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案理由】
上海海事法院認為,此次“美女星”輪簽發的提單所援引的國際規則,並不與我國的立法原則相抵觸,因此該份提單是有效的,應予認可。被告應對“美女星”輪簽發清潔提單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1.提單管轄權條款規定,一切請求與爭議須由船公司自行選擇適用法律的國家和該國法院裁決。但被告在原告告知將在中國法院起訴後,未作出任何答複,應視為被告放棄其選擇法院及適用法律國家的權利。原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所體現的“便利法院審理和當事人訴訟”的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海事訴訟管轄的具體規定》第七項第二目規定的我國海事法院管轄因海上運輸合同中貨物的卸貨港為我國港口的糾紛案件,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訴,上海海事法院應予受理。
2.提單一經簽發,即對承、托雙方及收貨人具有約束力。“美女星”輪簽發的是已裝船的清潔提單,提單項下記載的貨物應為該輪所載的貨物,在目的港將貨物完好地交給提單持有人是承運人的義務,“美女星”輪本航次短交的貨物無論是丟失,還是漏裝所致,均應負賠償責任。
3.鑒於被告以貨物的重量計收運費的事實及提單中關於責任限製條款中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所負的責任每件或每公噸不超過500美元,又考慮到“美女星”輪短交的線材和螺紋鋼的每件或每公噸均不超過500美元的情況,被告的賠償應以重量為計算單位和原告的實際損失為依據。
【定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關於“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規定,上海海事法院曾兩次用傳票傳喚被告,被告既不到庭,又未申述任何理由,故於1991年7月4日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N.V.歐洲一海外班輪公司應賠付原告福建省廈門經濟特區物資供應公司38515.39美元。被告應在本判決書生效後10日內將此款彙至原告賬上(原告賬號:中國銀行廈門分行088240140098308)。延期履行給付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99.63美元,其他訴訟費人民幣500元由被告負擔。
【評析】
1.關於管轄權問題。該提單管轄權條款規定,一切請求與爭議須由船公司自行選擇,適用法律的國家和該國法院裁決。原告告知將在中國法院起訴後,被告未作答複。法院認定此行為應視為被告放棄其選擇法院及適用法律國家的權利。上海海事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海事訴訟管轄的具體規定》受理原告的起訴是正確的。
2.承運人的責任問題。被告在德國漢堡港將貨物裝船,並簽發已裝船的清潔提單,在目的港廈門卸貨時發現短卸43捆鋼材,該輪船長在“貨物溢短單”、“貨物殘損單”上簽字確認。提單一經簽發,即對承運人、托運人及收貨人具有約束力。同時,提單背麵首要條款規定本提單適用《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的有關規定。“承運人應適當而謹慎地裝載、操作、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下所運貨物”的規定,除法律規定的免責外,作為承運人的被告,其責任期間是在貨物裝船以後和卸下船時止,此期間,承運人應該對裝上船的貨物安全負責。而且,與貨物裝船時,被告已簽發了已裝船清潔提單,這就表明,被告實際接收和裝船的貨物,與其簽發的提單正麵記載貨物數量相符。在目的港將貨物完好地交給提單持有人是承運人的義務,故法院認定被告所屬貨輪本航次短交的貨物無論是丟失,還是漏裝所致,被告作為承運人均應負賠償責任,是正確的。
