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的市場監管中,有一個重要的特點,那就是重視對受害者利益損失的賠償。美國由上到下都層層設立了仲裁聯合委員會,以解決美國證券業中發生的爭端。該委員會一般由5人組成,其中一人是各主要證券交易所的代表,另外四人由非證券業人士擔任。一般情況下,爭端發生後,受害者先與欺詐方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未果,再申請仲裁。當受害者索賠金額不超過1萬美元時,受害者可直接與證券交易所仲裁辦公室聯係;如果索賠金額高於1萬美元時,受害者則往往需要聘請律師代理出麵申請仲裁。在美國,許多律師都非常願意代理這類案件,因為一般來說,因證券欺詐而造成受害者損失的案件,大都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索賠成功率相當之高。
在我國,許多人隻看表麵,不看實質。一會兒說取消股票發行價格的上限是市場化,一會說增發新股、向戰略投資者配售新股是國際慣例,其實他們都有意無意地忽視了真正的國際慣例,那就是通過規範市場來保護投資者利益。從上麵我們的介紹可以看出,無論是集中監管型還是自律型的證券市場,無一不是把保護投資者利益放在首位。因為一個讓投資者沒有安全感的市場,是不可能發展更不可能繁榮的。這一點值得我們認真借鑒。
市場需要規範
眾所周知,中國股市設立之初,股份製並沒有得到社會的正式承認,許多人還仍然將其與私有化和資本主義製度相提並論,以至中國股市的第一批開拓者與設計者隻能采取一些折衷的或者妥協的辦法,在夾縫之中發展中國股市,從而使中國的股市帶有許多先天的畸形,既有著計劃經濟的胎記,又打上了市場經濟的烙印。這種試驗性質的市場,自然存在著許多不規範與不成熟的地方。如70%的股份不流通,其中國有股又占90%;同股不同權、不同利、不同價,散戶購買的社會流通股成本是國有股和法人股的數倍甚至數十倍之多;股票發行長期實行政府計劃管理,分指標定額度,以至包裝上市層出不窮,弄虛作假屢禁不止;沒有退出機製,公司一旦上市便進入保險箱,而不管其如何違規違法,如何資不抵債……與這種實驗性質的股市相對應,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製度與監管體係,無疑也隻能是摸著石頭過河,走一步看一步。這就注定了早期的監管體係是缺乏的,監管製度也是不健全的。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壯大,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體係和監管製度才在市場的需要下逐漸建立並不斷完善起來。在此破舊立新的過程中,股市的發展不免有些嗑嗑跌跌,起起落落,而廣大的散戶則遭遇了許多市場不規範、監管不成熟所造成的損失。
1980年至1990年以前,我國的證券市場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主要監管債券的發行和沒有交易所的股票場外交易。1990年在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了由8個部委共同參加的國務院股票審批辦公室;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上海與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相繼成立,證券市場的監管重心由場外交易轉到場內交易,上海和深圳兩個地方政府的規章和交易所的自律規則在證券規範中起主導作用。1992年6月建立了國務院證券管理辦公室,負責對證券市場的統一領導和協調;1992年10月,國務院成立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簡稱證券委)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證券委主要是一個協調機構,由人民銀行、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等12個部、局的負責人組成,這些部局和地方政府都有一定的職權;證監會是證券委的具體執行機構。從這裏可以看出,當時的監管權是不統一的。證券經營機構的設立審批權保留在中國人民銀行,而監管權分屬證券委和證監會。
在相當長的時間裏,證券市場不僅監管權不統一,而且也不集中。除國務院有關部委,地方政府也都按地域各管一塊。由於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強化,從而出現政出多門、管理環節過多的現象,不利於統一有效的管理證券市場。更為嚴重的是,在此不統一不集中的監管體係下,甚至還出現了國家部委和地方政府的道德危機行為:一方麵,某些國家部委和地方政府為了甩包袱,縱容甚至支持將一些經營不佳、地方包袱重、根本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過度包裝後推上市;另一方麵,為了維護地方在資本市場上的形象,對本地企業上市後的各種違規行為查處不力,致使上市企業的總體質量下降,證券市場風險過高。這樣一來,大量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進入市場,大肆玩弄圈錢的把戲;許多上市公司則在地方政府的縱容下違規運作,或者虛報利潤,或者假冒重組,或者從事非法的關聯交易,弄虛作假屢禁不止,坑蒙拐騙無所不為。這一切不僅背離了股市的宗旨,擾亂了市場的秩序,而且也損害了廣大散戶的利益。
從國外發達國家的監管體製看,很少有隸屬於地方政府的監管機構,大多是在集中監管模式下,由政府機關的集中統一監管起著主導作用,證券協會等各種自律性組織,起著輔助和補充作用。根據發達國家的監管經驗,結合我國證券市場還很不成熟、投機性還太強的特點,實行集中、統一、垂直監管的模式以規範市場,保護投資者利益,實屬必要。為此,從1997年開始,國務院開始著手進行中國證券市場監管製度的改革,其改革的宗旨便是實行集中、統一、垂直的監管體係。1997年8月14日,根據國務院的部署,對證券監管體製進行了較大的改革,從中央到地方實行垂直領導。首先國務院將上海和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劃歸中國證監會領導,證券交易所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從而實現了中國證監會對兩個交易所的垂直管理,結束了以上海市和深圳市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時期;其次,在天津、沈陽、上海等9個中心城市設立跨省市的證券監管辦公室,在北京和重慶設立直屬辦事處,作為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在每個大區的有關省市設立證券監管特派員辦事處作為其下屬機構,從而形成了中國證監會對各區實行覆蓋全國的垂直領導。
