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資產或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麵密切相關的數項資產而訂立的合同。由於建造合同的開工日期與完工日期通常分屬於不同的會計年度,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將合同收入與合同成本進行配比,分配計入實施工程的各個會計年度,就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此外,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和經濟業務日趨複雜以及報表使用者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提高,現行製度中相關會計處理方法已暴露出存在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加以改進。所以,財政部於1998年6月25日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並於1999年1月1日暫在上市公司開始實旌。本章將以《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為基礎,介紹其相關內容。
第一節 建造合同概述
一、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資產或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麵密切相關的數項資產而訂立的合同。其中,資產是指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築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所建造的資產從其功能和最終用途看,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建成後就可投入使用和單獨發揮作用的單項工程,如房屋、橋梁、船舶等;另一類是在設計、技術、功能和最終用途等方麵密切相關的由數項資產構成的建設項目,隻有這些資產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時,才能整體發揮效益。如承建一個發電廠,該項目由鍋爐房、發電室、冷卻塔等幾個單項工程構成,隻有各單項工程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時,發電廠才能正常運轉和發電。建造合同屬於經濟合同範疇,但它不同於一般的材料銷售合同和勞務合同,而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現在:
1.先有買主(即客戶),後有標底(即資產),建造資產的造價在簽訂合同時已經確定;2.資產的建設期長,一般都要跨越一個會計年度,有的長達數年;3.所建造的資產體積大,造價高;4.建造合同一般為不可取消的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一項建造合同涉及建造合同的雙方,即承包方和發包方,《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隻對承包方承包建造工程合同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披露的規範,不涉及發包方的會計核算。其中,建造承包商,是指根據合同為客戶建造工程(或大型資產)的企業,如承包建造房屋、建築物的建築安裝企業,承包建造船舶、飛機和大型機械設備的製造企業。因此,建造合同會計準則涉及兩類不同的行業,即建築行業和特殊的工業製造業。
二、建造合同的類型劃分
建造合同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固定造價合同,另一種是成本加成合同。之所以作此種分類,是因為建造合同會計準則規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所以,首先應判斷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否可靠地估計,這兩類合同的風險不同,判斷其結果能否可靠估計的標準也不同。
(一)固定造價合同固定造價合同,是指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例如,某建造承包商與一客戶簽訂一項建造合同,為客戶建造一座辦公大樓,合同規定建造辦公大樓的總造價為1000萬元。該項合同即是固定造價合同。再例如,某建造承包商與一客戶簽訂一項建造合同,為客戶建造一條80公裏的高速公路,合同規定每公裏單價為500萬元。該項合同也是固定造價合同。
(二)成本加成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許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