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追求利潤最大化已成為企業經營的一項重要目標。收入作為利潤構成的一項重要因素,受到企業以及企業的投資者和其他相關方麵的重視。如何規範收入的確認和計量,確保財務報表反映的收入信息真實、可靠,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焦點。因此,為核算收人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財政部於1998年6月發布實施了《企業會計準則——收入》,並於1999年1月1日起暫在上市公司施行。本章將以收入會計準則為基礎,介紹其相關內容。
第一節 收入概述
一、收入
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等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商品銷售收人、勞務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但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從收入的定義可以看出,它具有如下特點:
(一)收入從企業的日常活動中產生,而不是從偶發的交易或事項中產生工商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工業性勞務通常就是其日常活動,產生的收益就是收入而不是利得。但是,對於一個工商企業來說,如果其出售生產用的固定資產,則不屬於日常活動,由此而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不構成收入,而隻能算是利得。畢竟,對於一個工商企業來說,出售生產用的固定資產不是其生產經營目標。
(二)收入可能表現為企業資產的增加,也可能表現為企業負債的減少,或者兩者兼而有之收入可能表現為企業資產的增加,如銷售商品收到貨款將增加銀行存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權利,從而增加應收賬款等;也可能表現為企業負債的減少,常見的如企業以商品或勞務抵債;或者兩者兼而有之,例如,商品銷售的貨款中部分用於抵償債務,部分收取現金。這裏所指的以商品或勞務抵債不包括債務重組中的以商品抵債。
(三)收入能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收人能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是收入的基本特征。這一點可以通過會計平衡公式(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來理解。前麵提到,收人可能表現為資產的增加,也可能表現為負債的減少,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因此,如觀察資產平衡公式的左邊(資產一負債),便不難發現,無論是哪一種情況出現,都會使公式右邊的數額增加,也就是說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增加。“收入能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這裏的收入指的是毛收入的概念,即沒有扣除相關的成本費用的收入。收入扣除相關的成本費用後,並不一定能增加所有者權益。在某些情況下,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收入,可能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的減少。這也就是為什麼收入定義中,強調經濟利益的總流入的原因。
(四)收人隻包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在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常常會發生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款項的情況,如增值稅等。代收的款項,一方麵增加企業的資產,一方麵增加企業的負債,不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因此,不能將其作為企業的收入來核算。需要注意的是,在理解收入的定義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日常活動的含義日常活動,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而從事的所有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活動。如製造業銷售產品、商品流通企業銷售商品、服務行業提供勞務、企業對外投資、企業出租固定資產,等等。2.經濟利益的含義經濟利益,指直接或間接地流入企業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3.收入、利得與收益的關係收益,是指會計期間內經濟利益的增加,表現為能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資產流入、資產增值或負債減少。“能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是收益的重要特征。需要注意的是,投資者投入也能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但它不屬於收益的範疇。收益的形成可能源於企業的日常活動,也可能源於日常活動以外的活動。
那些由企業日常活動形成的收益,即為收入;源於日常活動以外的活動的收益,即為利得。因此,收入、利得與收益的關係可以簡單地用公式表示:收益=收入+利得概括地講,利得區別於收入之處在於:(1)利得是企業邊緣性或偶發性等交易或事項的結果;(2)利得屬於那種不經過經營過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獲得的收益。比如,企業接受政府補助取得的資產、因其他企業違約收取的罰款、處理固定資產淨收益、流動資產價值的變動等。(3)利得在報表中通常以淨額反映。
二、收入的分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收入做出不同的分類。