1998年8月起,國務院證券委被撤消,證券監管職能全部劃歸中國證監會統一行使,兩委合一,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對證券經營機構的設立審批權移交給中國證監會。
1999年6月25日至27日,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宣布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從7月1日起正式掛牌。這標誌著我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製已經形成。國務院副總理溫家寶在此次會議上指出,加強監管,規範運作,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保證。他說,中央決定,建立全國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係,由中國證監會統一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的監管。這是對證券監管體製進行的重大改革。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不斷提高證券市場規範化程度,切實保護好廣大投資者利益,保證證券市場安全、高效、健康運行。
新的監管體製對於促進證券市場規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有利於把好上市第一關,發揮好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企業發行上市是籌集社會資金的環節,如何保證推薦企業的質量,是保證證券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內容。但過去實行額度分配和審批體製,實際上把社會資源的配置權交給了推薦者。在由地方政府推薦、證券監管機構審批的製度下,地方證券監管機構作為地方政府的一個部門,很難正確行使其公正審批之職能。實行統一的垂直管理體製後,原地方證管機構成了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可以超然於地方政府之上,從製度上避免了縱容或支持過度包裝的動機,有利於保證推薦上市企業的質量;其次,有利於加大對違規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維護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秩序。當前我國證券市場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十分嚴重,有些違規行為還帶有一定的普遍性。這些違規違法行為,已經危及到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本應堅決查處。但是,在原體製下,歸屬於地方政府的地方證管部門,往往受製於各種複雜因素而難以對違規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即使發現和調查了,處理上也往往是輕描淡寫,或者不了了之,致使各種違規違法行為更加有恃無恐。實行統一的垂直管理體製後,地方證管機構作為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身份有了區別,可以超然於各種複雜的因素之外,加大查處力度,從而維護我國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隨著監管體係的逐步建立,監管製度也開始不斷進行完善。如果說監管體係是證券市場的“交通警察”,擔負著維持證券市場秩序的責任;那麼監管製度則是規範市場參與者的“交通法規”,它明確規定市場參與者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哪些是允許做的哪些是不允許做的。為此,近年來,中國證監會陸續出台了一係列政策與法規,包括采取措施提高新上市公司質量,逐步解決已上市公司存在的問題;繼續搞好已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逐步提高存量資產質量;適當延長上市公司兩次發行的時間間隔,把募集資金使用效果作為審核配股的主要條件等。尤其是在1999年,管理層按照《證券法》的要求,起草製定了多項旨在加強監管的重要法規條例——
1月2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經營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職須事先獲得證監會的資格認定。
3月初,為了維護股票發行定價的公開性與合理性,證監會發布《股票發行定價分析報告指引(試行)》,要求各擬上市公司在報送發行申報材料時,應提供定價分析報告,作為證監會依法核準發行價格的重要依據之一。
4月初,國家經貿委、中國證監會聯合提出並印發了《關於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提出了11項境外上市公司必須遵循的原則,對包括投資決策、關聯交易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在內的事項作了規定。
為健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證監會5月份發出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總經理及高層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單位兼職領薪,做到“在其位,謀其職,領其薪”。
