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除了有世界上通用的公曆年外,還有專屬於自己的農曆年。因此,人們都有兩個年齡,即實歲和虛歲。按傳統來說,我們在出生的那一刻就已經成活了一年,所以虛歲就比實歲多了一年。
雖然很多人都不去計較這個,在身份證上,有的人標注的是自己的公曆年生日,也有的人標注的是農曆年生日。但是,在保險的領域裏就不同了,差一年,也許理賠時就會天差地別。
典型案例
2004年12月,謝先生所在的公司為全體職工都投保了簡易人身險,每個職工都是5年期,150份,月繳保險費是30元。
2006年5月,謝先生不幸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他的家人便找出了當時謝先生的公司開出的介紹信及相關的資料證明,到保險公司去申領保險金。但保險公司在查驗這些單證時,發現被保險人謝先生投保時所填的年齡與他在戶口簿上登記的不一致,也就是說謝先生在投保單上填寫的64歲顯然是不真實的。按照實際計算,謝先生在投保時已經有67歲了,這明顯超出了簡易人身險條款規定的最高投保年齡65歲。
於是,保險公司便以單位投保時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已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限製為理由,拒絕支付謝先生的這筆保險金,保險公司在扣除了相應的手續費後,還向謝先生的單位退還了他的保險費。
你不知道的內幕
一般來說,像壽險、健康險等均需按照年齡來決定保費,而部分針對老年人、青少年或男性的險種更是對年齡有特別的限製,所以在投保時年齡的填寫是絕對不能馬虎的。
談到保險時的年齡,一般都會采用諸如“16周歲以上”“凡70周歲以下”這樣的說法。那麼,這個周歲究竟是如何界定的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對“周歲”的界定如下: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也就是說,一個2009年3月21日出生的嬰兒,按照法律規定的算法,要到2010年3月21日才算滿1周歲。
了解了“周歲”,我們再來看投保年齡,投保人都應該知道,被保險人的年齡是決定保險費率的重要依據,也是在承保時測量危險程度、決定可否承保的重要依據。一般來說,年齡越大意味著危險也越大。但是保險公司在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要逐個查驗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也是很困難的,因此,保險公司往往是在發生保險事故或在年金保險開始要發放年金時,才核實年齡。
保險是一個很嚴密的行業,因此,保險中對投保人年齡的計算也很有講究。很多險種對年齡的要求都有嚴格限製,年齡不僅會影響保費的高低,還會對投保險種的種類和保額產生很大影響,尤其是對於未成年人的投保問題。
舉例來說,保監會有規定,如果是父母為自己尚未成年的子女投保人身保險,死亡保險金額總數不得超過5萬元,北京、上海、廣州等地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險的死亡給付保險金的上限不得超過10萬元。所以,孩子滿或不滿18周歲,賠付的結果也會有很大區別:對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來說,總的保險身故保額不得超過10萬元。這也意味著,即使你為孩子購買再多金額的保險,實際理賠中封頂也隻能獲得10萬元的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