3.關於缺席判決問題。依據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記要的通知》“缺席判決問題”的規定,“作為被告的——外國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既不答辯,又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視為自動放棄抗辯權利,人民法院並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查明的事實和經過審查的依據。作為公正的缺席判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規定。被告在收到上海海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送達的應訴通知書及起訴狀副本後,未提出答辯意見,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上海海事法院缺席判決是正確的。
匈牙利雁蕩山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訴香港富天聯運貨物滅失賠償案
【案情】
原告:匈牙利雁蕩山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YANDANGSHANInternationalTradingCompanyLimited,Hungary)。住所地:匈牙利布達佩斯。
被告:香港富天船務有限公司(RICHSKYSHIPPINGLIMITED,HONGKONG)。住所地:香港。
被告:以星航運有限公司(ZIMISRAELNAVIGATIONCO.LTD)。住所地:香港。
1994年10月4日,原告雁蕩山公司作為買方與溫州市進出口公司簽訂一份售貨確認書,購買一批童裝,數量500箱,總價為68180美元。1995年2月11日,溫州市進出口公司以托運人身份將該批童裝裝入一個40尺標箱內,交由富天公司所屬“金泉”輪(M/VJinQuan)承運。富天公司加封鉛,箱號為SCXU5028957,鉛封號11021,並簽發了號碼為:RS—95040的一式3份正本全程多式聯運提單,廈門外輪代理公司以代理身份蓋了章。該份清潔記名提單載明:收貨地廈門,裝貨港香港,卸貨港布達佩斯,收貨人為雁蕩山公司。提單正麵管轄權條款載明:提單項下的糾紛應適用香港法律並由香港法院裁決。提單背麵條款6(1)A載明:應適用《海牙規則》及《海牙維斯比規則》處理糾紛。1995年2月23日,貨抵香港後,富天公司將其轉至以星公司所屬“海發”輪(MIVZIMHAIFA)承運。以星公司在香港的代理新興行船務公司(SUNHINGSHIPPINGCO.LTD)簽發了號碼為ZIMUHXG166376的提單,並加號碼為ZZZ4488593的箱封。富天公司收執的提單上載明副本不得流轉,並載明裝貨港香港,目的港科波爾,最後目的地布達佩斯;托運人為富天公司,收貨人為富天公司簽發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及本份正本提單持有人,通知人為本案原告雁蕩山公司,並注明該箱從廈門運至布達佩斯,中途經香港。1995年3月22日,以星公司另一代理R.福切斯(R.FUCHS)傳真雁蕩山公司,告知集裝箱預計於3月28日抵斯洛文尼亞的科波爾港,用鐵路運至目的地布達佩斯有兩個堆場,讓其擇一。原告明確選擇馬哈特為集裝箱終點站。3月29日,以星公司將集裝箱運抵科波爾,博雷蒂諾(BOLLETTINO)鐵路運輸公司出具運單,該運單載明箱號、鉛封號以及集裝箱貨物與以星公司代理新興行船務有限公司出具給富天公司的提單內容相同。4月12日,R.福切斯依照原告雁蕩山公司指示,將箱經鐵路運至目的地布達佩斯馬哈特集裝箱終點站。4月15日雁蕩山公司向R.福切斯提交富天公司簽發的一份正本提單並在背麵蓋章。6月6日,雁蕩山公司提貨時打開箱子發現是空的。同日,匈牙利鐵路公司布達佩斯港口出具證明,集裝箱封鉛及門鎖在4月15日抵布達佩斯壽洛科沙裏路時已被替換。
1995年11月28日,雁蕩山公司第一次傳真R.福切斯索賠滅失的貨物。1996年1月2日,R.福切斯複函稱,已接馬哈特集裝箱終點站通知貨物被盜之事。在此之前,以星公司兩家代理R.福切斯和香港新興行船務公司來往函電中也明確貨物被盜,並函複富天公司廈門辦事處及托運人溫州市進出口公司。後雖經雁蕩山公司多次催討,三方協商未果。
1996年4月10日,原告雁蕩山公司向廈門海事法院起訴。稱:本公司所買貨物由賣方作為托運人裝於集裝箱後交第一被告富天公司承運,富天公司簽發了全程多式聯運提單。提單上載明接貨地廈門,卸貨地匈牙利布達佩斯,收貨人為我公司。富天公司將貨運至香港後,轉由第二被告以星公司承運。以星公司承運至歐洲後由鐵路運至匈牙利布達佩斯馬哈特集裝箱終點站。1995年6月6日,我公司作為提單收貨人提貨時發現箱空無貨,故向兩被告索賠此貨物滅失的損失以及為此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第一被告富天公司作為全程多式聯運承運人應對全程負責。第二被告以星公司作為二程承運人應對貨物滅失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