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七章 第27件事:了解合同中的“四大名人”(1 / 2)

“四大名人”是一份保險合同中最重要的4個人,分別是: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和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這4個看起來簡單的稱謂,他們之間的關係也有不少講究。

有很多消費者正是因為沒有弄清“四大名人”的利益關係,導致事故發生後追悔莫及,所以在簽署保險合同時一定要小心謹慎,仔細權衡合同中的利益關係,因為往往有一點沒有注意到,就可能為今後的糾紛埋下隱患。

典型案例

兩年前,劉女士與丈夫魏先生因為性格不合,在一些家庭瑣事上總是鬧矛盾,最終選擇了協議離婚。離婚後,他們一致同意12歲的兒子歸魏先生撫養,夫妻兩人仍保持聯係。

一個月前,魏先生不幸在一場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他的去世使原本就支離破碎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考慮到兒子今後的生活,劉女士決定要回兒子的撫養權。

在辦理兒子的撫養權轉換手續時,劉女士意外得知,前夫還有一筆20萬元的保險賠償金。原來,在劉女士與魏先生離婚前,魏先生就在一家保險公司買了一份人身意外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在“保險受益人”一欄裏,魏先生填的是劉女士,根據保險合同,劉女士將獲賠這20萬元的賠償金。

於是,劉女士便決定向保險公司申請領取這筆保險賠償金。而魏先生的父親也得知了這一消息,想到兒子和劉女士已經離婚,所以魏先生的父親也向保險公司申請領取這筆保險金,爭奪保險金讓陷入悲痛中的劉女士和魏先生的父親再次鬧翻了臉。

保險公司在收到兩份申請後,認為這是一個新問題,一時無法決定到底該給付給誰。關於保險金到底歸誰的問題,劉女士認為,自己是魏先生保險合同中唯一的指定受益人,受領這筆保險金是合法的。而魏先生的父親則認為,劉女士與兒子早已經離婚,所以劉女士無權領取保險金,最多因為她撫養孫子可以分給她一半,而自己才是兒子的繼承人,所以保險金應由自己受領。

最後,保險公司給出的答複是:“20萬元的保險理賠金應給予劉女士,原因是雙方離婚後,魏先生並未更改保單受益人。所以,默認魏先生原先指定的受益人劉女士現在仍是合法的受益人,且劉女士的受益權並不因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消失,所以這20萬元保險賠償金應由劉女士獲取,不適用《繼承法》的規定。”

你不知道的內幕

人們在購買保險時,很容易忽視“保險受益人”這一項,有的投保人甚至忘記填寫受益人。這就為以後的糾紛埋下了隱患。由於生活的變故,當初投保時指定的受益人可能因離異、死亡等原因發生改變,如果不及時更改,可能就會使投保人的一些投保目的無法實現。

在我國,因離婚後未更改保單受益人而造成的保險糾紛不在少數,這確實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要充分了解上述案例的賠償結果,我們必須先要了解保險合同中的“四大名人”,即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和保險人。

通俗來講,投保人(又稱要保人)實際上指的就是花錢買保險的人,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買單”者。

被保險人指的是各種保險事故的指向對象,也就是說隻有當這個人發生了諸如死亡、殘疾、生病等狀況時,保險公司才有可能進行理賠,而不論這份保險是不是由他付錢。也許有人會說:“被保險人沒花錢就有了保險保障,似乎是白白賺了一把。”但事實上並沒有“賺”——因為誰也不想發生意外、疾病甚至死去,即便是事後能拿到一定的保險金。而且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後,自己能不能拿到這筆保險金還是個大問題,因為保險金是落到保險受益人手裏的。

保險受益人指的就是發生保險事故後,可以從保險公司那裏拿到理賠金的人。

保險人指的就是保險公司,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人很好理解,在這裏,我們主要說的是“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三者之間的關係。

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這三者不一定是一個人,也不一定是三個不同的人。那麼,誰可以為誰買保險呢?

從法律上來講,想要花錢的那個人可以為以下幾種關係的人買保險,其中花錢的就是投保人,不花錢就能有保險的就是被保險人。

(1)自己。這樣的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就是同一個人。

(2)“買單者”的子女。如果是父母給成年子女買保險,就要經過子女的書麵同意;如果子女已成年但因為患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父母就不能為子女買保險,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不會為精神病人提供保險。如果子女未滿18周歲,那麼買不買保險完全都由父母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