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二)(1 / 3)

第二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我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與外商共同經營的企業,還有另一種主要組織形式,就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1988年4月13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中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法》),肯定了這種企業形式。合作企業法確定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法律地位,規定了合作各方的出資方式、利潤分配方式、企業的組織管理製度和企業結業時財產的處置等內容。它是我國目前6770多個合作經營企業的行為準則,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基本法。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法律地位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中外合作者以契約的方式建立的一種經營聯合體。它是由中國合作者以土地使甩權、資源開發和可以利用的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公用設施等為合作條件,外國合作者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為合作條件,按照平等互利原則,根據合作企業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規,用書麵合同約定的形式,依法設立的負有限責任的經濟組織。

合作企業以其組織形式的不同,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法人式”的;另一種是“非法人式”的。“法人式”的合作企業是指中外合作者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本,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合作企業法》第2條第2款規定:“合件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這種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就是“法人式”的合作企業。法人式的合作企業,可以獨立地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同時,作為中國法人,它具有中國國籍。其具有中國國籍的國內法律效果和國際法律效果方麵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相同的。

但是,我們不能把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和合資企業混同起來。法人式合作企業與合資企業的根本區別是合作企業的合泎者的投資不計算股權,合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不是拫據股權確定,而是通過合同規定,即合作經營企業的基本內容,如合作各方的出資方式和數量、產品分成、收人和利潤分配、風險承擔、經營管理等都在合同中規定。

“非法人式”的合作企業是指不符合法人條件的,沒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這種合作企業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作為經濟實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合作企業是中外合泎者之間的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資格,由合泎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各自派遣代表組成聯合機構,為執行合作合同進行協調,實行聯合管理。

“非法人式”的合作企業的地位與我國的合夥組織是不同的。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的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從合夥組織的參加者看都是公民個人,而“非法人式”合作企迚的主體,是不能由中國公民個人充當的,因為《合作企業法》規定,我國個人是不能和外商舉辦合作企業的。另外,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其企業的經營後果負無限責任、而合作企業為負有限責任的經濟組織。

綜上所述,無論是法人式的這是非法人式的合作企業,都具有以下三點法律特征:

(1)合作企業屬於契約式的合營企業。它與采取股權式的合營企業有明顯區別。在合作企業中,中外雙方的投資一般不以貨幣單位進行計算。也不以此作為基礎折算成股份,並按此股份比例分享利潤和承擔風險。它們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是由他們自願協商,用書麵合同規定的。而在合營企業中,合營各方的投資必須以貨幣形式作價,析算成股份,並以此股份比例來分享利潤和承擔風險。因此,《合作企業法》規定,中外合作者依法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的財產歸屬等事項。這是合作企業區別合營企業最主要的法律特征。

(2)合作企業屬於責任有限的經濟組織,即合作企業本身以其財產對其債務負責,同時,合作企業各方以其出資對合作企業債務負責。這就把合作企業與國外的一般合夥企業劃清了界限。因為按國外有關合夥組織的法律規定,合夥人一般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作企業法規定,合作企業有的依法可以取得法人資格,有的不屬於企業法人,而隻是一種經濟組織,但無論取何種形式,合作方都隻承擔有限責任,從而使合作企業以及合作各方的投資風險限定在合理的範圍內,以利於發揮它們的投資積極性。

(3)從合作企業的主體看,外國合作方,可以是企業、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因此,外國合作者的範圍十分廣泛,不僅僅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還包括不具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及個人。而合作企業法規定,中方合作者可以是我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但不包括公民個人。其他經濟組織則主要是指各種類型的橫向經濟聯合體等。

二、合作企業的設立與組織管理

中外合作者申請設立合作企業,必須履行一定的法定手續,依法向有關主管機關登記。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定的,可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應當依照1988年5日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合作企業法》也明確規定,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應當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以下簡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後,運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合作企業應當在成立之日起30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中外合作企業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項目、稅務登記項目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作企業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合作企業的管理機構及其組織管理方式,根據《合作企業法》的規定:合作企業必須設立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按照合同和章程的規定,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中外合作者中的一方擔任董事長、聯合管理機構的主任,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副主任。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任命或者聘請總經理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總經理對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負責。這就是說,合作企業可以采取董事會製,也可以采取聯合管理製。一般地說,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實行董事會製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實行聯合管理製。此外,按照《合作企坐法》第12條第2款的規定,“合作企業成立後改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入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一致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作企業還采取委托管理製的形式。這與合營企業隻能采取董事會管理製也是不同的。合作企業的組織管理方式具有其自身的靈活性。

三、合作企業各方的出資方式

《合作企業法》第2條和第8條規定了合作各方出資方式問題。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等。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至於《合作企業法》所指的其他財產權利的內容是什麼,法律沒有明確指定範圍。但在舉辦合作企業的實踐作法中,其他財產權利,一般是指公司的股份、債券,或公司的其他收益權,以及包括對金錢的請求權和某些經營特許權等。

《合作企業法》的這一規定,總結了合作企業實踐的具體做法,照顧了中外合作者提供投資或者合作條件的能力,從而使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方式更加廣泛和多樣化,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同時也符合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保護投資雙邊協定關於投資定義的規定。

《合作企業法》對於合作各方的出資方式的規定,是比較成功的:(1)中外合作各方的投資作為合作條件的可以不必作價,也不必折成具體的股份,這就省去了對實物和工業產權等投資進行複雜估算和作價的困難和麻煩,便於加快合作企業的設立;(2)合作各方都要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如期繳足投資和提供合作條件,否則,企業投產後就會缺乏資金,有的甚至無法投產,造成企業的重大損失。為此,合作企業法規定了有關懲處措施。凡逾期不履行繳足投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限期履行,限期屆滿並無正當理由仍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來承擔。這一規定,有利於合作各方自覺地履行合同,也有益於合作企業的正常開業和經營:(3)合作各方用作投資的貸款和貸款的擔保,由各方自行解決,這就把外商本身的貸款與合作企業各方的貸款劃清了界限,這有利於防止有的外商借我國法製尚不健全,將其投資風險全部轉嫁到我方或我國的做法。上述這些規定,都是對我國以往有關涉外經濟法規的重要發展和完善。