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介石、孫科、白崇禧、於右任、曾琦、胡適、吳鐵城、陳果夫、李璜、左舜生等48人為大會主席團,洪蘭友為大會秘書長。蔣介石在開幕式上聲稱,此次會議是"中國進人民主憲政時期的開端",會議的任務在於"製定一部完善可行的憲法",以"奠定民主法製的始基"。這就為會議規定了中心任務。
月28日,蔣介石向國大提交了"憲法草案",並煞有介事地聲稱:"今天國民政府將憲法草案提交國民大會以後,可以說政府已經將國家的責任交給全國人民。從今天起,全國人民就要開始擔負這個重大的責任。"好像這樣一來,國民政府就"還政於民"了。經過一番形式上的討論,國大於12月25日正式通過《中華民國憲法》,並決定1947年1月1日公布,1947年12月25日施行。此種製憲國大完成蔣介石交給的任務後,於通過《中華民國憲法》的當天便宣布閉幕。
《中華民國憲法》共有14章175條。第一章為《總綱》,對國家的性質、國民資格、疆域、民族、國旗等內容作了規定。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羅列了歐美國家憲法中關於人民權利、自由、義務方麵的條文,並附有相應的限製條款。第三章《國民大會》,規定國大"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並規定了國大代表的選舉及國大職權。第四章《總統》,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並對總統的選舉及各項具體職權作了規定。第五章至第九章分別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分別對五院的職能及院長的產生作了規定。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中央、地方之權。第十一章《地方製度》,對省、縣自治法的製度作了規定。第十二章《選舉、罷免、創製、複決》,規定"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作為基本的選舉方法,"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創製、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第十三章《基本國策》,規定了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及邊疆地區的基本政策。第十四章《憲法之施行及修改》,強調了憲法對於一般法律、命令的權威性,規定了修改憲法的程序。憲法雖然抄襲了一些自由平等的條文,實際上是《五五憲草》的翻版,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以蔣介石個人獨裁統治為核心的法西斯國家製度。對此製憲國大及其通過的憲法,中共中央發言人1946年12月21日聲明,中國人民決不承認。12月28日,周恩來在回答新華社記者提問時指出:"蔣政府的偽憲,也隻有把它當作袁世凱天壇憲法和曹錕賄選憲法一樣看待。"31日,民盟也指出:"這次公布的憲法不但不能促進中國的憲政,且為中國的真憲政真民主的前途增加了一個障礙。"表示難以接受。其他一些民主黨派及民主人士也紛紛發表談話,予以拒絕承認。這樣,國民黨反動集團召開製憲國大,通過違背政協決議的憲法,不但未能達到鞏固法西斯統治、孤立中共和其他民主勢力的目的,反而使自己更加孤立。
國統區黃金風潮
抗戰勝利後,美國通過《中美商約》等一係列條約協定,將國民黨統治區變成其獨占的商品市場和投資場所,蔣、宋、孔、陳四大家族成為美貨傾銷的總買辦。這樣,美國對中國的經濟侵略加深,僅是上海永安公司1946年春銷售的美貨即達貨物總量的80%,美貨泛濫於市場。同時,由於四大家族的野蠻掠奪和國民黨政府準備並進行反共內戰所需大量資金,導致國統區的經濟陷入空前危機,國民政府財政上入不敷出,通貨急劇膨脹。1946年國民政府收入隻有2萬億元,而支出達13萬億元;到1947年,支出法幣達100萬億元,而收入僅有13萬億元。巨額的財政赤字主要靠印發鈔票彌補,而法幣猛增又導致貨幣貶值,國統區出現了拋售法幣購買黃金保值的風潮。
為了抵銷由於預算赤字所增加的社會購買力,穩定市麵,國民政府1946年2月25日決定開放外彙市場,穩定外彙牌價,以庫存黃金向上海市麵拋售。3月4日,外彙市場正式開放。國民黨中央銀行利用庫存及美國政府已同意運華的黃金共約2億美元,采取明配及暗售兩種方法在上海隨市買賣黃金。明配方法是指:金業公會代表同豐餘、太康潤、大豐恒三金號和銀樓業公會代表方九霞昌記、楊慶和發記二銀樓,在前一日將各會員的申請單送交中央銀行,中央銀行在當日上午10時,將核定條數及售價通過上述代表轉告各申請單位,下午即可憑支票購領。暗售方法指:每日上午10時以後,由上述5家代表隨時將市價上落情況,以對講電話報告中央銀行業務局,再由業務局按最高市價,在電話上委托對方拋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