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四章 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2 / 3)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營者受同一項合同約定的約束,並且以合同約定確定共同控製。合營的這一特點,保證任何一個合營者都不處於單方麵控製合營活動的地位。合營者任何一方,如果有權決定該經營活動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經營者就控製了合營,合營即成為經營者的一個子公司而不再是合營。合營中的共同控製經營,涉及使用合營者的資產或其他資源,而不是設立一個公司或企業,每一合營者使用自己的財產、廠房和設備,備有自己的存貨,也發生自己的費用和負債等。合營活動可以由合營者本身類似活動一並進行,通常合營協議規定共同產品的銷售收入和共同發生費用的分配方法。在共同控製經營中,合營者將保留其自身的會計記錄並編製其自身的會計報表,這些會計核算以及編製的會計報表包括合營活動中的有關經濟業務,以及從出售合營商品或勞務中賺取的收益份額。

這類合營不涉及設立公司或企業,每一合營者通過自己在共同控製資產中的份額來控製在未來經濟利益中的份額。如多家合營者可以共同控製並經營一條輸油管道,每一合營者使用這條管道運輸自己的產品,並為此按照議定的比例負擔經營管道的費用。在共同控製資產方式下,合營者應當在其單獨會議報表中披露其在共同控製資產中的份額、已經發生的任何負債、與合營有關的並與其他合營者共同發生的負債的份額、從銷售或使用合營產出份額所得的收人、連同合營發生費用的份額,以及已經發生的與在合營中的權益相關的費用。共同控製資產的會計處理反映了合營的實質和經濟現實,而且也常常反映了合營的法律形式。合營本身單獨設立的會計核算可以限於合營者共同發生並且最終由合營者按照他們議定的份額分擔的費用。

合營可以不編會計報表,但是合營者可以編製管理會計報表,以便評價合營的經營業績。合營中的共同控製實體,涉及設立公司或企業,其中每一合營者都擁有一份權益。除在合營者之間以合同約定對該實體經濟活動的共同控製外,共同控製實體的經營方式與其他企業相同。共同控製實體與其他企業一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本企業的會計核算,並編製和提供會計報表。合營者在合營企業的權益,作為一項投資核算。可見,合營中的共同控製經營和共同控製資產都不需要設立專門的會計主體。會計核算仍然包括在原合營者的有關賬目中,合營各方按照合同規定負擔各自的費用,並按合同規定分享各自的利益份額。但是,共同控製實體是通過合營各方共同出資建立企業,新建的企業是一個單獨的會計主體,獨立核算,投資各方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製。本準則中的合營企業,僅僅指共同控製實體,而不包括共同控製經營和共同控製資產。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會計準則所指的合營企業是以共同控製為前提的,兩方或多方合營者共同控製某一企業時,該被控製的企業即為合營者的合營企業。即共同控製和合營企業是相聯係的。

六、重大影響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判斷一方是否對另一方具有重大影響,主要依據以下一項或幾項事實加以證明:(1)擁有表決權資本。通常情況下,一方擁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可認為對另一方具有重大影響。如果一方擁有另一方20%以下表決權資本,一般認為是一種消極投資,其投資隻是貨幣資金暫時存放形式。(2)通過表決權資本和其他途徑。當一方擁有另一方20%以下表決權資本,但能對被投資單位實施重大影響的。實施重大影響的途徑包括: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參與政策的製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或使其他企業依賴於本企業的技術資料等。(3)通過法律或協議取得重大影響。如通過管理合同達到實施重大影響的目的。

七、聯營企業

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聯營企業和重大影響是相聯係的,如果投資者能對被投資企業施加重大影響,則該被投資企業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會計準則所指的聯營企業,一般是指具有投資和被投資關係,並且投資者能對其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企業,但也不排除不存在投資和被投資關係,但一方能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的情況。

第二節 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

內容一、關聯方的範圍

(一)關聯方的判斷標準在我國,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製、共同控製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本準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製,本準則也將其視為關聯方。(1)這一判斷標準給出了橫向和縱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係的主要形式。從縱向的關聯方關係看,主要指一方能夠控製、共同控製另一方,或能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從橫向的關聯方關係看,當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製,則該兩方或多方之間視為關聯方。(2)關聯方關係的存在是以控製、共同控製或重大影響為前提條件的。但橫向和縱向存在關聯方關係的側重點不同,縱向的關聯方關係在控製、共同控製和重大影響三種情況下均視為關聯方;橫向的關聯方關係僅僅指控製的情形,而不包括共同控製和重大影響的情形。(3)這一判斷標準所指的控製包括一方直接控製、間接控製、直接和間接控製另一方,以及同受直接、間接、直接和間接控製的各方;共同控製僅指直接共同控製,不包括間接、直接和間接共同控製,以及同受共同控製的各方;重大影響也隻包括直接重大影響,不包括間接、直接和間接的重大影響,以及同受直接、間接、直接和間接重大影響的各方。(4)這裏所指的“關聯方”存在於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個人之間、企業與單位(或部門,下同)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不是本準則所規範的範疇。

(二)關聯方的主要示例

1.企業與企業(部門或單位,下同)之間存在的關聯方關係企業與企業(或單位)之間存在的關聯方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實體構成的關聯方關係,主要包括:①母子公司;②企業與其合營企業;③企業與其聯營企業;④企業與本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製的其他企業;⑤同受一方控製的兩方或多方之間。包括同受一方直接、間接、直接和間接控製的各方。例如,受同一母公司直接、間接、直接和間接控製的各個子公司之間。將同受一方控製的兩方或多方之間視為關聯方,主要是考慮到兩個或多個企業有相同的控製方,對他們都具有控製能力,即兩個或多個企業如果有相同的投資企業,並受同一投資企業的控製,他們的財務和經營政策都由相同的投資企業決定,各個被投資單位之間由於同受相同控製企業的控製可能為自身利益而進行的交易受到某種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