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事項,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或有事項這一特定經濟現象,已越來越多地存在於企業的經營活動中,並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較大影響。因此,為了規範或有事項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財政部於2000年4月27日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並於2000年7月1日起在所有企業內實施。本章將以《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為基礎,介紹其相關內容。
第一節 或有事項概述
一、或有事項或有事項,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它具有以下特點:
(一)或有事項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或有事項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也就是說,它是由於企業過去發生的交易或事項而形成的現在的一種狀況。例如,企業對已出售的商品提供的質量保證,就是由於企業由於發生商品銷售行為而形成的現在的一種狀況;如果企業為尚未出售的商品或尚未提供的勞務提供的質量保證,就不是由於企業已發生的商品銷售行為或勞務提供而形成的現在的一種狀況。再如,未決訴訟雖然是正在進行當中的訴訟,但是,它是由於企業過去發生的經濟行為起訴其他單位或被其他單位起訴而產生的,是企業現在的一種狀況,不是將來的一種狀況。或有事項作為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形成的一種狀況,說明它是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一種客觀事實。對企業來說,其最終結果是對企業產生有利的影響還是不利的影響,或者雖然已知是有利的影響或不利的影響,但影響究竟有多大,隻能由未來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來確定,而目前企業還無法完全肯定。基於此,企業在未來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經營虧損等事項,都不屬於或有事項。
(二)或有事項具有不確定性或有事項的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有事項內含的不確定性,指的是或有事項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表現為時間上的不確定性或金額上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麵:首先,或有事項的結果是否發生具有不確定性。例如,企業為其他單位提供的債務擔保,根據擔保協議的規定,如果被擔保方到期無力還款,擔保方將負連帶責任,代其償還債務。對於擔保企業來說,擔保事項構成了一項或有事項,但是,擔保企業是否會因此而承擔連帶責任,在企業簽訂擔保協議時不能完全確定。再如,企業因經濟行為被其他單位起訴,企業是否會因此而敗訴,在其他單位起訴企業時尚不能完全確定。其次,或有事項的結果即使會發生,但發生的時間或發生的金額具有不確定性。例如,企業由於生產的產品汙染環境而被當地政府起訴,根據當時的相關法規以及企業律師的建議,企業很可能會因此敗訴。但是,如果訴訟成立企業因敗訴將要賠償的金額是多少,或者,企業因敗訴而賠償的金額何時會發生,在當地政府起訴企業時是不可能確定的。或有事項的這種不確定性,是其區別於其他不確定性會計事項的重要特征。例如,折舊的提取雖然涉及對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和淨殘值的估計,帶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但是,固定資產的原值是確定的,它的價值最終要轉移到所產生的產品當中也是確定的,因此,固定資產折舊不是或有事項。類似地,固定資產大修理、正常維護等也不是或有事項。再如,對應收款項計提壞賬準備,雖然這涉及到對賬齡和壞賬計提比率的估計,帶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但是,應收款項的賬麵餘額是確定的,因此,對應收款項計提壞賬準備不是或有事項。類似地,對存貨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對短期投資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對長期投資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對固定資產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對無形資產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都不是或有事項。
(三)或有事項的結果隻能由未來的事項確定或有事項的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也就是說,在或有事項發生時,其最終結果是難以證實的,而這種結果必須由未來發生的或不發生的事項來予以證實。例如,企業因經濟行為被其他單位起訴,其最終結果隻能隨著案情的發展,在將來由法院的判決結果來確定。再如,企業為其他單位提供的債務擔保,擔保協議規定,如果被擔保單位在債務到期時不能按時償還債務,擔保企業需要履行連帶責任,代被擔保單位償還債務。這種擔保事項在擔保時不能完全確定擔保企業是否需要履行代為償還債務的連帶責任,需要在債務到期時視被擔保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償債能力來確定。如果被擔保單位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償還能力,擔保企業將不需要履行代為償還債務的連帶責任;如果被擔保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不佳,無法按時償還債務,則擔保企業需要履行代為償還債務的連帶責任。或有事項的結果隻能由未來發生的事項予以證實的特征,說明或有事項具有時效性。也就是說,隨著影響或有事項結果的因素發生變化,或有事項最終會轉化為確定事項。
(四)證實或有事項結果的不確定因素企業不能完全控製或有事項本身所具有的不確定性,從一個側麵說明了影響或有事項結果的不確定因素企業不能完全控製。例如,企業為其他單位提供的債務擔保,擔保協議規定,如果被擔保單位在債務到期時不能按時償還債務,擔保企業需要履行連帶責任,代被擔保單位償還債務。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在將來是否需要為被擔保企業履行代為償還債務的連帶責任,需要視被擔保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生產經營成果來確定。但是,被擔保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生產經營成果,擔保企業不能完全確定,也就是說,擔保企業是否需要在將來代被擔保單位償還債務,被擔保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生產經營成果等不確定因素擔保企業不能完全確定。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事項雖然也有可能符合或有事項的所有特點,但是,不屬於《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規定的範圍:債務重組、建造合同、所得稅、保險合同、終止營業、租賃、企業重組、環境汙染整治等項目引起的事項。
二、資產和負債
(一)資產
資產,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製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它具有以下特點:
1.資產能夠直接或間接地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所謂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流入企業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資產導致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方式多種多樣。例如,單獨或與其他資產組合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以資產交換其他資產;以資產償還債務等。資產之所以成為資產,就在於其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或者說,如果某項目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則該項目就不能作為企業的資產。例如,貨幣資金可以用於購買所需要的商品或用於利潤分配,廠房場地、機器設備、原材料等可以用於生產經營過程,製造商品或提供勞務,出售後收回貨款,貨款即為企業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在技術上已經被淘汰的機器設備,殘次、陳舊、冷背的存貨,盡管實物存在,但實際上已經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所以就不能再確認為資產;待處理資產損失,由於其是已發生但未批準的處理的損失,預期不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因而不能作為企業的資產。
2.資產都是為企業所擁有的或者即使不為企業所擁有,但也是企業所控製的。企業擁有資產,從而就能夠排他性地從資源中獲取經濟利益;有些資產雖然不為企業所擁有,但是企業能夠支配這些資源,而且同樣能夠排他性地從資源使用中獲取經濟利益。換句話說,如果企業不擁有或控製能夠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則企業不能將該資源確認為資產。例如,對於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人的資產,雖然企業並不擁有其所有權,但是由於租賃合同中規定的租賃期相當長,接近予該資產的使用壽命;租賃期結束時承租企業有優先購買該資產的選擇權;在租賃期內承租企業有權支配資產並從中受益,所以,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資產應視為企業的資產。對於以經營租賃方式租人的資產,由於企業不能控製它並從中受益,所以,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資產不應視為企業的資產;又如某項專利權,如果企業不能通過自創並申請成功、購入等方式擁有或控製它,那麼企業就不能從其中受益,所以,不應確認為企業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