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床”確有井欄義項,除了“新解”所引諸例之外,唐詩中也有少量詩句吟詠,例如:
卻惜銀床在井頭——李商隱《富平少侯》
井有轆轤床上轉——李賀《後園鑿井歌》
玉井金床轉轆轤——花蕊夫人《宮詞》
前有吳時井,下有五丈床——李白《洗腳亭》
井梧花落盡,一半在銀床——無名氏《河中石刻》
梧桐墜井床——唐彥謙《紅葉》
澄澈瀉銀床——蘇味道《詠井》
它們顯然都有一個共同點,即詩句或詩題中少不得一個“井”字,否則便不指井欄。魚玄機《酬李學士寄簟》:“唯應雲扇情相似,同向銀床恨早秋。”溫庭筠《瑤瑟怨》:“冰簟銀床夢不成,碧天如水夜雲輕。”兩詩“銀床”之“床”均非井欄,而是眠床。李嶠題名為《床》的詩,吟詠的即是眠床。這表明語言具有社會性,詞的意義是被社會所製約著的,今天我們閱讀和理解古代詩文,切不可忽略這個重要原則。漢劉熙《釋名·釋床帳》:“人所坐臥曰床。床,裝也,所以自裝載也。”裝載是床的特點,揚之水先生指出:“凡上有麵板、下有足撐者,不論置物、坐人,或用來睡臥,它都可以名之曰床,比如茶床,食床,禪床。”因而放置器物的支架、基座也可稱“床”:放琴的器具叫琴床,如白居易《和裴令公新成午橋莊》“瀑布濺琴床”;擱置毛筆的器具叫筆床,如岑參《山房春事》“一片山花落筆床”;刺繡時繃緊織物的架子叫繡床,如白居易《繡婦歎》“雖憑繡床都不繡”;將井台圍置於中的井欄,也稱作“床”。然而,正如我們不會用眠床的基本義去排斥井床、琴床、筆床、繡床、胡床或繩床,我們同樣也沒有任何理由用井床來取代眠床的基本義。顯然,唐詩中單說“床”,就是指眠床,而不指榻、井欄、胡床或繩床。白居易《詠興》“床前有新酒”之“床”指胡床,是承接上句“舟中有胡床”,正如揚之水先生所說:“如此含義眾多的‘床’中,卻不包括胡床。換句話說,唐人舉胡床,也不會獨以一個‘床’字而名之。”
井欄說學者認為“正因為古代井欄都很高,故繞井欄追逐並無危險”。然而其所宣稱“考古發現的一口唐代水井井欄有1.85米高”、“河南湯陰白營發現的一口龍山文化早期的水井,木井欄高2.65米”,其實是對所征引發掘報告的曲解。發掘報告原文分別是“現存井口距地表深1.85米”、“井口距地表2.65米”。井欄高度,目前所知最低為0.25米,最高為11.20米,文物學者概括道:“大體上,古代井欄高度約在半米左右。”井欄固然可防人畜墜井,但半米左右的高度,不足以杜絕意外的發生。唐李元《獨異誌》就把“小兒墮井”視為“橫禍”,宋袁采《袁氏世範》卷下告誡道:“人之家居,井必有幹,池必有欄。深溪急流之處,峭險高危之地,機關觸動之物,必有禁防,不可令小兒狎而臨之。”因而民間禁忌小孩在河邊、溝邊、湖邊、井邊玩,有學者認為“小孩子在井邊玩耍是家長們所絕對不允許”,“兒童在井欄周圍嬉戲玩耍,本身就是危險的行為,父母必見而止之”。
之所以釋“床”為“幾案”,是隻知道“床”為寢具,而不了解“床”同時也是會飲、宴飲使用的坐臥具,或者將兩者對立起來。《晉書·王羲之傳》:“太尉郗鑒使門生求女婿於導,導令就東廂遍觀子弟。門生歸,謂鑒曰:‘王氏諸少並佳,然聞信至,鹹自矜持。惟一人在東床坦腹食,獨若不聞。’鑒曰:‘正此佳婿邪!’訪之,乃羲之也,遂以女妻之。”《太平廣記》卷一九三《車中女子》:“女乃升床,當局而坐,揖二人及客,乃拜而坐。……陳以品味,饌至精潔。”《太平廣記》卷三六○《鹽官張氏》:“有黃袍人乘輿來,上床,與張共食。”進食的處所都是床上。杜甫《少年行》:“馬上誰家白麵郎,臨階下馬坐人床。不通姓字粗豪甚,指點銀瓶索酒嚐。”明了床是進食的處所,就不至於產生如下疑問而把床當作“坐凳”:“這位少年郎無論多麼‘粗豪’,也不至於隨便跑到別人的睡床上坐了下來,況且酒店裏除了桌凳之外,是不會安放睡床的。”專用於餐飲的可稱“食床”,高啟安《唐五代敦煌飲食文化研究》:“食床即用來盛放餐飲具、食物和人們圍坐進食的家具。……莫高窟盛唐113窟北壁的婚禮宴飲圖,其食床為四條腿,進食者均胡坐或一腿垂下直接坐在食床上。”《太平廣記》卷二八六《板橋三娘子》:“三娘子先起點燈,置新作燒餅於食床上,與客點心。”《太平廣記》卷四七二《汴河賈客》:“置於食床上,欲食。”再看杜甫《驅豎子摘蒼耳》“登床半生熟”,“床”上進食,則“登床”不可釋為“上桌”。郭知達注把“床”釋作“食床”,與黃庭堅把王羲之“坦腹食”的“床”稱作“飯床”一樣,宋人對前代“床”的注釋或理解,反映了唐宋“床”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