1.按收入形成的原因分,可以分為商品銷售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而取得的收入等。2.按企業經營業務的主次分,可以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是指企業日常活動中的主要活動,可以根據企業營業執照上注明的主要業務範圍來定。例如,商品流通企業的主營業務是銷售商品,商業銀行的主營業務是存貸款和為其他單位辦理結算業務等。主營業務形成的收入,通常稱作“主營業務收入”。工業性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主要包括:銷售商品、自製半成品、代製品、代修品、提供工業性勞務等取得的收入。旅遊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主要包括:客房收入、餐飲收入等。商業銀行的主營業務收入主要包括:貸款利息收入、辦理結算的手續費等。其他業務,指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動,可以通過企業營業執照上注明的兼營業務範圍來確定。例如,工業企業銷售材料、提供非工業性勞務等。其他業務形成的收入,通常稱作“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主要包括:轉讓技術使用權所得的收入、銷售材料取得的收入等。在實際工作中,如果營業執照上注明的兼營業務量較大,全為經常性發生的收入,也可歸為主營業務收入。
第二節 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一、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
(一)商品銷售的範圍商品銷售,主要包括以取得貨幣資產的方式進行的銷售商品,以及正常情況下的以商品抵償債務的銷售商品。商品,主要包括企業為銷售而生產或購進的商品,如工業企業的產品、商品流通企業購進的商品等。企業銷售的其他存貨如原材料、包裝物等也視同商品。企業以商品進行投資、捐贈(出)及自用等,會計上均不作為銷售商品處理,應按成本結轉。
(二)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商品銷售的收入,隻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條件下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係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製;(3)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以下對上述條件具體分析如下:條件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主要指商品所有者承擔該商品價值發生損失的可能性。比如,商品的價值發生減值、商品發生毀損的可能性,就是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商品所有權上的報酬,主要指商品所有者預期可獲得的商品中包含的未來經濟利益。商品所有權上的報酬,表現為商品價值的增加以及商品的使用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等。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購貨方,指風險和報酬均轉移給了購貨方。當一項商品發生的任何損失由買方承擔,帶來的經濟利益也歸買方所有,則意味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全部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給買方。判斷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已轉移,需要關注每項交易的實質而不隻是形式。通常,所有權憑證的轉移或實物的交付是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1.商品所有權憑證轉移或實物交付後,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也隨之轉移——例如大多數零售交易。
2.商品所有權憑證轉移或實物交付後,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的報酬並未隨之轉移。例如:(1)企業銷售的商品在質量、品種、規格等方麵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又未根據正常的保證條款予以彌補,因而仍負有責任。(2)企業銷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夠取得,取決於買方銷售其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夠取得。(3)企業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裝或檢驗工作,且此項安裝或檢驗任務是銷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4)銷售合同中規定了由於特定原因買方有權退貨的條款,而企業又不能確定退貨的可能性。以上講的是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必須轉移給購貨方才有可能確認收入。要注意的是,如果企業隻保留所有權上的次要風險,且符合銷售確認的其他三項條件,則相應的收入應予確認。下麵對企業隻保留所有權上的次要風險舉例說明。暫時保留著售出商品的法定所有權。對售出商品實施繼續管理,既可能源於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也可能與商品的所有權沒有關係。如果商品售出後,企業仍保留有與該商品的所有權相聯係的繼續管理權,則說明此項銷售商品交易沒有完成,銷售不成立,不能確認收入。同樣地,如果商品售出後,企業仍對售出的商品可以實施控製,則也說明此項銷售沒有完成,不能確認收入。前已提到,經濟利益指直接或間接地流入企業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因此,與銷售商品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主要包括因銷售商品而直接或間接獲取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由於本準則不涉及非貨幣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確認,因而本準則所指與銷售商品交易有關的經濟利益,還可以進一步理解為通常意義上的銷售商品價款。一般來說判斷銷售價款是否能夠收回,主要根據企業以前和買方交往的直接經驗,或從其他方麵取得的信息,或政府的有關政策等來判斷。例如,企業根據以前與買方交往的直接經驗判斷買方信譽較差;或銷售時得知買方因火災發生了巨額虧損,資金周轉十分困難;或在出口商品時,不能確定進口企業所在國政府是否允許將款項彙出等等,在這些情況下,企業應推遲確認收入,直至這些不確定因素消除。實務中,如果企業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協議規定的要求,企業已將發票賬單交付買方,買方也承諾付款,即說明銷售商品的價款能夠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