9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條例》,《條例》對委員會的組成、委員的職責、權利與義務作了詳盡規定,明確了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表決,提出審核意見的工作程序。條例規定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委審核工作會議的方式進行工作。委員分8個組,各組設1名組長,組長由各組委員選舉產生。發審委會議由各組輪流召開,由組長或其委托的本組其他委員召集。在表決時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委員可投同意票、反對票或棄權票。當同意票數達到參會委員人數的2/3即為通過。如果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申請單位存在尚待調查的問題,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委員同意,可以對其發行申請暫緩表決。對未通過的發行申請,發行申請單位可以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複審,複審申請隻能提出一次。顯然,《條例》的實施有利於提高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對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起到促進作用,必將進一步推動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穩定地發展。
10月25日,為了真實反映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針對上市公司財務信息中暴露出來的問題,中國證監會發出通知,就上市公司有關損失準備計提、關聯交易、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等方麵的財務信息披露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11月12日,證監會發布了《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擬在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從業者,須事先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資格認定。11月27日,證監會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就上市公司配股條件、配股申請及核準程序以及配股信息披露等問題作出規定。同月,財政部還下發了《證券公司財務製度》、《證券公司會計製度》以及《證券公司年報製度》等有關文件,要求證券公司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製度,以提高資產質量,防範市場風險。
與此同時,一批如《股票公開發行核準程序規定》、《上市公司監管條例》、《證券公司管理規定》等法規也正在積極起草、製定並按程序報批之中。
管理層這些監管措施的綜合並舉,對我國證券市場無疑會產生深刻影響,人們有理由相信,一個製度健全、運作規範、監管有力的證券市場將在更大程度上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將為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發展和國企改革作出更大的貢獻。
當然,這隻是製度上的保證,真正的實際運作,仍需要依靠執行者的道德思想與法律意識。況且,當前的這種監管製度與監管體係,雖然較以前政出多門、分散管理的狀況有了較大的進步,但美中不足的是,現行的監管製度以及《證券法》都沒有對監管機構的約束機製與責任要求。通俗地說,就是沒有解決誰來監督監管者的問題,也沒有監管者失職的法律責任。比如,審查上市公司發行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證監會的基本職責,證監會沒有義務對所核準股票的市場收益與風險作出實質保證,但有義務保證所核準的股票確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條件。如果其“核準”或“審批”時沒能“發現”發行申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是沒有盡到法定審查義務,當然應對此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否則就是有權無責;即使屬於有關當事人弄虛作假蒙混過關,證監會也應承擔失察之責。當然,這是我們的高要求,但以後的證券監管改革,必然要向這個方向發展與完善。另外還有一個值得我們注意的地方,那就是以上大多數監管製度,基本上都是以維護市場秩序為出發點,而很少有直接保護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散戶投資者利益的內容。當然,維護市場秩序本身就是保護投資者,但二者又不完全等同。像我們規範信息披露製度,固然可以給投資者創造一個公開公正的投資環境,但對於因故意披露虛假信息而造成投資者損失的,能不能像工商部門處罰欺詐經營一樣在對行騙者罰款外還責令其對投資者進行賠償呢?像弄虛作假包裝上市的公司,能不能像公安部門處罰詐騙犯罪一樣除對其進行刑事處罰外還要其向受害者進行民事賠償呢?這不是我們不知足。且不說在國外許多證券市場,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就是在我國其他領域,這也是司空見慣的,為什麼一個最具市場經濟特點的股市卻反而不能有效地保護投資者利益呢?有人認為股市是一個高風險的場所,誰也不能保證投資者的利益不受損失。這話固然不錯,但上市公司弄虛作假、不法機構操縱市場、股評人士散布謠言、中介機構為虎作倀……這一切卻不是單純的股市風險,而是投資者難以憑自己的能力避免的股市欺詐,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股市違規甚至違法,由此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卻要由投資者自己承擔,這顯然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