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四章 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1 / 3)

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對於會計信息使用者正確理解企業的會計信息,提高其對決策的有用性有著重要的意義。因此,財政部於1997年5月22日發布實施了《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並於1997年1月1日暫在上市公司執行。本章將以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為基礎,介紹其相關內容。

第一節 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概述

一、關聯方

什麼是關聯方,如何定義關聯方,是本準則需要解決的第一個問題。簡單講,關聯方是指有關聯的各方,關聯方關係是指有關聯的各方相互之間的內在聯係。考慮到用一個定義可能很難涵蓋關聯方所要包含的內容,在很多情況下,是否存在關聯方關係需視其實質而定,因此,本準則隻提供了判斷關聯方的標準,未對關聯方作專門的定義。

二、控製控製,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從控製的定義可見,控製具有以下特點:

1.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是控製的主要標誌。在一個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中,確定經營方針、謀劃經營策略、掌握資金調度和財務政策是至關重要的。當一個企業或個人能夠決定某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則可認為該企業或個人能夠控製這個企業。

2.獲取經濟利益是控製的主要目的,這與投資的目的相同。一個企業或個人控製另一個企業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比如,通過使用被控製方的專有技術,使其獲得超額收益。又如,通過一方控製另一方或多方,形成產供銷整體,保證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等。控製可以采取不同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1)以所有權方式達到控製的目的,這是指一方擁有另一方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當一方擁有另一方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認為可以控製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以所有權方式達到控製的目的,主要表現為:第一,一方直接擁有另一方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這是指一方通過直接的投資達到擁有另一方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第二,一方間接擁有另一方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這是指一方通過子公司而對子公司的子公司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的控製權。第三,一方直接和間接擁有另一方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這是指一方雖然隻擁有另一方半數以下的表決權資本,但通過與其子公司所擁有的表決權資本的合計,達到擁有其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資本的控製權。

(2)以所有權和其他方式達到控製的目的,是指一方擁有另一方表決權資本的比例雖然不超過半數,但通過其擁有的表決權資本和其他方式達到控製。其他方式主要包括:第一,通過與其他投資者的協議,擁有另一方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的控製權。第二,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製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第三,有權任免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第四,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會議上有半數以上投票權。

(3)以法律或協議形式達到控製的目的,這是指一方雖然不擁有另一方表決權資本的控銅權,但通過法律或協議形式實質上能夠控製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例如,企業承包無投資關係的另一企業.按照承包協議規定,承包方在承包期間可以自主決定被承包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無論被承包企業實現利潤多少,均需交給出包方一定金額的承包利潤。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承包方與被承包方無任何投資與被投資關係,但是通過協議承包方在承包期間可以控製被承包方。又如,對未成年兒童的遺產管理,如其父母在遺囑中表明由某一基金會負責管理至該兒童成年止,在此期間該基金會可以享受該遺產所得利潤的20%,則認為有控製關係。如果在此期間該基金會隻收取管理費而不享受分利,則認為不具有控製,隻是代理事務。又如,甲某擁有一家企業70%表決權資本,甲某與其獨生子簽訂一項協議,通過此項協議,甲某將其擁有的全部表決權資本轉讓給其兒子,以此轉讓為交換,甲某的兒子同意父親在其健在時對這部分股份具有表決權。在這種情況下,甲某雖然將該企業的表決權資本轉讓給了其子,但保留了對該企業的控製權。從上述定義及表現形式可見,建立投資和被投資關係是控製的主要形式,但控製並不一定具有被控製方的表決權資本的控製權。是否具有控製關係,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是否存在利益關係。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等。並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根據上述規定,我國一般以投資關係的存在為前提來確定企業問或個人與企業問是否存在控製和被控製關係,但也不排除在無投資關係的情況下,一方能夠控製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情形,如承包或租賃一家無投資關係的企業等。

三、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間接控製其他企業的企業;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製的企業。如果一方直接、間接、直接和間接擁有另一方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或雖然一方擁有另一方表決權資本的比例不超過半數,但通過其他方式達到控製另一方時,投資企業即為被投資單位的母公司,被投資單位為投資企業的子公司。從上述定義可見,控製與被控製關係的存在,是確定是否存在母子公司關係的關鍵,而母子公司關係的存在又是以投資與被投資關係作為先決條件的。即當一方與另一方具有投資與被投資關係,並且具有控製與被控製關係時,才構成母、子公司。控製可能不存在投資與被投資關係,但母、子公司之間必須存在投資與被投資關係。

四、共同控製

共同控製,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製。共同控製的基本特征是:(1)兩方或多方共同決定某項經濟活動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合營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麵做出決定。(2)共同控製的基本方式是:第一,合營各方所持表決權資本的比例相同,並按合同約定共同控製;第二,合營各方雖然所持表決權資本的比例不同,但按合同約定共同控製。(3)共同控製是以合營合同來約束的。

五、合營企業

合營企業,是指按合同規定經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幹方共同控製的企業。合營企業的基本特點在於:合營企業由合營各方共同出資建立,合營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由合營各方共同決定,任何合營方均不能對合營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單獨做出決策。合營通常是將兩個或更多個的合營者的專長和資源結合在一起的一種方式,以取得超過單個經營所能達到的更大的成功。合營者是指合營中對合營擁有共同控製權的某一方。通過合營,合營者各方共擔風險、共享利益。合營通常是為了開發新技術或開發耗資大的產品,如石油、天然氣和礦藏的開采、房地產開發等。合營有不同的形式和結構,《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將其劃分為三大類型:共同控製經營、共同控製資產和共同控製實體。三種類型的合營都具有的特點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