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四章 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3 / 3)

2.企業與個人之間存在的關聯方關係企業與個人之間存在的關聯方關係是指本企業與其相關的個人構成的關聯方關係,主要包括:(1)企業與其主要投資者個人。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控製一個企業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本準則定義中的“直接或間接”包括直接、間接、直接和間接。主要投資者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定代表人。在我國,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任何個人不得持有一個上市公司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超過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證監會同意後,按照原買入價格和市場價格中較低的一種價格收購。但是,因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量減少,致使個人持有該公司5‰以上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過部分在合理期限內不予收購”。“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個人持有的公司發行的人民幣特種股票和在境外發行的股票,不受前款規定的5%0的限製”。按照這一規定,除外國和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個人所持有的人民幣特種股票和在境外發行的股票外,投資者個人一般不得持有一個上市公司5%o以上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而本準則將主要投資者個人定為持有一個企業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主要考慮到,在我國由國家控股的上市公司占多數,在國家控股的情況下,個人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10%以下表決權資本時,不會對一家上市公司產生多大影響。本準則規定的10%比例,就目前而言,僅對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個人持有公司發行的人民幣特種股票和在境外發行的股票的投資者具有實際意義。

(2)企業與其關鍵管理人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進行計劃、指揮和控製企業活動的人員。通常情況下,企業的關鍵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並且負責製定經營計劃、戰略目標、指揮調度生產經營活動等,他們在企業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施加重大影響。其次,在關鍵管理人員與企業之間存在交易的情況下,披露他們與企業之間的交易,可以監督關鍵管理人員在與企業交易時對企業和個人利益的影響程度。需要注意的是,這裏所指的關鍵管理人員的範圍主要包括: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主管各項事務的副總經理,以及行使類似職能的人員,這些人員對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的製定乃至實施起著重要的作用。值得說明的是:這裏所指的關鍵管理人員與有關法規中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在範圍上可能不一致,如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中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指董事、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與本準則所指的關鍵管理人員的區別在本準則中的關鍵管理人員不包括董事會秘書和監事,其理由是:本準則所指的關聯方主要是以控製、共同控製和重大影響為前提條件的,控製和重大影響的實質是對被控製或被施加重大影響的各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決定權或影響權。而按照《公司法》規定,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職權包括:

(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可見,從監事的職權範圍看,主要是對企業的財務和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監督檢查,不對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進行控製或施加重大影響。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是負責對外披露信息、召集組織股東大會、處理與股民的有關事項等。監事和董事會秘書從證券監管部門來看非常重要,但從會計角度看,判斷某一個職位是否為關鍵管理人員,要視其在決定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時所發揮的作用和影響程度而定,監事和董事會秘書一般不能決定或影響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決策。因而,監事和董事會秘書從會計角度看均不屬於關鍵管理人員。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關鍵管理人員也不包括非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主要是起公正作用的,一般不存在個人利益驅動問題。在美國,董事也區分為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他們都視為關鍵管理人員;在香港,目前的做法是關鍵管理人員中不包括非執行董事。(3)企業與其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關係時有可能影響某人或受其影響的家庭成員。本準則所指的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是針對主要投資者個人和關鍵管理人員而言的,即主要投資者個人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和關鍵管理人員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在我國,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的構成比較複雜,在現實生活中不一定指直係親屬,在某些大家庭中,非直係親屬也可以左右一切。但為了便於操作,本準則中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一般是指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

(三)不存在關聯方關係的例子下列在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係的情況下,不視為存在關聯方關係:(1)控製、共同控製的各方,和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的各方。(2)一方間接或直接和間接共同控製另一方,或間接、直接和間接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的各方。(3)被共同控製的各方和間接被共同控製的各方、被實施重大影響的各方和間接被施加重大影響的各方。(4)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間接控製或直接和間接控製的其他企業。(5)與企業僅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雖然他們可能參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或在某種程度上限製企業的行動自由。(6)僅僅由於與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性的單個購買者、供應商或代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