資者的,屬於公募型、封閉型基金,適合中小投資者購買;另外一個方案,則是對保險公司定向募集的開放型基金,有點類似於私募基金。而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場部經理連少冬則認為,B股基金應在方案上有所創新,比如發行方式和發行對象。此外,如果主管部門允許,大成基金還打算采取中外合作管理的模式,尋找境外投資者。

目前B股證券市場的投資者98%都是境內自然人,B股投資基金的介入無疑將會導致B股市場投資者結構發生重大的變化,同時也將對投資不斷升溫的B股市場產生多方麵的影響。B股經過半年多大起大落的行情更迭,投資者已經親自感受到了B股市場的風險所在,絕不是以前人們認為的隻要買B股就能賺錢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對上市公司進行調研,對政策進行分析研究便顯得非常必要了。而這個時候推出B股基金,可以幫助散戶避免投資的盲目性。

然而,在展望B股基金前景的同時,B股基金的出台仍然存在著諸多困難。業內人士認為,B股基金的推出必須和B股市場的擴容同時進行,以現在的B股市場算,隻能容納兩隻2億美元左右規模的B股基金,再多就可能造成B股市場持股集中、流動性小的局麵。與此同時,亟待解決的還有投資B股手續費高、某些問題缺乏法律法規支持等問題。B股投資基金究竟何時出台,目前還不明朗,我們隻能拭目以待。

5、引入QFII製度

最近,梁定邦先生多次提出,管理層將有意借鑒台灣市場現行的“QFII”形式,設立類似的外資機構。但設立的時機是否成熟,取決於今後B股市場外資基金的資金流向。QFII是怎麼一回事呢?它對我們的市場有什麼影響?

QFII全稱是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即在實施外彙管製的條件下,有限度地對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開放。

這種製度是我國台灣1994年開始創建並實行的。當時台灣當局對外資進入證券市場實行有限製管理,從而使台灣證券市場處於半開放的狀態,最主要的考慮就是穩定彙率。因為台灣屬對外貿易主導地區,對外彙仍有管製,穩定的彙率對整個經濟的發展至關重要。對外資的管理,當時采取保管信托銀行製度,每個進入台灣的外資投資機構都隻能在一家台灣銀行開設一個現金賬戶,由這家銀行作為其代理人,這樣可以方便地確認境外資金的來源,並使稅務部門同外資溝通時有所依據。外資投資機構在台灣申請QFII資格,一般來說,要具備3年以上基金管理經驗,一旦獲批,外資即可直接在台灣證券市場進行交易。

QFII資格的申請者,主要包括銀行機構(其總資產必須名列全球前1000位,具備豐富的國際金融、證券及信托業務經驗)、保險公司(所持有的證券總值須達到2億美元,具備3年投資經驗)、基金公司(持有證券總值須達到2億美元,具備3年投資經驗)、證券公司(淨資產必須超過1億美元,具備國際證券投資經驗)、外國政府的投資代理人、退休基金(有至少2年以上管理經驗)、共同基金(資產在2億美元以上,具有3年以上經驗)。

隨著台灣證券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對QFII的有關程序也日益寬鬆。例如,審批手續在1994年平均需要230天,而在1998年隻需要15天;投資上限開始時隻有2億美元,目前增加到15億美元,但必須在獲準後6個月內彙入台灣;起初還規定交易的利潤一年內不得彙出境外,而現在,隻要繳了所得稅,可以隨時彙出。

已取得批準的外資每年還可以有一次申請增加投資金額的機會,如果外資符合3個條件,則增加的金額沒有上限規定。這3個條件是:該外資已按規定彙入台灣初次上限的金額,並在境內保留了至少一年;彙入金額的70%已投入到股票市場;外資無任何違規記錄。

除QFII之外,境外散戶投資者和沒有QFII資格的機構投資者,從1996年3月份開始,也可以進場交易。他們在島內一般被稱做GFII,以示區別。其中機構投資上限是5000萬美元,散戶投資上限是2000萬美元,而且對資金彙入沒有時間上的限製。

當然,製度創新遠不止以上幾種,實際上,隻要我們遵循市場的規律和遵守法律的規範,我們就可以創造出多種有利於B股市場健康發展的方法和手段。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的結論,那就是B股市場還有著相當大的發展空間,有著較多的投資機會。管理層已經宣布,在相當長的時間裏B股市場不會關閉,也不會合並,這無疑給B股投資者一顆定心丸;而待條件成熟,A、B股最後合並,A、B股之間的價差同樣將給投資者較好的回報。這意味著無論B股市場的最終歸宿是什麼,都不會改變其投資價值所在。

作為中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橋頭堡,可以預計,未來的B股政策變動所帶來的市場機遇將會多於A股市場,如中外合作B股基金的設立、B股指數期貨的推出,甚至不排除在未來的某一天B股會對境內機構投資者全麵開放,正如其當初對境內個人投資者開放那樣來得突然。總之,隻要我們客觀地看待B股市場,理性地進行B股操作,我們就完全可以在B股市場獲得較好的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