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六章 第26件事:小心保險中的“霸王條款”(1 / 3)

“霸王條款”指的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麵製定的逃避自身法定義務、免除自身法定責任、排除消費者合法權利或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條款,“霸王條款”一般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等形式存在。由於嚴重違背了《合同法》確立的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所以也為消費者所不滿。

“霸王條款”經常出現在超市、銀行、保險、酒店、旅遊、購房、汽車銷售等領域。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消費者都遇到過隱藏的“霸王條款”。但究竟遇到過多少“霸王條款”,估計誰也說不清楚,然而“霸王條款”確實已經滲入我們生活的各個領域,無論是生病住院、買房子、買保險還是結婚拍婚紗照、生孩子等,幾乎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霸王條款”。

典型案例

1998年初,於先生為妻子購買了某人壽保險公司一款重大疾病保險,承保10種大病,年交保費1500元左右。在投保時,保險推銷員對重大疾病說得很籠統,而於先生也就很自然地認為,按照保單的說法,隻要是得了10種大病中的任何一種,保險都得保。

2001年,於先生的妻子感到身體不適,便到醫院就診。經過檢查後醫院診斷為心髒二間瓣有問題。之後,為了獲得更權威的意見,於先生又帶妻子到另外一家三甲醫院進行檢查,得到了同樣的診斷結果。

9月,於先生的妻子便在三甲醫院住院治療,並開胸進行手術。手術內容包括主動脈瓣手術。由於曾經為妻子買過保險,10月份,於先生便帶著保單和醫院證明複印件來到投保的那家保險公司。在表明理賠要求後,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幫於先生辦理了相關手續。

於先生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在遞交了相關資料後,詢問保險金什麼時候可以到賬,理賠受理人員說60天以內就可將賠款打到賬戶上,沒想到11月初,於先生等來的卻是拒賠通知。

對保險公司的拒賠,於先生感到很意外:“當初推銷員不是說心髒病都保嗎?而且保單上也說承保主動脈手術,為什麼在拒賠通知上都不直接告知客戶拒賠理由呢?”

由於於先生對理賠結果很不滿意,於是便向保險公司提交申請進行複議。11月26日,於先生又收到了保險公司對於他的理賠複議申請書的回複,但結果仍然讓他大失所望。

不過與上次簡單的拒賠相比,這次於先生終於知道了自己被據賠的根本原因,那就是保險公司所說的“根據人民衛生出版社的書籍介紹,‘主動脈瓣手術’不屬於主動脈手術。”

因手術名字的“一字之差”,於先生得不到賠償,此時為妻子看病已花了住院費3萬多元,但於先生一直沒敢把這個不幸的消息告訴剛做完手術的妻子。

對於複議結果,於先生還是不能接受,他決定與保險公司據理力爭。於先生認為:首先,關於“主動脈手術”“主動脈瓣手術”的定義在保險合同條款中並沒有清楚地寫明,作為一個普通投保人,並不清楚主動脈瓣手術是不是主動脈手術,同時,“主動脈瓣手術除外”也並未寫入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條款當中;其次,作為一名普通的投保人,自己既不是專業的醫生,也不是專業的保險從業者,自己所理解的主動脈瓣手術應屬於主動脈手術的一種,與保險公司的條款並不矛盾。況且,據《保險法》規定,對保險合同的條款有爭議的,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於先生還表明,在1998年向保險公司投保時,保險公司的推銷員也並未事先明確告知主動脈瓣手術不屬於主動脈手術。

最後,於先生隻好向消費者保護協會投訴了這家保險公司,對於這樣的保險條款,消費者保護協會認為這明顯屬於“霸王條款”,理由是“對於《保戶理賠須知》、公司理賠規定等在出險後才出示給消費者,並以此為依據少報醫療費。事實上這些文件大多涉及保險人的責任免除,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的經濟利益直接相關。保險公司強迫消費者接受事先不知道的規定,並據此減免自己的保險責任,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