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遠離毒品(3)(1 / 2)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第四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製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五條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製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第七條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家庭保護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製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全麵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麵發展。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製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