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八章 第28件事:保單中隱藏著十大關鍵時間點(1 / 3)

讀不懂自己購買的保單,聽起來好像令人啼笑皆非,但這確實是困擾很多投保人的問題。

其實,看懂保單很簡單,在一份保單中隱藏著十大關鍵時間點,如果投保人可以充分理解並把握好保險程序中的這十大關鍵時間點,就可以保護自己的利益,並將理賠、退保等行為中的個人損失降到最低,讓自己在從保單生效到理賠、續保或退保各項環節中都充分掌握主動權。

典型案例

案例一:前不久,白小姐在一名保險推銷員的大力鼓吹下投保了一份價格不菲的保險產品。可是兩天後,通過對保險合同條款的詳細閱讀,白小姐又綜合考慮了自己家庭的實際情況後,就開始後悔了。白小姐想:既然都已經簽訂了合同,而且那名保險推銷員已經通知她去體檢,白小姐覺得“木已成舟”了,隻好自認倒黴,硬著頭皮自咽苦水。

懂行的朋友知道了白小姐的苦惱後,告訴她說:實際上,現在她也完全可以反悔。因為保險公司有規定,在投保人購買保險後,一般都會給予10天至半個月的“猶豫期”。

案例二:2008年5月1日,陳先生為自己購買了一款重大疾病保險產品,每年繳費3000多元。今年“五一”前,陳先生因為自己公司的合作夥伴突然離去,資金周轉出現了困難,眼看著馬上就要到保險繳費日了,而自己一時間還拿不出這筆錢。為此,陳先生這幾天一直都心急如焚,不知如何是好。他甚至還暗自考慮實在不行就隻能終止繳費,或者幹脆退保算了。但陳先生已經繳費有幾年了,實在舍不得退保,因為他聽說現在退保損失非常大。

保險推銷員告訴陳先生,他大可不必這樣焦慮,因為保險合同中有個“延交保費的寬限期”,大多為60天,也就是說陳先生隻要在餘下的60天內繳費即可,這樣做對保單效力不會產生影響。

案例三:2010年9月10日,王先生為自己購買了兩份重大疾病保險,令王先生沒想到的是,他在剛簽完保險合同兩個月後就不幸得了保險合同範圍內的重症。當王先生讓妻子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沒想到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卻說隻能退回王先生已繳的保費,而且還要結束保險合同。

仔細一問,王先生的妻子才明白,原來,在保險合同中有說明,該重大疾病保險的觀察期是90天,如果在這90天內生病隻能做退回保費處理,90天以後生病才能獲得重疾保險金。王先生隻能感歎一句:“生病不逢時。”

案例四:楊女士在2009年12月去安徽乘坐旅遊大巴時發生了交通事故,致使左腿骨折,花了一大筆住院費。2011年,楊女士的丈夫在整理書櫃時突然發現了她在2009年5月買的一份一年期的旅遊意外險保單。楊女士看到這份保單後懊悔萬分,懊悔自己當初竟忘記了這份保單,楊女士以為,時間隔得這麼久,自己當時發生的意外肯定已經不能理賠了。可是楊女士的丈夫在詳細看完保單後告訴她,現在還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因為按照保險條款規定,像楊女士這種情況,隻要從發生事故當天起2年內均可理賠。楊女士欣喜萬分,深有感觸地說,幸虧發現了保單,不然就讓自己的權益白白流失了。

你不知道的內幕

保險產品具有專業性和特殊性,普通投保人在購買時,由於對合同的約定細節和自己的權益不能達到百分之百的理解,因此而引發的理賠糾紛不在少數。

其實,看懂保單並不困難,隻要掌握了保單中隱藏的十大關鍵時間,就可以維護自己的利益。

案例一中的白小姐不知道有“保險猶豫期”,最後經朋友提醒才利用猶豫期退保,避免了更大的損失;案例二中的陳先生忽略了“延交保費的寬限期”,經保險推銷員的告知才免除了損失;案例三中的王先生生病時恰好在“責任觀察期”內,所以隻能自認倒黴;案例四中的楊小姐很及時地利用“保險索賠期”追回了自己的應得利益。

導致消費者對保險幾大關鍵期無法充分了解和利用的主要原因還是保險推銷員的誤導和不專業,同時由於保險合同的專業術語多、不容易讀懂等原因,很多投保人甚至連合同都不看就簽了保單,一味地聽從保險推銷員的解釋,殊不知保險推銷員隻會多強調投保的好處和保險的收益,很少對退保和賠償做詳細地告知,所以,投保人在買保險時一定要謹慎,千萬不能被推銷員牽著鼻子走。

防範絕招

如何利用保單中的十大關鍵期維護利益

在這裏,專家解讀了一張保單背後隱藏的十大關鍵時間點供投保人借鑒。

關鍵點一:合同生效期

曾經有新聞報道,一位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之後第三天意外死亡,保險公司以該人士尚未繳納首期保費為由,表示合同尚未履行生效,因而拒賠。對此,投保人想知道的問題是:如何界定保險合同是否生效?

專家解讀:《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