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三章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資產(1 / 3)

負債表日後事項,是指自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事項。由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會計核算及相關信息的披露對於會計信息使用者準確地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著重要的意義。因此,財政部於1998年5月23日發布實施了《企業會計準則——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並於1998年1月1日起暫在上市公司實施。本章將以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會計準則為基礎,介紹其相關內容。

第一節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概述

一、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是指自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事項。會計報表提供企業在某一期間或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情況。按照會計分期的要求,企業應分期提供會計報表,企業期末編製的會計報表一般是按照某些事項結賬時存在的狀況編製的。但是,由於編製的會計報表從結賬日到對外提供有一定的時間間隔期,在這一期間內,會產生某些與按照結賬時存在狀況編製的會計報表有關的事項,如果這些事項能夠為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提供進一步說明,或產生新的重大事項。在會計上有必要對會計報表進行適當的調整或做出必要的說明,以便於廣大會計報表使用者了解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從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定義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特點:

1.資產負債表日通常指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年度資產負債表日是指每年的12月31日為結賬日。2.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限定在一個特定的期間內,即資產負債表日後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事項。3.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發生是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的一種補充或說明。4.這裏的財務報告是指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不包括為企業內部管理當局提供的內部財務報告。此外,在理解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時,還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我國年度資產負債表日為12月31日,但如果母公司在國外,或子公司在國外,無論國外母公司或子公司如何確定會計年度的,其向國內提供的會計報表均應按照我國對會計年度的規定,提供相應期間的會計報表,而不能以國外母公司或子公司確定的會計年度作為依據。

第二,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是指董事會批準財務報告報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對財務報告的內容負有法律責任的單位或個人批準財務報告向企業外部公布的日期,這裏的“對財務報告的內容負有法律責任的單位或個人”一般是指所有者、所有者中的多數、董事會或類似的管理單位,由於本準則是在上市公司的範圍內施行,因此,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是指董事會批準財務報告報出的日期。因為,對於上市公司來說,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有權製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董事會有權批準對外公布財務報告。

第三,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包括所有有利和不利的事項,即對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在會計處理中采取同一原則進行處理。

第四,不是在這個特定期間內發生的全部事項,而是與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有關的事項。

第五,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定義中不包括中止營業的議題。中止營業,指企業出售或放棄一項營業,如企業營業的某一部分、某一條生產線、某一種主要產品等。這裏所講的營業,代表著企業一個獨立、主要的業務種類,並且該營業的資產、淨損益和活動能夠從實物上、經營上和會計報告目的等方麵區分開來。

由於某項營業終止涉及到運用的會計政策,如已不適用於持續經營的會計假設,對資產的計價等方麵與在持續經營的會計假設前提下所適用的會計政策不同,需要做出特殊的會計處理規定,因此,本準則不涉及資產負債表日前、資產負債表目或資產負債表日後確定的中止營業。

二、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涵蓋的期間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涵蓋的期間,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後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對上市公司而言,在這個期間內涉及幾個日期,包括完成財務報告編製日、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日、董事會批準財務報告可以對外公布日、實際對外公布日等。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以報告年度次年的1月1F1起(含1月1日,下同),但應以哪個日期為截止日期?通常而言,審計報告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外勤審計工作的日期。審計報告日期一般不應早於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確認和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實際對外公布日通常不早於董事會批準財務報告對外公布的日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涵蓋的期間應當包括:

1.報告年度次年的1月1日至董事會批準財務報告可以對外公布的日期,即以董事會批準財務報告對外公布的日期為截止日期;2.董事會批準財務報告可以對外公布日與實際對外公布日之間發生的與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有關的事項,由此影響財務報告對外公布日期的,應以董事會再次批準財務報告對外公布的日期為截止日期。如果由此影響審計報告內容的,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注冊會計師可以簽署雙重報告日期,即保留原定審計報告日,並就該期後事項注明新的審計報告日;或更改審計報告日期,即將原定審計報告日推遲至完成追加審計程序時的審計報告日。

三、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內容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包括兩類,一類是對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情況提供進一步證據的事項;一類是資產負債表日後才發生的事項。前者稱為調整事項;後者稱為非調整事項。

(一)調整事項

調整事項,是指由於資產負債表後獲得新的或進一步的證據,以表明依據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編製的會計報表已不再具有有用性,應依據新發生的情況對資產負債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費用、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進行調整。本準則沒有對調整事項做出專門的定義,但給出了是否屬於調整事項的判斷標準,其判斷標準為:“資產負債表日後獲得新的或進一步的證據,有助於對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的有關金額做出重新估計,應當作為調整事項”,企業應當根據調整事項的判斷標準進行判斷,以確定是否屬於調整事項。

調整事項的特點是:(1)在資產負債表日或以前已經存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得以證實的事項;(2)對按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編製的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例如,甲企業應收乙企業賬款560000元,按合同約定應在1996年11月10日前償還。在1996年12月31日結賬時甲企業尚未收到這筆應收賬款,並已知乙企業財務狀況不佳,近期內難以償還債務,甲企業對該項應收賬款提取2%的壞賬準備。1997年2月10日,在甲企業報出財務報告之前收到乙企業通知,乙企業已宣告破產,無法償付部分欠款。從這一例子可見,甲企業於1996年12月31日結賬時已經知道乙企業財務狀況不佳,即在199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日,乙企業財務狀況不佳的事實已經存在,但未得到乙企業破產的確切證據。1997年2月10日甲企業正式收到乙企業通知,得知乙企業已破產,並且無法償付部分貨款,即1997年2月10日對1996年12月31日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證據,表明根據1996年12月31日存在情況提供了資產負債表所反映的應收乙企業賬款中已有部分成為壞賬,依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編製的會計報表所提供的信息已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實際情況,因此,應據此對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