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省江陰市對外貿易公司(下稱江陰外貿)。
法定代表人:鄭遠,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夏希普,北京鼎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沃斯特一阿爾卑斯(美國)貿易公司(VOES7TALPINETRADINGUSACORPORATION)(下稱美國貿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邁克爾·霍克(MichaelHawker),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馬群、孫金龍,南京市江蘇泰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江陰外貿因與被上訴人美國貿易公司購銷合同貨款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原審查明:1995年6月23日,江陰外貿與案外人甘肅廣星化工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星公司)簽訂一份代理進口協議;約定由江陰外貿代理進口1000噸苯乙烯;目的港張家港;CFR價格1200美元/噸;交貨時間在同年7月;貨物到港後,由江陰外貿及時通知廣星公司,並由廣星公司憑江陰外貿辦理的海關放行手續自行負責到港區提貨;代理費為進出口總額的0.8%。同日,江陰外貿與美國貿易公司簽訂一份合同,約定:江陰外貿向美國貿易公司購買1000噸苯乙烯(溢短裝5%);CFR價格1200美元/m氈,目的港為中國張家港;裝運期為1995年7月:以信用證方式付款,在貨物裝運前一個月通過中國銀行無錫支行(後改為江陰支行)開立以美國貿易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貨物裝運後,美國貿易公司應立即將合同號、商品名稱、數量、毛重、船名和開船日期電告江陰外貿。該合同訂立後,經江陰外貿申請,中國銀行江陰支行於同年7月6日開出總金額120萬美元的信用證。同年7月11日,美國貿易公司將船情資料電傳給江陰外貿,告知其船名、貨物、卸貨港、卸貨時間等資料。同日,江陰外貿回電稱:船情資料收悉,我們確認上述船,但希望將卸貨時間延長至24小時,另請盡快裝船。次日,江陰外貿傳真給美國貿易公司駐上海辦事處負責人江文元稱:“由於近來苯乙烯國際國內行情暴跌,我們將遭受重大的損失,請向貴公司本部反映慎重考慮我們的建議:(1)由於行情的變化,目前我們已無法經營此項業務,懇請貴方暫緩裝運,具體裝運日期另請商定。(2)我方由於海關政策的變化,辦理免稅進口指標遇到困難,據此我們遭受的損失更加巨大。(3)望貴公司考慮今後雙方長期合作關係,同意我們提出的降價要求,修改信用證價格。”同年7月21日,江陰外貿又給江文元發傳真稱:請你與香港聯係,在今明兩天將數量與質量證明複印件傳真給我們。次日,裝運該批苯乙烯的都夫卡門號船到達張家港,並於當天開始卸貨,當時江陰外貿和廣星公司的有關人員均在卸貨現場。同年7月25日,廣星公司將江陰外貿交其的提單副本、發票、合同及加工手冊等有關資料委托張家港外輪代理公司向張家港海關報關。張家港海關根據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認為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江陰外貿以一般貿易偽報成進料加工涉嫌走私,故扣留監管該批貨物。同年8月9日,中國銀行江陰支行收到美國得克薩斯商業銀行寄來的單據。中國銀行江陰支行經審單後認為單證存在不符點,即於同年8月11日通知江陰外貿和美國得克薩斯商業銀行。同年8月16日,美國得克薩斯商業銀行針對中國銀行江陰支行提出的單證不符點進行反駁。同年8月17日,江陰外貿傳真給江文元稱:由於L/C項下單證有諸多不符點,使我司無法贖單,我司在沒有贖單的情況下不會對貨物采取任何行動,報關與我司無關。同日,張家港海關以張關調(1995)87號“關於同意提前處理苯乙烯的函”致函江陰外貿:由你司簽約,開證進口並由“都夫卡門”輪於7月22日運進的南韓產苯乙烯997.731噸,因涉嫌走私,我關於1995年7月31日書麵通知江蘇省石油總公司長山分公司,決定將該批貨物予以扣留,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取此貨物。鑒於苯乙烯保質期較短,存放時間過長容易變質,為避免損失,我關同意你司速將該批貨物變賣處理(價格由海關核定),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將變賣款彙至海關指定賬號;否則,你司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江陰外貿並未按海關要求處理貨物,並於同年8月23日要求中國銀行江陰支行拒付信用證項下所有貨款。次日,中國銀行江陰支行通知美國得克薩斯商業銀行並退回全套單據。同年10月16日,美國貿易公司以江陰外貿拒不履行應盡的付款義務為由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江陰外貿付清貨款,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